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国际货运事故的基本知识

国际货运事故的基本知识

时间:2023-06-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主要指运输中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即货损货差事故;在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中,包括不正常运输中所有渉及货物的不正常情况;在国际陆路货物运输中,指货物中涉及货物质量、数量矛盾的情况。另外,在陆路运输货物的交接、堆存、装车和卸车等过程中,还会存在因承运人工作差错所造成的货运事故。因此,此时货物虽然发生了数量、质量上的变化,但不能认为是发生了货运事故。

国际货运事故的基本知识

(一)货运事故

国际贸易下的货物运输、仓储保管、交付货物等工作所渉及的时间长、空间跨度大、作业环节多、单证文件复杂,环境条件多变。

货运事故是指在各种不同运输方式下,承运人在交付货物时发生的货物质量变差、数量减少的事件。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主要指运输中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即货损货差事故;在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中,包括不正常运输中所有渉及货物的不正常情况;在国际陆路货物运输中,指货物中涉及货物质量、数量矛盾的情况。因此,狭义上的货运事故是指运输中发生的货损货差事故,广义上的货运事故还可以包括运输单证差错、迟延交付货物、海运中的“无单放货”等情况。

(二)货运事故产生的主要原因

国际货运代理行业从业人员应该了解造成货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并根据这些原因采取相应的措施,以达到防止或减少货运事故发生的目的。另外,货运代理了解事故原因,可以在发生货运事故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以减少损失;还可以在货运事故发生后,明确责任方,以便及时、正确地解决争议。

1.海上运输中产生货运事故的主要原因

由于从事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船舶经常远离海岸在海洋上航行,同时海洋环境气象多变,船舶随时可能遭遇到狂风巨浪、暴雨雷电等袭击,所以,船舶在海上运输中的环境相对比较恶劣。另外,工作上的差错也会造成货损事故的发生。

由于载货船舶的沉没、触礁、火灾、抛货,政府法令禁运和没收,盗窃、海盗行为,船舶被拘捕、扣留和货物被扣留,战争行为等原因可能会造成货物的全部损失。

造成部分货物受损的主要原因和受损的结果是:

①盗窃、抛货、遗失、落海等原因会造成部分货物的灭失。

②包装不良或破损、盗窃、泄漏、蒸发等原因会造成货物的内容短缺。

③积载不当(超高或积载地点不当)导致船舶航行中发生货物移动、倒垛,包装脆弱;装卸操作不当造成的货物碰撞及坠毁;使用手钩等原因都会造成货物的破损。

④雨、雪天气装卸,驳运过程中河水浸湿,消防救火过程中的水湿,舱内管系故障导致淡水浸湿等原因会造成货物的水湿。

⑤海上风暴、驳载过程中舱内海水管系故障、船体破损等导致海水浸入,消防救火过程中的海水水湿等原因会造成货物的海水湿。

⑥通风不良,衬垫、隔离不当,积载不当等原因会造成货物的汗湿、污染;集装箱运输中,在集装箱的装箱过程中存在货物包装不良、积载不当、箱内不清洁各种情况时,同样会造成货物受损。

⑦驱虫、灭鼠不充分,舱内清扫、消毒不充分,对货物检查不严致使虫、鼠被带入舱内等原因会造成货物被虫蛀、鼠咬。

⑧易腐货物未按要求积载的位置装载,未按要求控制舱内温度,温、湿度过高,换气通风不充分,冷藏装置故障等原因会造成货物的腐烂、变质。

⑨潮湿、海水溅湿、不适当的混载等原因会造成货物的锈蚀;自燃、火灾、漏电等原因会造成货物的焦损;温度过高、换气通风过度、货物本身的性质等原因会造成货物的烧损。

⑩标志不清、隔离不充分、倒垛、积载不当等原因会造成货物的混票。

2.航空运输中产生货运事故的主要原因

由于从事航空运输的飞机经常处于空中飞行状态,飞机飞行安全要求高,航空货物在飞机机舱中的积载要求也高,所以,货物在航空运输中的飞机飞行阶段遭受灭失、损坏的可能性大大降低。但是,在空运货物的交接、机场堆存、装机和卸机等过程中,仍然存在着因工作差错而造成货运事故的可能性。

航空运输中产生的货运事故主要是指由于承运人的原因,造成货物丢失、短缺、变质、污染、损坏的情况。发生这些情况的主要原因是:

