理论教育 如何规避国际货运代理责任

如何规避国际货运代理责任

时间:2023-06-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际货运代理成为承运人的法律责任。国际货运代理成为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法律责任。国际货运代理人在提供并承诺这样的全方位服务时,它所承担的责任与风险无疑增加了。但如能证明货物的灭失或损害是由货运代理人过失或疏忽所致,则对该货物的灭失、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如何规避国际货运代理责任

根据我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既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货代所处的法律地位不同,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就有着巨大的差异。

1.货代作为代理人的责任

货代作为代理人的责任有:因不履行职责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因自身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与第三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明知委托事项违法仍予以代理的,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擅自将委托事项转委托他人代理的责任,应对转委托的行为向委托人承担责任;从事无权代理行为,如果事后委托人不予追认,对委托人不发生效力,应由货代自行承担责任。

2.货代作为当事人的责任

货代作为当事人,在为客户提供服务时,是以本人的名义承担责任的独立合同人,要承担合同项下的责任。他不仅对其本身和雇员的过失负责,还应对其履行国际货运代理合同而雇用的承运人、分货运代理的行为或不行为负责,所承担的责任风险无疑要大得多。

(1)国际货运代理成为承运人的法律责任。

承运人对实际承运人的行为负连带责任,但承托双方事先有约定的除外;实际承运人对共履行的运输承担与承运人同等的法律责任;承运人、实际承运人及他们的受雇人或代理人的赔偿总额不能超出法定限额;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可按他们之间的合同约定相互追偿;一般情况下,向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提出的索赔或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的效力。

【案例分享】

我国货主A公司委托B货运代理公司办理一批服装货物海运出口,从我国青岛港到日本神户港。B公司接受委托后,出具自己的house B/L给货主。A公司凭此到银行结汇,提单转让给日本D贸易公司。B公司又以自己的名义向C海运公司订舱。货物装船后,C公司签发海运提单给B公司,B/L 上注明运费预付,收发货人均为B公司。实际上C公司并没有收到运费。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船员积载不当,造成服装污渍受损。C公司向B公司索取运费,遭拒绝,理由是运费应当由A公司支付,B公司仅是A公司的代理人,且A公司并没有支付运费给B公司。A公司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遭拒绝,理由是其没有诉权。D公司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同样遭到拒绝,理由是货物的损失是由C公司过失造成的,理应由C公司承担责任。根据题意,请回答:

(1)本案中B公司相对于A公司而言是何种身份?

(2)B公司是否应负支付C公司运费的义务,理由何在?

(3)A公司是否有权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理由何在?

(4)D公司是否有权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理由何在?

(5)D公司是否有权向C公司索赔货物损失,理由何在?

案例评析:

(1)B公司为无船承运人(承运人)。

(2)B公司应负支付运费的义务,因为对C公司而言,它是托运人

(3)A公司无权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因为提单已转让给D公司。

(4)D公司有权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因为B公司是(无船)承运人。

(5)D公司有权向C公司索赔货物损失,因为C公司是实际承运人。

(2)国际货运代理成为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法律责任。(www.daowen.com)

第三方物流与传统货运代理的业务有较大区别,它不仅提供仓储和运输服务,同时还提供集运、存货管理、分拨服务、加贴商标、订单实现、属地交货、分类、包装等增值服务,更重要的是按照客户的经营战略策划物流。国际货运代理人在提供并承诺这样的全方位服务时,它所承担的责任与风险无疑增加了。第三方物流的合同责任分为与客户的合同责任、与分包人的合同责任和与信息系统提供商的合同责任三类。物流商除基于上述三种合同关系需承担责任外,还基于侵权行为需承担第三者法律责任。例如物流商用自己的船舶承运客户的货物,一旦发生事故,作为承运人的物流商若无法免责,不但要承担船舶所载货物之货损、货差的赔偿责任,而且如果对第三者造成损害,也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还有投资的责任、方案设计的责任、金融服务的责任、特殊商品的责任等责任范围加大的责任风险。

【案例分享】

国外一家贸易公司与我国某进出口公司订立合同,购买小麦500吨。合同规定,2016年1月30日前开出信用证,2月5日前装船。1月28日买方开来信用证,有效期至2月10日。由于卖方按期装船发生困难,故电请买方将装船期延至2月17日,并将信用证有效期延长至2月20日,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银行。2月17日货物装船后,卖方到银行议付时,遭到拒绝。

请问:

(1)银行是否有权拒付货款?为什么?

(2)作为卖方,应当如何处理此事?

案例评析:

银行有权拒绝议付,理由如下。

(1)根据《UCP500》的规定,信用证虽是根据买卖合同开出的,但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银行只受原信用证条款约束,而不受买卖双方之间合同的约束。合同条款改变,信用证条款未改变,银行就只按原信用证条款办事、买卖双方达成修改信用证的协议并未通知银行并得到银行同意,银行可以拒付。

(2)作为卖方,当银行拒付时,可依据修改后的合同条款,直接要求买方履行付款义务。卖方也可以要求修改信用证。

3.除外责任

(1)由于委托方的疏忽或过失。

(2)由于委托方式或其他代理人在装卸、仓储或其他作业过程中的过失。

(3)由于货物的自然特性或潜在缺陷。

(4)由于货物的包装不牢固、标志不清晰。

(5)由于货物送达地址不清楚、不完整、不准确。

(6)由于对货物内容申述不清楚、不完整。

(7)由于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意外原因。

但如能证明货物的灭失或损害是由货运代理人过失或疏忽所致,则对该货物的灭失、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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