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加纳的金矿开采何时开始尚不确定,但人们一致认为,在葡萄牙人于1471年抵达之前,当地居民早已习惯于黄金开采(阿欣,1967年;阿宁,1994年;杜梅特,1998年;希尔森,2002年)。在这一时期,资源开采和控制的中心是酋长和国王,他们是全体人民拥有的土地的托管人(杜梅特,1998年:16)。在此期间,任何个人或团体几乎可以在他们选择的任何地方开采黄金,只要这是在他们自己的血统或传统领地范围内(同上,第68页)。传统领地是由一个集体权力机构(通常是酋长)代表一个大家庭、一个氏族或一个与祖先有联系的人集体拥有的土地。6几个世纪以来,采金收入为前殖民时期加纳所有重要王国的国家形成和巩固提供了最重要的基石之一(同上,第41页)。特别是在阿散蒂人中,黄金成了“王权和帝国辉煌的镜子,以及支撑国家、社会秩序和整个文化的纽带”(同上)。
杜梅特(1998年)确定了酋长利用权力从金矿开采剩余资源的三种主要方式。第一种,也是最普遍的方法,是分成(abusa)股份制度,采矿者保留三分之一的收益,并将三分之一交给当地酋长或领地首领,剩下的三分之一留给国王或最高统治者。第二种,是政治当局直接征税的权力,这既来自于统治者的传统领土控制,也来自于人民对他的血缘义务。在19世纪阿散蒂权力的巅峰时期,主要收入来源包括人头税,按每人十分之一盎司的黄金税率征收。第三种,是通过强制的社区劳动制度,7在这种制度下,“给所有公民安排只为最高统治者采矿的特殊日子”(杜梅特,1998年:71)。
总体证据表明,虽然政治解决采矿问题可以被定性为精英阶层的包容性,但就物质利益的分配而言,对大多数人口来说,政治解决方案一般仍然是排斥性的。许多现有的文献表明,在前殖民时期加纳的手工黄金开采是不值得花费这么大的努力。G.A.罗伯逊分析了黄金开采的收益与所需努力的关系,他得出结论:“为黄金工作不是一种有利可图的就业形式。”(罗伯逊,1819年,引用自杜梅特,1998年:77)尽管杜梅特(1998年)强调有必要将传统采矿理解为农耕季节以外农民的收入补充,但他也提请注意黄金收入的一般排他性,因为它对大众具有社会经济意义。特别是,他提请注意“酋长”的情况,“……他们可能随时进入矿区,完全无视分成(abusa)份额和合法的税收制度,强行没收矿工及其家人所拥有的所有金粉和黄金首饰”(杜梅特,1998年:75—76)。(www.daowen.com)
阿欣(1978年:97)专门写了关于阿散蒂王国的文章,也得出了类似的结论,“……黄金开采和交易对阿散蒂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影响不如通过黄金开采积累的财富对阿散蒂社会和经济的影响大”,部分原因是黄金收入的很大一部分是“用于建设国家权力,这是阿散蒂国家进一步获取财富的一种手段”。此外,从税收中获得的大部分黄金用于完善酋长的王权,在这一历史时期的文化氛围中,这是一种社会和政治控制的手段。正如我们将在下面看到的那样,这个问题一直持续到现在,一些酋长继续利用他们的矿物使用费份额为他们自己和他们的宫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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