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国际贸易中的支付方式及商业信用

国际贸易中的支付方式及商业信用

时间:2023-06-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前已述及,目前国际上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支付方式。前者是指有信用证的支付方式,后者是指不通过银行信用证的支付方式,如汇付和托收等。在国际贸易中,汇付方式除了用于小额款项费用、佣金支付外,更多的是与其他支付方式结合使用,如预付定金等。以汇付方式结算的合同,货款能否按时顺利收回,归根到底,只能凭借买方的信用,故汇付属商业信用。在这种方式下,买方只有按照规定付款,才能取得装运单据,转售或领取货物。

国际贸易中的支付方式及商业信用

前已述及,目前国际上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支付方式。这些方式尽管由于付款时间、地点、方法不同,对货款的安全和资金周转的影响,有很大的差别,但概括起来,大体上可分为有证或无证两类。前者是指有信用证的支付方式,后者是指不通过银行信用证的支付方式,如汇付和托收等。

汇 付

汇付(Rernittance)泛指付款人主动通过银行或其他途径将款项汇交收款人。对外贸易的货款如采用汇付,一般是由买方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收到单据或货物)和时间,将货款通过银行,汇交给卖方。买方在汇款时可以采用三种不同的方式:

(1)信汇(MaiI Transfer,简称M/T)

信汇是由买方将款项交给进口地银行,由银行开具付款委托书,通过邮递寄交卖方所在地银行,委托其向卖方付款。

(2)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简称T/T)

电汇是进口地银行应买方申请,直接用电讯方式通知出口地银行向卖方付款。这种方法较之信汇快捷,对卖方来说,可以提早收到货款,但是买方却要因此负担较高的费用。

(3)票汇(Demand Draft.简称D/D)

票汇是由买方向进口地银行购买银行汇票自行邮寄给卖方,由卖方或其指定的人持汇票向出口地有关银行取款。

从我国对外贸易的实践看,在使用汇付时,大多数是通过信汇或电汇的方式进行,但是这两种汇款方式对买卖双方的利害关系却是不同的。电汇对卖方来说可较早收到货款,加速资金周转,增加利息收入,避免汇率变动的风险,是较为有利的,但买方却要多付电讯费用和银行费用,所以,在没有明确规定使用电汇的情况下,买方一般只通过信汇付款。在国际贸易中,汇付方式除了用于小额款项费用、佣金支付外,更多的是与其他支付方式结合使用,如预付定金等。

从上述的做法,我们不难看出,汇付是一种最简便的支付方式,它对买卖双方的影响,可因具体采用的办法不同而有很大的差别。

从我国的出口实践看,在采用汇付时,较多是使用所谓“先出后结”的办法,即卖方在没有收到货款以前,先交出单据或货物,然后由买方主动付款。以汇付方式结算的合同,货款能否按时顺利收回,归根到底,只能凭借买方的信用,故汇付属商业信用。如果买方拒不履约或拖延履行付款义务,卖方就要发生货款落空的严重损失或晚收款的利息损失。因此,除非买方的信誉可靠,卖方一般不轻易采用这种方式收取货款。

但是,由于这种汇付方式对于买方有较大的好处,一般说来可以先取得代表货物的装运单据或货物本身,然后付款。有利于资金周转,可以节省采用其他方式(例如信用证)所要支出的费用。因此,在对方资信可靠或与我有特殊或比较密切关系的条件下,采用这种汇付方式,则是有利于扩大出口。

顺便指出,在我进出口合同中,尤其是机械设备的分期付款和延期付款的合同中,也有买方预付部分货款的规定,由于它是属于延期付款和分期付款的范畴,将在以后予以介绍。

托 收

托收(Collection)是指由卖方发货后根据发票金额开立汇票,委托银行或其他途径向买方收款。在国际贸易中,托收一般是通过银行进行,因此我们这里所说的是银行托收。

银行托收的基本做法是:卖方在货物装船并取得装运单据后,根据发票金额主动开立汇票,连同装运单据,交给银行(托收行Colleciion Bank),由银行根据卖方填写的委托申请书规定的条件,通过其国外代理行(FoteignAgent Bank)(或往来行、代收行)向买方收取货款。

1.托收的种类

托收可根据汇票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光票托收一般使用在合同尾数、佣金、样品费等款项的收取,不是主要方式。

国际贸易的货款托收一般是应用跟单托收。托收方式根据代收行向进口方交单条件的不同,可分为以下两种:

(1)付款交单(Docunments Against Payment,简称D/P)。是指委托人(Principal 卖方)在托收时指示托收行,只有在买方付清货款时才交出单据。在这种方式下,买方只有按照规定付款,才能取得装运单据,转售或领取货物。

