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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事故的理赔处理方式

时间:2023-06-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承运人或其代理等处理货主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称为理赔。在提出索赔时,应掌握造成货损事故的有力证据,并依据合同有关条款、国际公约和法律规定,以及国际惯例,有理有据地提出索赔。保险公司根据权益转让证书取得向事故责任人提出赔偿的索赔权和以收货人名义向法院提出索赔诉讼的权利。

货运事故的理赔处理方式

(一)索赔和理赔

1.索赔和理赔的概念

根据运输合同的规定,货主对因货运事故造成的损失向承运人等责任人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称为索赔。其索赔对象是运输合同中的承运人,即索赔人具有索赔权,责任方负有实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合理,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索赔。

承运人或其代理等处理货主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称为理赔。

2.索赔的原则

(1)实事求是的原则。

实事求是是双方沟通的基础,也是解决纠纷的关键。实事求是就是根据所发生的实际情况,分析其原因,确定责任人及其责任范围。

(2)有理有据的原则。

在提出索赔时,应掌握造成货损事故的有力证据,并依据合同有关条款、国际公约和法律规定,以及国际惯例,有理有据地提出索赔。

(3)合情合理的原则。

合情合理就是根据事故发生的事实,准确地确定损失程度和金额,合理地确定责任方应承担的责任,根据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解决方式、方法,使事故合理、尽早得以处理,

(4)注重实效的原则。

注重实效是指货损索赔中应注重实际效益。如果已不可能得到赔偿,而仍然长期纠缠在法律诉讼中,则只能是浪费时间和财力。如果能收回部分损失,切不可因等待全额赔偿而放弃。

3.确定索赔对象

发生货损、货差等货运事故后,通常应根据货物运输合同,由受损方向承运人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即索赔对象是承运人。但是,在国际贸易实践中,货物到达收货人手里时,可能发生数量、质量等各种问题,我们就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1)买方(收货人)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情况。

①原装货物数量不足。

②货物的品质与合同规定不符。

③包装不牢致使货物受损。

④未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交货等原内。

以上情况下,收货人(通常他是买卖合同中的买方)凭有关机构出具的鉴定证书,并根据买卖合同有关条款的规定,向托运人(通常他是买卖合同中的卖方)提出索赔。

(2)收货人向承运人提出索赔的情况。

①承运人在目的地交付的货物数量少于提单、运单等运输单证中所记载的货物数量。

②承运人在运输单证上未对所运输的货物做出保留批注时,收货人提货时发现货物发生残损、缺少,且系承运人的过失。

③货物的灭失或损害是由于承运人免责范围以外的责任所致等原因。

以上情况下,收货人或其他有权提出索赔的人凭有关机构出具的鉴定资料,并根据货物运输合同有关条款的规定,向承运人提出索赔。

(3)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情况。

①承保责任范围内,保险人应予赔偿的损失。

②承保责任范围内,由于自然火害,或意外原因等事故使货物遭受损害等原因。

此时,受损方收货人作为被保险人凭有关证书、文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取得代位求偿权后向有关责任人索赔。

除上述根据货物买卖合同、运输合同、保险合同可以向不同的责任方索赔外,货主还可能根据其他合同,如仓储合同等,要求责任方承担损失的索赔责任。

(二)海运货损事故处理

1.海上货运事故索赔

(1)索赔单证。

作为举证的手段,索赔方出具的索赔单证不仅可以证明货损的原因、种类、程度,还可以确定最终责任方。索赔单证必须齐全、准确,内容衔接、一致,不能自相矛盾

海运货损索赔中提供的主要单证如下。

①提单正本。

提单既是承运人接收货物的收据,也是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交货凭证,还是确定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责任的证明,是收货人提出索赔依据的主要单证;提单是货物收据,表明承运人所收货物的外表状况和数量,交付货物时不能按其提交这一事实本身就说明了货损或货差的存在;提单作为运输合同(证明),规定了承运人的权利、义务及赔偿责任和免责项目,是处理承运人和货主之间争议的主要依据。

②卸货港理货单或货物溢短单、残损单等卸货单证。

这些单证是证明货损或货差发生在船舶运输过程中的重要单证。如果这些卸货单证上批注了货损或货差情况,并经船舶大副签认,而在收货单上又未做出同样的批注,就证明这些货损或货差是发生在运输途中的。

③重理单。

船方对所卸货物件数或数量有疑问时,一般要求复查或重新理货,并在证明货物溢短的单证上做出“复查”或“重理”的批注,这种情况下索赔,必须同时提供复查结果的证明文件或理货人签发的重理单,并以此为依据证明货物有否短缺。

