殖民统治之后,大多数独立的非洲国家政府都在更广泛地行使其自然资源和经济的全部主权和控制权。此外,本书中讨论的所有四个国家在这一时期都经历了采矿运营的国有化。这些进程当然没有绕过加纳,1957—1986年期间的特点是国家积极参与采矿业和其他经济部门。在1960年代初颁布了一系列法律之后,几乎所有的采矿公司都被完全国有化了,国家黄金矿业公司(SGMC)于1961年成立,接管了原有的矿山。各种独立后执政联盟以创造大量就业机会和最大限度地通过出售矿物获得外汇为理由,为这一“国有化项目”辩护(齐卡塔,1997年)。
然而,面临的一个挑战是如何处理酋长对矿产资源丰富土地的持久控制问题。如前所述,尽管有一系列直接和间接因素导致殖民时期酋长的权威受到削弱,但在殖民统治结束时,农村地区仍然基本上处于其统治之下。尽管在集中决策和获得对宝贵自然资源的全部主权的总体框架内,恩克鲁玛领导下的第一个独立后政府接受了殖民采矿立法,将所有矿产丰富的土地交给了殖民总督。
1962年,以加纳公约人民党为首的恩克鲁玛政府通过了《矿产法》(第126号法案),规定将矿产所有权赋予“……代表共和国并为加纳人民代管的总统”(齐卡塔,1997年:10)。自1969年以来,这一规定在加纳多部宪法中得到了体现,1986年的“矿物和采矿法”及随后于1993年和2006年进行修订的法律等文本也重复了这一规定。1962年通过的《矿产法》和《土地管理法》(第123号法案)也赋予行政当局实质性权力,能够决定所有土地的使用和管理,包括被称为“传统领地”、由酋长主持的社区所拥有的土地。这些法律还规定,对传统领地的付款不应直接付给所属社区的代表,而应付给行业部长,他将为“维持传统权力机构、为该地区人民的利益而开展的项目以及该地区的地方政府机构”分配部分资金(齐卡塔,1997年)。这种安排在如今也基本上保持不变,只有非常微小的变化。(www.daowen.com)
这个国有矿业时代见证了加纳经济形势的严重恶化,因为各国政府的保护主义政策扼杀了该国出口部门更广泛的投资。缺乏公共和私人投资使得国有矿山缺乏竞争力。因此,国家黄金矿业公司亏本经营,不得不关闭大部分业务。到1982年,黄金产量下降到232 000盎司,约占1960年产量(900 000盎司)的四分之一。矿业行业对更广泛的经济的重要性也相应下降;1982年,该行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份额为0.3%,低于1968年的2.5%(阿迪,1998年: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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