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技术贸易的方式主要有许可贸易、顾问咨询、技术服务、合作生产和工程承包等。这些方式没有明显的界线。实践中又常常是结合采用的。如工程承包项目就有相当大量的技术服务,而且还包括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的许可贸易。而许可贸易又往往包括技术服务和提供某些必要的关键设备与测试仪器等。
许可贸易
1.许可贸易的概念
许可贸易是国际技术贸易中使用得最广泛和最普遍的一种贸易形式。它是指一国的技术输出方允许另一国的技术引进方在支付代价的条件下使用其技术,进行产品生产和销售的一种商业性交易。许可贸易的双方常称为许可方和被许可方。
许可贸易是通过签订书面的许可协议进行的。许可方和被许可方首先对某个技术转让项目进行磋商,然后就双方磋商的结果达成许可协议。在许可协议中具体规定许可的主题、内容、许可使用的权限范围、期限以及使用费和支付方式,作为日后双方共同履行的法律依据。就其性质而言,许可贸易是技术使用权的一种转让方式。通过许可贸易,使许可方可获得受工业产权法保护的专利技术的使用权,也可以获得或使用许可方严加保密的专有技术,进行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获取经济的收益。
2.许可贸易的主要内容
许可贸易形式主要有下列三种:
(1)专利技术专利(Patent)是一种工业产权,它是指发明拥有者依法向国家专利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发明拥有者即被授予一种独占使用该项发明的权利。专利批准后其内容即由专利局公开,但专利受批准国法律保护,除专利权人外,其他任何人都不得擅自使用这项发明,否则便构成侵权,将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但专利有一定的期限,超过期限,专利即告终止,原来受专利保护的技术便成为社会的公共财产,任何人都可以任意使用。
(2)专有技术专有技术(Know-How)是指为生产某种产品或采用某种工艺所需要的保密的知识、经验、技艺的总和。专有技术的范围非常广,既包括技术领域,又包括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等领域;既体现在图纸、数据、技术规范等成文的技术资料中,又体现在专家、技术人员等所掌握的不成文的经验与知识中。
专有技术一般具备以下的特点:
①实用性指专有技术已在工业上获得实际应用。转让的专有技术必须是许可方在本公司的范围内已加以应用的、成熟的、完整的先进技术。那些正在试验或未经试用的技术不能作为专有技术。
②秘密性指专有技术中有许多重要的技术资料对外严格保密,而且许可方要求被许可方对其提供的资料在一定时间内保守秘密。这主要是通过协议、签订保密条件来加以限定的。
③先进性专有技术中特别是保密部分的技术内容必须具有一定的特色与先进性,而且随着科技发展不断有所改进。
④完整性指许可方所提供的专有技术应当包括生产某一产品全过程的完整的技术资料。对于其中无法体现在技术资料中的经验或技艺,许可方有责任通过培训将其传授给被许可方所派遣的技术人员,使被许可方能够完整地掌握该项专宫技术的全部内容,从而达到许可的目标。
专利技术与专有技术,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技术上均有显著的区别。
①在法律上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A.专利受工业产权法的保护,享有绝对的独占性,而专有技术无专门法律保护,需要通过协议规定加以保护。
B.专利具有严格的地域、时间和技术范围的限制,而专有技术无上述限制。
C.专利的技术内容需要公开,而专有技术的内容是保密的。
②专利和专有技术在技术上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A.专利要符合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性的要求,但在工业中不一定已经应用。而专有技术并非一定要达到发明的要求,但必须在工业中已经加以应用过。
B.专利包括产品设计、材料、配方、工艺和方法等。而专有技术范围较广,它除了上述内容外,还可包括管理、财务等方面的技术和经验。
C.专利是静态技术,专有技术是动态技术。(www.daowen.com)
(3)商标商标(Trade Mark)是工商企业为区别自己的商品和他人的商品而在商品或其包装上使用的一种特定标记。这种标记可由文字、图形或其组合而形成。产品的商标不仅有助于消费者认牌购买,而且也代表某产品的质量和信誉,因此,对生产和销售企业来说,可以通过商标,在市场上树立商品信誉,从而增加销售和出口。
由于当前技术发展非常迅速,一个产品,特别是涉及新工艺、新方法的产品,其生产制造过程都十分复杂,引进方往往既需要获得有关某项产品的专利,也需要掌握制定这项产品的具体的知识与经验,才能真正生产出合格的产品。所以在国际许可贸易中,以专利和专有技术同时作为主题的混合许可,要比单纯的专利或专有技术许可更加常见。