④货物残损检验报告。

在货物受损的原因不明显或不易区别,或无法判定货物的受损程度时,可以申请具有公证资格的检验人对货物进行检验。在这种情况下索赔,必须提供检验人检验后出具的“货物残损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for damage & shortage)。

商业发票。

商业发票(invoice)是卖方开出的一般商业票据,它是计算索赔金额的主要依据。

装箱单

装箱单(packing list)也是一种商业票据,列明了每箱内所装货物的名称、件数、规格等,用以确定损失程度。

⑦修理单。

用来表明被损坏的仪器设备、机械等成套货物的修理所花费的费用。

⑧有关的文件证明索赔的起因和索赔数目的计算依据。

⑨权益转让证书。

权益转让是收货人根据货物保险合同从保险公司得到赔偿后,将自己的索赔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出面向事故责任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索赔的行为。

权益转让的证明文件就是权益转让证书。它表明收货人已将索赔权益转让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根据权益转让证书取得向事故责任人提出赔偿的索赔权和以收货人名义向法院提出索赔诉讼的权利。在权益转让的情况下,通常正本由收货人将权益转让证书交给保险公司。同时,必须将其副本交给事故责任人或其代理人备查。

权益转让证书内容包括:收货人将有关其对该项货物的权利和利益转让给保险人;授权保险人可以以收货人的名义向有关政府、企业、公司或个人提出认为合理的赔偿要求或法律诉讼;保证随时提供进行索赔和诉讼所需要的单证和文件。这约定了被保险人保证向保险人提供索赔中所需各种单证、文件的义务。

除了以上所述单证外,凡是能够证明货运事放的原因、损失程度、索赔金额、责任所在以及索赔人具有的索赔权利的单证都应提供,同时还应该有索赔函。如有其他能够进一步说明责任人责任的证明,如船长或大副出具的货损报告或其他书面资料也应提交。索赔案件的性质、内容不同,所需要的索赔单证和资料也就不同,所以提供何种索赔单证没有统一规定。

(2)索赔时限。

根据《海商法》,海上货运运输保险的请求赔偿期限在2年之内。但在实际工作中,如涉及第三者责任,需要特别注意。如《海牙规则》规定对承运人和船舶的索赔及诉讼期限为1年。《水路货物运输规则》规定向港口经营人索赔有效期为180天内。《铁路货物运输规程》规定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之间的赔偿有效期为180天,并对起算日期进行了规定。

(3)索赔权利的保全措施。

为了保证索赔得以实现,需要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采取措施,使得货损事故责任人对仲裁机构的裁决或法院判决的执行履行责任,这种措施就称为索赔权利的保全措施。实践中,货方作为索赔人采取的保全措施主要是留置承运人的运输工具,如扣船及要求承运人提供担保两种方式。

①提供担保。

提供担保是指货损事故责任人对执行仲裁机构的裁决或法院的判决提供的担保。主要有现金担保和保函担保两种形式。

现金担保由货损事故责任人提供一定数额的现金,并以这笔现金作为保证支付赔偿金的担保。

保函担保是使用书面文件的担保形式。保函可由银行出具,也可由事故责任人的保赔协会等出具。银行担保的保函比较安全可靠。保函中一般应包括:受益人;担保金额;造成损失事故的运输工具,如船名及国籍、有效期、付款条件(应写明根据什么条件付款,比如规定根据商检证书、仲裁机关裁定或法院判决书等)、付款时间和地点。

现金担保是在一定时期内影响着责任人的资金使用,因此较少采用。在实际业务中通常都采用保函担保的形式。

②留置运输工具。

当货损事故的责任比较明确地判定属于承运人但没有可靠的担保时,索赔人或保险公司可以按照法律程序向法院提出留置运输工具的请求,如扣船请求,并由法院核准执行。

扣留运输工具目的是通过对船舶的临时扣押,保证获得承运人对货损赔偿的担保,可避免货损赔偿不执行的风险。

但扣船也会带来风险。如果法院判决货损责任不在承运人,则因不正确的扣船给承运人带来的经济损失,要由提出扣船要求的索赔人承担。同时也会产生其他不必要的纠纷和负面影响。因此,一些国家,如欧洲国家及日本,规定索赔人提出扣船要求时,必须提供一定的担保作为批准扣船的条件。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对此作了相应规定。