①货物在承运人掌管期间内发生盗窃、遗失等原因造成货物的丢失。

②承运人原因造成货物包装方法或容器质量不符合运输要求,使包装破损、货物泄漏等原因造成货物的内容短缺。

③承运人没有注意到货物本身性质所引起的变质、污染、损坏。

④不适当的积载造成货物的污染、损坏。

⑤承运人没有按照指示标志进行装卸作业造成货物的变质、污染、损坏。

⑥运输过程中保管货物不当造成货物的变质、污染、损坏。

3.陆路运输中产生货运事故的主要原因

由于从事陆路运输的火车汽车经常处于在路面上的状态,陆路运输环境对货物运输质量有很大影响,而且货物被偷盗的可能性也较大。另外,在陆路运输货物的交接、堆存、装车和卸车等过程中,还会存在因承运人工作差错所造成的货运事故。

陆路运输中产生的货运事故主要是指由于承运人的原因,造成货物发生灭失、混票、溢短、包装破损、货物损毁的情况,发生这些情况的主要原因是:

①盗窃、遗失等原因造成的货物的灭失。

②隔票不充分、倒垛、积载不当等原因造成的货物的混票。

③误装、误卸等原因造成有货无票、有票无货的货物溢短。

④野蛮装卸,衬垫、积载不当等原因造成包装破损和货物毁损。

⑤运输过程中保管货物不当造成货物毁损。

4.非货运事故(www.daowen.com)

在国际货物运输中,除由于承运人的原因会造成货运事故外,还有一些情况也会使货物发生数量、质量变化,但是,这些情况的发生不属于运输合同下承运人所应承担的责任,而是要根据买卖合同等其他合同条款的规定才能确定由哪一方来承担责任。因此,此时货物虽然发生了数量、质量上的变化,但不能认为是发生了货运事故。

其他情况造成的货物损失:

(1)在国际货物运输中,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也会造成货物数量、质量上的损失,承运人在这种情况下通常可以免于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2)由于货方对货物包装不良、不牢固而造成的货物损失,承运人通常也不承担赔偿责任。(3)对于散装货物的水尺计量不准,则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待。

【实践小贴士】

典型状况

1.如果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了货物买卖的数量,但卖方在货物包件内所装的货物数量不足,而承运人又无法知道包件内实际所装的货物数量,这就会造成所谓的“原状货物数量不足”。这种情况不属于货运事故,承运人只要在包件外表状况良好的情况下交付货物,就不承担任何责任。“原装货物数量不足”的问题应该由买卖双方在贸易合同中做出相应的规定才能解决。

2.如果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了买卖货物的品质,但卖方交付运输的货物与贸易合同中规定的货物品质不符,承运人显然无法确切知道所有货物的化学成分等情况,造成承运人在目的地向收货人交付的货物“品质与买卖合同不符”这种情况不属于货运事故,除特别约定外,承运人只需在包装件外表状况良好的情况下交付货物,就不承担任何责任。“货物品质与合同不符”的问题是贸易合同问题,所以也应该由买卖双方在贸易合同中做出相应的规定才能解决。

(三)货运事故责任的确定

运输中发生货运事故的原因有很多,其中大部分是由于承运人的原因所致。但是,实践中还有一些货运事故是由货方(托运人、收货人)、第三方(如港口、机场、集装和质运站等),甚至由于不可抗力所致。不同原因所导致运输中的货物数量减少、质量变差的损失将由不同的当事人承担,这里的当事人可能是运输合同、买卖合同、保险合同等合同中的当事人,运输合同中的当事人是承运人和托运人。只有了解货运合同下的责任分配,才能明确货运事故的责任划分,及承运人和托运人责任分配的主要问题。

1.承运人的责任

(1)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指承运人对货物应负责任的期间,承运人在这段时间内,由于他不能免责的原因(免责原因:不可抗力、托运人责任)使货物受到灭失或者损坏,应当负赔偿责任。

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根据我国《海商法》第46条规定,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但是,承运人与托运人可以就非集装箱货物运输下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另行约定。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除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我国《海商法》的这些规定与有关海上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中的规定是相似的。

在航空运输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法》(以下简称《民航法》)第125条的规定,航空运输期间,是指在机场内、民用航空器上或者机场外降落的任何地点,托运行李、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航空运输期间,不包括机场外的任何陆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过程;但是,此种陆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是为了履行航空运输合同而装载、交付或者转运,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所发生的损失视为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损失。有关的国际航空运输公约对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作了与我国《民航法》相同的规定。

