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如何规定合理的索赔期限及金额

如何规定合理的索赔期限及金额

时间:2023-06-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索赔的期限是指索赔的一方向违约一方提出索赔要求的有效期限。因此索赔期限应根据不同商品结合具体情况作出合理的规定。而英、美、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的法律则对罚金有异议,它们认为对于违约行为只能要求赔偿,而不能惩罚。英、美的法院对于合同中固定赔偿金额条款首先要区别这一金额是属于预定的损害赔偿金额,还是属于罚款。②合理确定索赔金额。

如何规定合理的索赔期限及金额

争议的涵义

国际贸易活动中,买卖双方履行合同井非都是一帆风顺的,往往由于交易的一方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而引起争议(Disputes)。在国际贸易中,争议的发生是屡见不鲜的,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争议的主要内容是:是否构成违约,对违约的事实有争议,对违约的责任和后果有不同的看法。

产生争议后,应该采取适当的方法予以解决。解决争议的方法,首先双方应该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友好协商,互相谅解,不能力暂时的业务纠纷而影响正常的贸易关系。如果经过友好协商不能得到圆满解决,应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由承担责任一方向对方做出一定补救表示,或者双方自愿将有关争议提交第三者裁决。

在国际贸易中,对违约行为又有重大违约和非重大违约之分:重大违约,即指违反“要件”(Conditions),另一方有权撤约并提出索赔;非重大违约,即指违反“担保”(Warranties),另一方无权撤约,但可提出索赔。

索赔的涵义

索赔(Claim),是指在进出口交易中,因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直接或间接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受损方向违约方提出赔偿请求,以弥补其所受损失。当违约的一方受理对方提出的赔偿要求即为理赔(Settlement)。

索赔的对象

对于索赔应该负责的对象主要有卖方、买方、船公司(或承运人)和保险公司。他们所负的责任根据造成损失的原因和有关合同的规定而有所不同:

属于卖方的责任:①货物品质规格不符;②原装货物数量短少;③包装不善致使货物受损;④延期交货;⑤卖方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其他行为致使买方受到损失。

属于买方的责任:①付款不及时;②订舱或配船不及时(指按F.O.B.条款成交的合同)或延迟接货;③买方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其他行为致使卖方受到损失。

属于船公司(或承运人)的责任:①数量少于提单载明的数量;②收款人持有清洁提单而货物发生残损短缺。

属于保险公司的责任:①在承保范围以内的货物损失;②船公司(或承运人)不予赔偿的损失或赔偿额不足以补偿货物的损失而又属承保范围以内的。

以上是各个索赔对象应负的单独责任。如果损失的发生牵涉到几方面,例如保险的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发生短卸,由于船公司对每件货物的赔偿金额有一定的限制,往往不能赔足,其不足部分就应由保险公司负责。这里涉及船公司和保险公司两方面,因此收货人应向船公司和保险公司同时提出索赔。

合同中的索赔条款

进出口合同中的索赔条款主要内容有索赔的期限、索赔必须具备的证据、出证的机构以及解决索赔的办法等。有时索赔条款还同检验条款合并订在一起。对于买卖大宗商品的机械设备的合同往往还订有罚金条款(PenaltyClause)。(www.daowen.com)

索赔的期限是指索赔的一方向违约一方提出索赔要求的有效期限。逾期提出,除经理赔方同意外,可不予受理。因此索赔期限应根据不同商品结合具体情况作出合理的规定。对于食品、农产品等易腐商品的索赔期可规定得短一些。对于一般货物的索赔期限,通常为货到目的港后30~45 天。对于机器设备的索赔期限则应就数量和品质作不同的规定:有关数量方面的索赔期一般为货物到目的港后60 天,有关规格、性能等品质方面的索赔期一般为一年或一年以上。对于分批交货的成套机械设备,如需全部设备到货后才能试车,则应规定全部设备的索赔期从最后一批货到目的港后起算。

在我国进口货物索赔的检验出证机构规定为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对于出口合同如允许国外买方有复验权,应争取在合同中规定“须以买卖双方同意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作为索赔的依据”。 (The claim, ifany, shall be based on a survey report is-sued by asurveyor approved by both the buyers and the sellers.)