2.海上货运事故的理赔

(1)索赔的受理与审核。

承运人或其代理受理索赔案件后,需对这一索赔进行审核。审核是处理货损事故时的重要工作。在从事理赔工作时主要审核的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对索赔单证完备性的审核。(www.daowen.com)

在本节中已列举了索赔时应提供的单证,由于索赔案的具体情况不同,所以需要提供的单证也不尽相同。如果上述单证不足以表明事故的原因和责任,承运人或其代理还可以要求收货人或其代理进一步提供其他单证或公正机构签发的证明文件,即索赔单证必须齐全、准确。

②对于索赔单证内容的审核。

索赔的提出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如果期限已过,索赔人是否已要求延期;提出索赔所出具的单证是否齐全;单证之间有关内容是否相符,如船名、航次、提单号、货号、品种、检验日期等;货损是否发生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限内;船方有无海事声明或海事报告;船方是否已在有关单证上签字确认;装卸港的理货数量是否正确。

(2)承运人举证的单证。

承运人对所发生的货损欲解除责任或意图证明自己并无过失行为,则应出具有关单证证明对所发生的货损不承担或少承担责任。除前述的收货单、理货计数单、货物溢短单、货物残损单、过驳清单等货运单证外,承运人还应提供积载检验报告、舱口检验报告、海事声明或海事报告、卸货事故报告等。

(3)索赔金的支付。

在赔偿上未取得一致意见时,则应根据法院判决或决议支付判定的索赔金。关于确定损失金额的标准,《海牙规则》并没有做出规定,但在实际业务中大多以货物的CIF价作为确定赔偿金额的标准。

(三)空运货损事故的处理

1.空运货损事故索赔

(1)索赔地点。

托运人、收货人或其代理在始发站、目的站或损失事故发生的中间站均可以书面形式或在运输凭证上注明,向承运人或其代理提出索赔要求。如托运人或收货人欲对承运人起诉,起诉地点应为承运人的所在地或签约的所在地或目的地法院。

(2)索赔时限。

货物损坏或短缺属于明显可见的赔偿要求,应从发现时起立即提出并最迟延至收到货物之日起14天内提出;货物运输延误的赔偿要求,应自填开运单之日起120天内提出。如未能在上述时限内提出异议,即丧失向承运人索赔的权利。诉讼应在航空器到达目的地之日起,或应该到达之日起,或运输停止之日起2年内提出,否则便丧失追诉权。

(3)索赔的单证。

航空货物运输办理索赔时,索赔人也要提供能够证明货运事放的原因、损失程度、索赔金额、责任所在,以及索赔人具有索赔权利的单证,这些单证主要包括:

①索赔函。

②货运单正本或副本。

③货物商业发票。

④货物舱单(航空公司复印)。

⑤货物运输事故签证(货物损失的客观详细情况)。当航空地面代理人在卸货时,发现货物破损,即由航空公司或航空公司地面代理人填写货物运输事故签证,这份签证是在目的站货物出现问题的主要证明。

⑥商检证明(货物损害后由商检等中介机构所作的鉴定报告)。

⑦运输事故记录。

⑧来往电传。

2.空运货损事故的理赔

(1)理赔的最高限额。

受理赔偿的部门根据要求首先应备制有关文件,如货运单、舱单、货物事故调查报告等;其次提出合理的赔偿金额。如果货物没有办理声明价值,则承运人按照实际损失的价值进行赔偿,最高赔偿限额为20美元/kg;如托运人已办理声明价值并交付声明价值附加费,则赔偿金额以不超过声明价值为限。对已使用航段的费用不退还,但对未使用航段的运费应退还索赔人。

(2)理赔程序。

①提交货物运输事故签证。当航空地面代理在卸货时发生货物破损,即由航空公司或地面代理人填写货物运输事故签证。

②提出索赔申请书。自发现货物出现问题后,一定要按照公约规定的赔偿时限提出赔偿要求,需要向航空公司提出书面索赔申请书。

③航空公司审核所有的货料和文件。包括正式索赔函(2份)、货运单正本或副本、货物商业发票、装箱清单、货物舱单、货物运输事故签证、商检证明、运输事故记录、来往电传等文件。

④填写航空货物索赔单。由航空公司填写航空货物索赔单,索赔人签字盖章,表明航空公司正式认可索赔的有关事项。

⑤货物索赔审批单。航空货物的索赔根据货物的金额不同,需要各级领导审批。

⑥责任解除协议。在索赔人收到索赔款时签署责任解除协议书,即放弃诉讼权及进一步索赔权。

(四)货运保险理赔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合同形式习惯上是以保单来体现的,保单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一份有效的保单中必须载明以下基础事项:

