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的涵义
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或称人力不可抗拒,是指在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发生了当事人所不能顶见的、无法预防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遭受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据此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延迟履行合同,对方无权要求损害赔偿。
不可抗力包括两种情况:(1)自然原因引起的,如水灾、旱灾、飓风、暴雨、大雪、地震等自然灾害;(2)社会原因引起的,如战争行为、政府封锁、禁运等。但不可抗力事故目前在国际上还没有统一的、确切的解释。对于哪些意外事故应订入合同的不可抗力条款,买卖双方可自行商定。但不是所有意外事故都可以构成人力不可抗拒事故的,例如,合同签订后,物价的涨落、货币的升值、贬值等,这些是交易中常见的现象,除买卖双方另有约定外,不属于不可抗力的范围。
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不可抗力事故所引起的后果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解除合同,一种是延迟履行合同。至于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在什么情况下不能解除合同而只能延迟合同的履行,要看意外事故对履行合同的影响。也可由买卖双方在合同中作具体规定。如合同中未有规定,一般解释为:如不可抗力事故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则可解除合同;如不可抗力事故只是暂时阻碍了合同的履行,则只能延迟履行合同。
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
不可抗力条款对买卖双方都是同样适用的。在进出口合同中订立了不可抗力条款,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影响到合同的履行时就可根据合同规定确定发生的意外事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防止对方任意扩大或缩小对不可抗力的解释。这对于维护买卖双方正当利益是有好处的。
不可抗力条款的内容一般有:①不可抗力事故的范围;②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通知对方的期限;③出具证明文件的机构;④不可抗力事故的后果。
不可抗力条款的订法常见的有三种:(www.daowen.com)
(1)概括式规定,即在合同中不具体规定不可抗力事故的种类而是作宠统的规定。例如:“由于公认的不可抗力原因而不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一方可不负责任,但应于若干天内通知对方井提供有关的证明文件。”
(2)列举式规定,即逐一证明不可抗力事故的种类。例如:“由于战争、洪水、水灾、地震、暴风、大雪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一方可不负责任。”
(3)综合式规定,即将概括式和列举式合并在一起的方式。例如在订购成套设备的进口合同中规定:“由于战争、地震、严重的风灾、雪灾、水灾、火灾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人力不可抗拒事故,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影响履行合同的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以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15 天内,以航空挂号信提供事故的详细情况及影响合同履行的程度的证明文件。此项文件如由卖方提出时,应由发生不可抗力事故地区的商会出具;如由买方提出时,应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
上述概括式规定比较笼统,容易产生纠纷。列举式规定虽然明确,但不可抗力的事故举不胜举,如发生了没有列举的事故,就无法引用不可抗力条款。综合性规定则弥补了前两种方式的不足,因此,使用比较广泛。
援引不可抗力条款注意事项
(1)任何一方在遭受到不可抗力事故后,应立即按照合同规定通知对方,并提供有关机构的证明。出证机构如合同未予规定,在我国可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出证,在国外一般由当地的商会或合法的公证机构出证。
(2)一方接到不可抗力事故通知和证明后,应及时研究所发生的事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条款所包括的范围。如合同中已经列举了事故的种类,但发生的事故下属列举范围,一般就不能按不可抗力处理。如合同中附有“双方当事人所同意的其他意外事故”规定的,则必须经买卖双方协商同意才能作为不可抗力事故处理。如一方不同意即不能列入下可抗力事故。但不论同意与否,都应及时答复对方。
(3)对于不可抗力事故成立后,处理问题应按合同规定办理。如果合同没有规定,买卖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情况与对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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