商标往往也是与技术结合在一起转让的,因此,被许可方不但能使用许可方的技术进行生产,同时还能在所生产的许可产品上使用许可方的商标,利用该商标的声誉,扩大产品的销售。
3.许可协议的种类
许可协议的种类很多,一般主要有以下几种:
(1)独占许可独占许可是指许可方在合同期限内授予被许可方在一定地域内对许可技术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制造权、使用权、销售权)。许可方无权再在该地域内制造和销售同样产品,也不得再向该地域内的任何第三方许可同一技术,因而排除了第三方在该地域取得该技术的可能性。被许可方可在该地域内独享制造权和垄断销售市场。这种许可协议,许可方的要价比较高。
(2)排他许可排他许可是指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和地域内,被许可方对转让的技术享有实施权,与此同时,许可方自己仍可以在同一地域内制造和销售产品,但不得再向同一地域的第三方转让同样技术。排他许可属非独占许可。
(3)普通许可普通许可也是非独占许可,是指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和地域内,被许可方取得许可技术的实施权,许可方仍有权制造和销售该产品,而且还可以将该技术再转让给第三方在该地域内制造和销售产品。
(4)分许可分许可是相对主许可而言的。凡是以工业产权人或专有技术拥有人为许可方而签订的许可协议常称为主许可合同。而分许可是指被许可方将通过主许可方协议获得的技术再与其他人签订的许可协议。一般来说,被许可方只有经许可方同意后(即在主许可中规定被许可方有权分许可),被许可方才能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将他取得的技术分许可给其他第三方使用。
(5)交叉许可交叉许可是指许可贸易双方,将各自拥有的技术互相交换,许可给双方使用的一种许可方式。
以上几种许可协议种类之间存在的相关联系与区别,可参阅下表:
几种许可协议种类之间存在的相关联系与区别许可种类各方权利(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和地域内)
被许可方许可方第三方独占许可有独占实施权无实施权无实施权排他许可有实施权有实施权无实施权普通许可有实施权有实施权和转让权可获得实施权分许可有实施权和再转让权有实施权可从被许可方获得实施权交叉许可有实施权并以此交换对方实施权有实施权并以此交换对方实施权上述各种许可反映了技术的被许可方对技术实施权所享有的权利程度的不同。因此,所付的代价也不一样。一般来说,独占许可所付的代价最高,排他许可次之,普通许可最低。
在实际业务中,具体采用哪一种许可方式,通常需考虑的因素有:①潜在的市场容量;②技术的先进性;③双方当事人的意图。一般认为,对市场容量不大的,宜采用独占许可,以免相互竞争,使产品价格下跌;对于市场容量大,即能大量生产、大量销售的商品,则宜采用普通许可。因为,即使存在竞争,也不致影响产品的销售和收益。当技术先进程度较高,或属尖端技术,技术输出方必然要索取较高的转让费。因此,究竟采用哪种许可方式,需要各种因素结合起来考虑。
技术服务
技术服务,亦称技术协助,是国际上广泛采用的一种技术转让方式。它是指雇主与服务方之间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由服务方凭借自己丰富的技术、知识与经验为雇主提供有偿的服务,以解决生产中的某个技术难题。
技术服务的内容包括咨询服务和工程服务两部分:
(1)咨询服务的范围很广,灵活性也很大。小范围可以搞单项专题的调查研究或技术方案;大范围可以搞整个工程项目的技术指导或质量监督。
(2)工程服务的内容有:工程项目设计、设备器材的供应以及提供工程建设和生产指导等。
此外,技术服务还包括人员培训、销售服务以及管理咨询服务等。
由此可见,技术服务与许可贸易不同,它不涉及技术使用权的转让,而是技术的服务方用自己的技术知识和智力为受方完成一定的任务,雇主接受工作成果,并付给服务费。由于技术服务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技术难题,因此往往其内容比较单一,通常仅为生产中的某个方面,而不是生产产品所需要的比较完整的全部的技术知识。通过技术服务,可利用服务方较丰富的技术知识、经验和技术手段,使需求方既快又省地建立起生产设施,并有效地进行生产和开辟销售市场。
作为技术贸易的一种手段,许可贸易、技术服务等技术转让方既可单独地运用,也可以与贸易和其他经济合作途径,如与直接投资、合作生产、工程承包、补偿贸易、购买机器设备等结合起来运用,或通过与上述几种途径构成一揽子交易来进行。从当前技术贸易的实际情况来看,这种综合性的技术转让方式十分常见。采用这些综合方式,技术引进方在获得技术的同时,还能得到与使用技术有关的其他生产要素,从而促进技术引进的配套,使引进项目更好地发挥效益。对技术输出方来说,通过技术输出,带动资本的输出和设备、原材料、零部件等产品的出口,井可以利用具有优势的生产要素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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