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公约和规则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公约和规则

时间:2023-06-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其他相关协定《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统一过境运价规程》。该协定规定了《统一货价》不再从属于《国际货协》,而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它是两个相邻国家铁路部门签订的,规定办理联运货物交接的国境站、车辆及货物的交接条件和方法,交换列车和机车运行办法及服务方法等。《国际货协》中没有规定的事项,适用国内铁路规章。(四)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的范围同参加《国际货协》或未参加但采用《国际货协》的国家间货运。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公约和规则

(一)国际公约

目前,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主要有两个:一个是由奥地利、法国、德国、比利时等西欧国家签订的《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以下简称《国际货约》);另一个是由苏联、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罗马尼亚等国家签订的《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以下简称《国际货协》)。

(1)《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Convention Concerning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Goods by Rail)是在1890年制定的《国际铁路货物运送规则》(简称《伯尔尼公约》)基础上发展起来的。1961年2月25日由奥地利、法国、联邦德国、比利时等国在瑞士伯尔尼签订,又于1970年2月7日修订,并于1975年1月1日生效,1980 年对该公约又进行了修订(称《COTIF公约》)。目前参加该公约的国家主要有:德国、奥地利、瑞士、法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西班牙、葡萄牙、土耳其、芬兰、瑞典、挪威、丹麦、匈牙利、波兰、保加利亚、罗马尼亚、捷克、斯洛伐克等。

(2)《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Agreement On International Railroad through Transport Of Goods)是在1951年由苏联、罗马尼亚、匈牙利、波兰等八个东欧国家签订。中国、朝鲜、蒙古于1953年7月加入该协定。后来,越南和古巴也加入该协定。《国际货协》自签订以后至1971年先后经过多次修改和补充。现行的是1971年4月经铁路合作组织核准、并从1974年7月1日起生效的文本。目前,《国际货协》签约国有阿塞拜疆、阿尔巴尼亚、白俄罗斯、保加利亚、越南、格鲁吉亚、伊朗、阿萨克斯塔、中国、朝鲜、吉尔吉斯斯坦、拉脱维亚、立陶宛、摩尔多瓦、蒙古、俄罗斯、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斯坦、乌克兰和爱沙尼亚等。

(二)其他相关协定

(1)《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统一过境运价规程》(简称《统一货价》,过去从属于《国际货协》)。由于东欧地区在20世纪30年代末至90年代初发生了巨大的变化,1991年6月27日,保加利亚、中国、朝鲜、蒙古、罗马尼亚和原苏联的铁路部门在波兰华沙签订了《关于统一过境运价规程协约》。该协定规定了《统一货价》不再从属于《国际货协》,而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它是在原来的《统一货价》基础上修改补充而成的。

(2)《国境铁路协定》。它是两个相邻国家铁路部门签订的,规定办理联运货物交接的国境站、车辆及货物的交接条件和方法,交换列车和机车运行办法及服务方法等。中朝、中越、中蒙、中俄、中哈和中蒙俄铁路建都订有过境铁路协定和议定书,它对铁路和发收货人都有约束力。

(三)国内相关规章与适用(www.daowen.com)

(1)我国颁布的相关规章主要有:《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铁路保价运输规则》《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办法》。

(2)在法律适用上,凡《国际货约》有规定,而国内规章也有规定时,不论两者是否相同,应适用《国际货协》的规定。但在两邻国铁路间有特殊规定时,应按其规定的条件办理。《国际货协》中没有规定的事项,适用国内铁路规章。

(四)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的范围

(1)同参加《国际货协》或未参加但采用《国际货协》的国家间货运。铁路从发站以一份运送票据运送至最终到站交给收货人。

(2)同未参加《国际货协》的国家间货运。发货人在发送站用《国际货协》运送票据运输至参加《国际货协》的最后一个过境铁路的出口国境站,由该站站长或收货人、发货人委托的收转人转运至最终到站。

(3)通过过境铁路港口站的货运。从参加《国际货协》铁路的国家,通过参加《国际货协》的过境铁路港口,向其他国家(不论这些国家的铁路是否参加《国际货协》)或相反方向运送货物时,用《国际货协》运送票据只能办理至过境铁路港口站止,或从这个站起开始办理,由港口站的收转人办理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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