关于解决索赔的办法,一般合同只作笼统的规定。但如果需要,可由买卖双方商定具体办法,如整修、换货或退货还款等,也可规定赔偿一定的损失和费用。

罚金条款的主要内容是一方如果未能履约或未完全履约应向对方支付一定金额作为罚金以补偿对方的损失。这种条款常用于卖方延期交货或买方延期接货。如我国某进出口公司在进口合同中就“迟交和罚金条款”作如下规定:

“如延迟交货除人力不可抗拒者外,卖方应付给买方每一星期按迟交货物总值的0.5%的迟交罚款,不足一星期的迟交日数作为一星期计算。此项罚款总额不超过全部迟交货物总值的5%。在议付货款时,由银行代为扣除,或由买方在付款时进行扣除。如延迟交货超过原定期限10 星期时,买方有权终止合同,但卖方仍应向买方缴付以上规定之罚款。”

罚金的支付并不解除违约方继续履行的义务,因此,违约方除支付罚金外,仍应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关于合同的罚金条款,各国法律规定不尽相同。独联体、德国等国的法律承认罚金条款而予以保护。而英、美、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的法律则对罚金有异议,它们认为对于违约行为只能要求赔偿,而不能惩罚。英、美的法院对于合同中固定赔偿金额条款首先要区别这一金额是属于预定的损害赔偿金额,还是属于罚款。如果法院认为属于损害赔偿金额则可按合同规定的固定金额判给。如果认为属于惩罚性的罚金,法院不予承认而只能按照受损害一方所受损失的证据另行确定其金额。因此我们在与英、美等国商人订立合同时,如需规定罚金或损害赔偿金条款,应注意约定的金额是否合宜,以免在发生纠纷时,使我方处于被动。

索赔、理赔注意事项索赔、理赔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也是一项维护国家权益和信誉的重要涉外工作。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对发生的每一事件认真调查研究,弄清事实,在贯彻我国对外贸易方针政策前提下,利用国际惯例和有关法律实事求是地予以合理解决。

进口工作中的对外索赔,按照目前的做法,属于船方和保险公司责任的,由外运公司代办;属于卖方责任的,由各进出口公司自行办理。

如向卖方提出索赔应注意以下问题:①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供必要的索赔证件,其中包括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检验证书内容要与合同的检验条款要求相一致。②合理确定索赔金额。如合同预先约定损害赔偿的金额,则按约定的金额索赔。如未预先约定,则按实际所受损失情况确定适当的金额。

退货时提出索赔金额,除货价外,还应包括运费、保险费、仓储费、利息以及运输公司和银行手续费等。倘因品质差而要求减价,则提赔金额应是品质差价。如果卖方委托我方整修,则提赔金应包括合理的材料费和加工费。③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向卖方提出索赔。如果估计检验工作不能在有效期内完成,则应及时向国外要求延长索赔期并取得我方同意,以免影响我方行使索赔权。提赔函的内容应包括:到货与合同不符的情况,索赔的理由和证据,索赔的项目、金额和解决的办法,附寄提赔证件的名称和份数等。

为了做好索赔工作,应做好索赔方案。方案应列明索赔案情和证件、索赔的理由、索赔的措施等,如情况变更应对方案及时作出修改。在索赔工作结案后应做好登记,并总结经验教训。

在出口理赔工作中应注意下列问题:①认真审查买方提出的索赔要求,其理由是否充分,出证机构是否合法,证据与索赔要求是否一致,索赔是否在有效期内提出等。②如属于船公司或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应分别转请:关公司处理。如确属我公司的责任,在合理确定对方损失后,应头事求是地予以赔偿。对于不该赔的也要根据事实向对方说明理由。

总之,索赔和理赔工作均应认真对待,及时处理,注意策略,做到有理、有利、有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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