付款交单还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两种。

即期付款交单(D/PSight)是指由卖方开具即期汇票,银行向买方提示,买方见票后即需付款,并在付清货款时领取单据。

远期付款交单(D/PAfter Sight 或After Date)是指卖方开具的是远期汇票,通过代收行向买方提示,由买方承兑,待汇票到期时付款赎单。

上述说明,不论是即期付款交单或是远期付款交单,进口入都必须在付清货款之后,才能取得单据,提取或转售货物。在远期付款交单的条件下,如果付款日期和实际到货日期基本一致,仍不失为对买方的一种资金融通,他可以不必在到货之前,就提前付款而积压资金。但是如果付款日期晚于到货日期,则买方在没有付清货款以前,仍然无法取得货物。在这种情况下,买方为了抓住有利行市,不失时机地转售货物,可以采取两种做法:一是提前付款赎单,在这种情况下,买方一般可因提前付款而享受一定的现金折扣,即扣除提前付款日至原定付款日之间的利息。另一种做法,也是更常见的做法,就是凭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向银行借单,于汇票到期时才付清货款。即所谓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D/P T/R)。

所谓信托收据是买方向银行出具的,表示愿意以银行受托人(Trustee)

身份代银行保管货物,承认货物所有权属于银行,银行有权随时收回货物,并承诺货物出售后所得货款应交给银行的一种书面文件。凭信托收据借单是资本主义银行给予其客户的一种常见的通融办法。通过这个办法,买方即可在付款之前取得并转售货物,然后用转售所得的货款付清卖方的汇票。也就是说,可以完全不必动用自身的资金就赚得利润。正因为如此,所以在资本主义国家,远期付款交单经常伴有凭信托收据借单的做法。

按照资本主义国家的解释,代收行在凭信托收据把装运单据借给买方之后,就必须向卖方(即托收的委托人)负汇票到期承付货款的责任。但如系委托人(卖方)授权银行凭信托收据借单,银行则对货款不负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卖方所承担的风险就和承兑交单差不多。

(2)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简称D/A)。是指卖方交单是以买方承兑汇票作为条件。买方承兑汇票即可从代收行取得单据,提取货物,待汇票到期时方履行付款。由于只有远期汇票才需承兑,所以承兑交革只适用于远期汇票的托收。

此外,目前,西方国家的托收业务中,不使用汇票,单凭发票和装运单据收款的做法已日见增多,这是一种值得注意的动向。

2.托收的性质及风险

从上述各种托收的做法,不难看出,在进行一笔托收业务时,至少要有四个关系人,即委托人(卖方)、托收行(出口地银行)、代收行(进口地银行)和付款人(买方)。

委托人和托收银行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委托的内容及双方的责任范围都体现在委托人填写的托收申请书中。托收银行接受托收申请书后,就构成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

托收行和代收行之间的关系同样也是委托代理关系。它们之间通常订有代理合同,规定双方委托代办的范围和一般条款。至于每笔委托业务的具体事项,则根据托收行对代收行发出的托收委托书办理。

付款人与代收行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付款人(通常为买方)向代收银行付款,并不是基于他与银行之间存在任何合同关系,而是出于他与出口人所签订的买卖合同。因此,付款人如果拒付,代收行不能直接追偿,也不能以代收银行身份的名义对付款人提起诉讼,只能把拒付的情况通知委托人,由委托人根据买卖合同,直接与付款人办理交涉。

以上各方当事人的关系说明,托收虽然是通过银行办理,但是,银行只是作为卖方的受托人行事。因此,它并没有承担付款的责任,不过问单据的真伪,如无特殊约定,也不对己到达目的地的货物负提取和看管的责任。由此可见,托收这种支付方式仍然是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无庸讳言,托收方式是有一定风险的,为了保证收汇的安全,使对外贸易企业能按时收回货款,在使用托收这种方式出口时,仍需注意下列几个问题:

(1)必须注意了解进口商的资信情况,成交金额不宜超过其经营能力和信用程度。

(2)必须根据各种商品的具体情况考虑,托收一般比较适用于市场价格相对平稳,品质比较稳定,交易金额不太大的商品。

(3)必须注意了解进口国家的外汇管制规定,防止货到目的地后不准进口或收不到外汇而造成损失。

(4)必须了解有关国家的银行对托收的规定和习惯做法。国际上处理托收业务的主要根据是1979 年1 月1 日生效的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但是,某些地区、某些国家的银行仍有一些特殊的规定和做法,例如,拉丁美洲许多国家的银行对于托收的汇票,不论是付款交单或承兑交单,一律在货到后才提示付款或承兑。中东一些国家的银行,也有类似规定。这些都值得我们注意。