(1)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

(2)保险标的

(3)保险风险和事故的种类;

(4)保险金额

(5)保险费;

(6)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时间和保险期限

(7)订立合同的日期。

除上述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后加注在保险单上。

在海运进出口贸易中,如果货物的灭失或损害系发生在保单规定的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可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被保险人在提出保险索赔时,应做好下列工作。

(1)损失通知。

在被保险人得知保险货物业已发生损害,应立即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在接到损害通知后,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如:对损害的程度进行检验;提出施救办法;确定保险责任;追查第三方责任等。检验完毕后应取得检验报告,作为保险人日后进行追偿的重要凭证。

(2)向承运人等有关方提出索赔。

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在提货时发现货物受损,除向保险人报损外,还应立即通知承运人海关、港务当局等有关方,并索取有关货损的证明。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向责任方提出索赔,同时保留追偿权利,必要时申请延长索赔时效。

(3)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

被保险的货物一旦发生货损事故,被保险人应对货物采取必要的施救措施,以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因抢救、阻止或为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可由保险人负责,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4)备妥必要的索赔单证。

被保险的货物经过检验,并办妥向承运人等第三方的赔偿手续后,应立即向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提出赔偿要求。在提出索赔时,通常提供下列单证:

①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

②运输合同。包括海运提单或陆路运单或航空运单。

③货物的商业发票。

④检验报告、海事报告摘录。

⑤有关货损、货差的证明。

⑥索赔清单等。在保险理赔中,很多货损事故索赔均涉及第三者的责任,此种索赔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凡属发货人的过失所致的货物残缺、数量短少、包装不牢等,则由收货人直接申请检验出证,并及时将商检证书和有关单证备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发货人提出索赔。

②如货物的损害是由于承运人过失所致,收货人根据承运人的签证,申请检验出证,连同有关货运单证交卸货口岸的保险公司或船公司代理。

③涉及国内装卸和运输部门责任的货损事故,收货人应立即向有关责任方取得货运记录,直接向其提出索赔,或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④在国内中转由于运输安排过失造成的货损、货差事故,收货人应向责任方提出索赔,保险人不负责任。

【案例分享】

香港某货运代理受委托人的委托,将35包中国丝绸分别装入集装箱运往日本的横滨和意大利的热那亚。由于装箱人员的疏忽,错将发往日本横滨的B/L No.CSC98017货装入发往意大利热那亚的B/L No. CSC/98018货中,造成日本客户急需的货物不能按时收到,客户要求以空运形式速将货物运至横滨,否则整批货无法出售,其影响更为严重。为了减少客户的损失,委托人通知有关代理将货物空运到横滨,另外将误运到横滨的货运到意大利热那亚去。这样便产生两票货物的重复运输费用,共计14 724.04港元。上述损失是货运代理的装箱员失职,导致货物错运造成的,因此,其责任全部应由货运代理承担。鉴于该货运代理投保了责任险,且保单附加条款A明确规定:本保单承保范围延伸至由于错运货物所产生的重复运输的费用及开支,只要不是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故意或明知造成的。根据保单条款的上述规定,在货运代理赔付了委托人后,保险公司赔偿货运代理所承担的全部损失。同时,又因该保单规定了免赔共为3500港元,故保险公司从应赔付的14724.04港元中扣除3500港元的免赔额,货运代理实际获得赔偿金额为11 224.71港元。

思考:

(1)国际货运代理投保责任险后,是否都可以得到赔偿?

(2)货物错运后,国际货运代理作为被保险人应采取哪些措施?

案例评析:

从本案的索赔过程,我们可以总结出以下三点。

(1)承保范围内的责任保险公司予以赔偿。由于造成本案错运的责任完全在承保范围之内,所以,保险公司给予了全额赔偿。

(2)保险公司扣除了免赔额。投保时,保单中一般都会有免赔额条款,如果索赔金额未达到免赔额,则保险公司免赔,即损失全部由投保人自己承担;如果索赔金额超过免赔额,则保险公司赔偿超过免赔额部分的损失。所以,本案超过免赔额部分的损失为11224.71港元。

(3)货物错运后,被保险人采取的补救措施一定要及时、合理,既不可不采取任何措施,使损失继续扩大,也不可采取不合理措施,使费用增大。被保险人在采取措施之前,最好征得保险公司的意见,尤其是在改变运输方式、加大费用支出的情况下,以免事后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产生纠纷或得不到全部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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