在陆路运输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都作了相似的规定,即陆路承运人应当对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与有关陆路运输的国际公约或者协定中的规定是一致的。

(2)承运人运输货物责任。

在适用于不同运输方式下的国际货物运输公约或者有关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中,都有承运人运输货物责任的规定,这些规定主要有运输工具、保管货物、合理速遣、迟延交付等几个方面。

①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运输工具。

②对货物进行保管。

③按时将货物运到目的地。

(3)承运人的免责与责任限制。

承运人对于货物在其责任期间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应该承当责任。但是,国际公约和各国法律也规定了一系列承运人对于货物在其责任期间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可以免于承担责任的事项。这些事项是法定的,承运人可以通过合同减少或者放弃,但不能增加。在各种运输方式和多式联运下,都规定有承运人的法定免责事项。

承运人根据合同或者法律应当对货损货差负责,但在国际货物运输的有关公约和各国法律中,赋予了承运人一项特殊的权利,即承运人单位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承运人可以将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数额以内。但两种情况下不适用责任限制:一种情况是有特别的约定,如托运人在货物装运时已经申报货物性质和价值,并办理了相应手续;另一种情况是承运人丧失了享受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如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是承运人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承运人就不得援引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案例分享】

某货运代理作为进口商的代理人,负责从A港接收一批艺术作品,在120海里外的B港交货。该批作品用于国际展览,要求货运代理在规定的日期之前于B港交付全部货物。货运代理在A港接收货物后,通过定期货运卡车将大部分货物陆运到B港。由于货运卡车出现季节性短缺,一小部分货物无法及时运抵,于是货运代理在卡车市场雇用了一辆货运卡车,要求于指定日期前抵达B港。而后,该承载货物的货车连同货物一起下落不明。

案例评析:

货运卡车造成的损失,货运代理是否也要负责呢?对此,有人提出货运代理仅为代理人,对处于承运人掌管期间的货物灭失不必负责,这一主张似乎有道理。然而根据FIATA关于货运代理谨慎责任之规定,货运代理应恪尽职责采取合理措施,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造成货物灭失的原因与货运代理所选择的承运人有直接的关系。由于其未尽合理而谨慎职责,在把货物交给承运人掌管之前,甚至没有尽到最低限度的谨慎,检验承运人的证书、 考查承运人的背景,致使货物灭失。因而他应对选择承运人的过失负责,承担由此给货主造成的货物灭失的责任。

2.托运人的责任

(1)正确提供货运资料。

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将货物的品名、标志、件数、重量、体积等相关资料向承运人申报。托运人必须保证其申报的资料正确无误,托运人对申报不实所造成的承运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托运人为了少交运费,谎报货物重量,造成承运人起重设备的损坏,则托运人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应当引起重视的是,各种运输方式下,对危险货物运输时托运人进行申报的问题都作了特别规定。

(2)妥善包装货物。

包装货物是托运人的基本义务,良好的包装应该是正常的或者习惯的包装。在通常的照管和运输条件下,能够保护货物避免几乎大多数轻微的损害即可。托运人没有义务使用可能的最安全的包装而导致额外费用;承运人应根据货物的包装情况进行适当的装卸和照料。但是,这种适当的装卸和照料不应该超过运输此类货物一般应负的谨慎责任。货损发生时,其原因是包装不良还是承运人照料货物不适当而造成的有时难以判断,因此,对双方的要求都应该根据通常标准来确定。如果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由此引起货物本身的灭失或损坏,承运人可免除对托运人的赔偿责任。

3.第三者的责任

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第三方责任人一般是港口装卸企业、 陆路及水路运输企业、 第三方船舶、车辆以及仓储企业等。在装卸作业过程中会由于装卸工人操作不当或疏忽致使货物损害;水路运输中由于驳船方面的原因导致货物受损;陆运运输中也会由于交通事故、管理不善等原因而发生货物灭失;仓储过程中,不良的保管条件、储存环境会使货物变质、失窃;与其他船舶、车辆的碰撞事故也是导致货损的原因之一,理货失误等也会造成货差事故的出现。对于这些损害,承运人和托运人如何分担负责,如何向第三者索赔等事务处理,要根据货损、货差发生的时间和地点而定。

严格地讲,在货物的运输过程中,货物仅处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监管之下。事故的责任划分,应以货物在谁的有效控制下为基准。而且对于任何货损、货差事故,首先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赔偿问题,然后才是承运人或托运人与第三方之间的追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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