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国际铁路联运运单及其性质与要点

国际铁路联运运单及其性质与要点

时间:2023-06-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概念及性质国际铁路联运运单包括《国际货约》运单和《国际货协》运单,是参加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的铁路与发货人、收货人之间缔结的运输合同。目前,《国际货约》和《国际货协》各自制定了在各自业务片区内统一使用的“法定”运输单据:《国际货约》运单和《国际货协》运单。因此,《国际货协》和《国际货约》均明确规定铁路联运运单中的收货人一栏必须是记名的。

国际铁路联运运单及其性质与要点

(一)概念及性质

国际铁路联运运单(international through rail waybill)包括《国际货约》运单和《国际货协》运单,是参加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的铁路与发货人、收货人之间缔结的运输合同。目前,《国际货约》和《国际货协》各自制定了在各自业务片区内统一使用的“法定”运输单据:《国际货约》运单和《国际货协》运单。

国际商会修改制定并于2007年7月1日实施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19至25条规定了以下七种运输单证:涵盖至少两种不同运送方式运送单据[A transport document covering at least two different modes of transport(multimodal or combined transport document)]、提单(bill or lading)、不可转让的海运单(non-negotiable sea waybill)、租船提单(charter party bill of lading)、空运单(air transport document)、公路、铁路或内河运单(road,rail or inland waterway transport documents)、快递收据邮政收据或投邮证明书(courier receipt,post receipt or certificate of posting)。从是否具有物权凭证功能来划分,这七类运输单证可分成两大类:一类是具有物权凭证功能的单据,包括提单、租船提单;另一类是不具有物权凭证功能的单据,包括不可转让海运单、空运单、公路运单、铁路或内河运单以及快递收据、邮政收据或投邮证明书。

国际铁路联运运单属于UCP600规定的公路、铁路或内河运单(road,rail or inland waterway transport documents)的范畴,它仅具有运输合同证明和货物收据的功能,不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不具有流通性。因此,《国际货协》和《国际货约》均明确规定铁路联运运单中的收货人一栏必须是记名的。

(二)《国际货协》运单的构成与流转程序

《国际货协》运单由五联组成。另外,根据发货人的报销需要以及铁路内部交接、清算和统计等的需要,还需在发送站和国境站(或港口站)填制“补充运行报单(分为带号码不带号码的两种)”。表4-2-1显示了《国际货协》运单与补充运行报单的构成、各联功能及转程序。

表4-2-1 国际铁路运单构成及流转

(三)运单格式

我国是《国际货协》参加国,在办理国际铁路货物托运业务时,铁路部门要求使用中俄文对照的《国际货协》运单作为唯一法定的运单办理托运手续,运单正本如图4-2-1和4-2-2所示。

(1)《国际货协》采用的运单分为慢运和快运两种。这两种运单格式相同,区别在于慢运运单不带红边,快运运单带有红边。托运人选择白色运单用纸或带有红线的运单用纸,则表示货物在运送全程中应按慢运或快运办理运送,因此,两者不得互相代用。

(2)运单中记载的事项,应严格按照为其规定的各栏和各行范围填写,但第9~11栏的“一般说明”中规定的情况除外。

(3)中朝、中越铁路间运送的货物,可仅用本国文字填写,同其他《国际货协》参加路间运送时,则须附俄文译文。但我国经满洲里绥芬河发到俄罗斯、乌克兰等国家的货物,只可用中文填写,不附俄文。

(四)国际铁路运单的填写

第1栏,发货人及其通信地址。用全称,由中、朝、越发货时,可用其国规定的代号。

第2栏,合同号码。填写出口单位和进口单位签订的供货合同号码。

第3栏,发站。填写运价规程中所载发站全称。

第4栏,发货人的特别声明。发货人可在该栏中填写自己的声明。

第5栏,收货人及其通信地址。类似第1栏,如为《国际货协》向非《国际货协》国发货时填“站长”。

第6栏,对铁路无约束效力的记载。可填有关本批货的记载供参考,无约束力。

第7栏,通过的国境站。发送路和过境路的出口国境站。为确定经路,有时注明进口国境站。

第8栏,到达路和到站。斜线前为到达路简称,后为到站全称。

第9~11栏的一般说明:填写9~11栏事项时,可不受各栏间竖线的严格限制。但是,有关货物事项的填写顺序,应严格符合各栏的排列次序。

第9栏,记号、标记、号码。如为集装箱则应填集装箱号。

第10栏,包装种类。填写具体的包装种类。没有则填“无包装”。

第11栏,货物名称。按国际货协规定填写。

第12栏,件数,注明一批货物的件数。

第13栏,发货人确定的重量(公斤)。注明货物的总量。

第14栏,共计件数(大写)。

(www.daowen.com)

图4-2-1 国际铁路运单正面

图4-2-2 国际铁路运单正本

第15栏,共计重量(大写)。

第16栏,发货人签字。可印刷或加盖印章。

第17栏,互换托盘。仅与互换托盘有关,注明平式和箱式托盘数量。

第18栏,种类、类型。指集装箱,种类为小、中、大;类型指中、小按容积,大按长度

第19栏,所属者及号码。指集装箱或运送用具所属者记号和号码。不属铁路应注明P字样。

第20栏,发货人负担下列过境铁路的费用。根据《国际货协》填过境路简称。如不负担填“无”。

第21栏,办理种别。分为:整车、零担、大吨位集装箱。不需要者划去。

第22栏,由何方装车。分为:发货人、铁路。不需要者划去。

第23栏,发货人添附的文件。注明运单添附所有文件的名称和份数。

第24栏,货物的声明价格。大写注明以瑞士法郎表示的货物价格。

第25栏,批号。由铁路填写。上半部为发送路和发站编码,下半部为批号。

第26栏,海关记载。供海关记载用栏。

第27~30栏的一般说明:用于记载使用车辆的事项,只有在运送整车货物时填写。至于各栏是由发货人填写还是由铁路车站填写,则视由何方装车而定。

第27栏,车辆。注明车种、车号和所属路简称。

第28栏,标记载重。填写车辆上记载的载重量。

第29栏,轴数。使用车的轴数。

第30栏,自重。车辆记载的自重。

第31栏,换装后的货物重量。由铁路确定的重量。

第32栏,铁路确定的货物重量。

第33~44栏,数字编码栏。铁路填写,记载事项用。

第45栏,铅封个数和记号。由施封方填写。发货方委托铁路时,应注明“委托铁路施封”。

第46栏,发站日期戳。

第47栏,到站日期戳。

第48栏,确定重景方法,注明确定重量的具体方法。

第49栏,过磅站戳记、签字。

第50栏,附件2。根据国际货协附件2托运危险品时须在方框内画对角线

背面各栏由铁路填写,在此不作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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