(5)必须加强核算,在使用远期托收时,应当根据国际上的习惯做法,规定适当的利息,或适当提高出口价格,以弥补晚收汇的利息损失。

(6)在使用托收收款时,应该掌握按C.I.F.条件签订合同,由我方办理保险。以免货物途中发生损失或灭失,对方漏保,使我遭到损失。

3.托收的合同条款内容

在买卖双方约定通过托收支付货款时,合同的支付条款必须订明托收的种类、付款期限、交单方式和买方承兑汇票的责任以及买卖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1)付款交单(D/P)条款

①即期付款交单

“买方应凭卖方开具的即期跟单汇票于见票时立即付款,付款后交单”(“Upon first presentation the Buyers shall payagainstdocumentary draft(s)drawn by the Sellers at sight. Theship-ping documents are to be delivered against payment only”)。

②远期付款交单

“买方对卖方开具的见票后××天付款的跟单汇票,于提示时应即予承兑,并应于汇票到期日即予付款,付款后交单”(“TheBuvers shall dulyaccept the documentary draft(s) drawn by these11ers at-days sightupon first presentation and make due pay-ment on ltsmaturity. The shiping documents are to be deli-vered against paymentonly”)。

(2)承兑交单(D/A)条款

“买方对卖方开具的见票后××天付款的跟单汇票,于见票时应即予承兑,并应于汇票到期日即予付款,承兑汇票后交革”(“The Buyres shall dulyaccept the documentary draft(s)drawnby the seller at-days sightupon first presentation and make duepayment on itsmaturity. The shipping documents are to be de-liverd againstacceptance of the draft(S)”)

信 用 证

1.信用证的涵义和内容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简称L/C)是进口方银行(开证行)开立的,授权出口人(受益人)按规定条款在装货后提交汇票(有的不用汇票)

及有关单据,并由该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一种信用凭证。信用证是当前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主要支付方式。

下述是信用证的一种格式:

汇丰银行

中国上海 新加坡1994 年1 月8 日

上海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信用证号94597

不可报销信用证

本信用证通过上海中国银行通知受益人

本行受新加坡大亚有限公司的委托,开立以你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296.50(大写肆仟贰佰玖拾陆元伍角)。你公司可凭本证按发票金额100%开立以我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并附交下列各项单证:

(1)商业发票一式三份;

(2)全套洁净“已装船”的海运提单,并应注明“运费已付”,凭指定、空白背书;

(3)海运保险串或保险凭证一式两份,投保协会货物条款(基本险),保险价值包括全部C.I.F.价值加10%。

货物的装船日期不得迟于1994 年1 月25 日,由中国港口运往新加坡。

允许分批装船,允许转船。

按本信用证开立的汇票须于1994 年2 月10 日或在该日期以前,在中国提示议付。

货物细目

棉针织手提包8O 件,合同号APJ93A101 号。

汇丰银行保证:凡按本信用证各项条件所开出的汇票,本行将到期付款。

汇丰银行

经理(签字)

信用证基本内容如下:

(1)开证行(Opening Bank)、受益人、通知行(AdvisingBank )

名称、地址。有的信用证还指定议付行或付款行(PayingBank)。这些项目说明了信用证的关系人。

(2)信用证的种类和号码。在上例中是不可撤销的信用证。

(3)信用证的最高金额和所使用的货币

(4)汇票和单据条款。目前的信用证,如受益人需凭汇票收款,则规定所应开立的是什么汇票,即期或远期、汇票的金额及付款人等。信用证汇票的付款人,可分别规定为开证行或其指定的银行,或进口人,如以进口人为付款人开立汇票,银行仍应负到期付款的责任。按照国际商会制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如信用证未列汇票条款,出口人可以不开汇票。

单据条款一般包括对单据种类、份数的要求。这是信用证最重要的内容。

在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实行“单证严格符合原则”,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必须与信用证规定完全一致,如有不符,即便是非实质性的,银行也有权拒付。

(5)对货物的说明,如品质、规格、重量、包装、单价、唛头等的要求。

(6)对运输的要求,包括装船期限、装运港、目的港、运输方式、是否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等。装船期限是指卖方应履行装船责任的最后日期,一般是以提单日期为准。如提革日期晚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期限,开证行有权拒付。

(7)信用证议付有效期及到期地点。信用证议付的有效期系指银行承担付款责任的时限。卖方交单的时间如超过规定的有效期,开证行可以以信用证过期为理由解除其付款责任。信用证的有效期一般要晚于装运期限半个月左右,以便卖方在装船后有足够的时间领取、缮制单据及办理结汇手续。信用证的到期地点与有效期有密切关系,以上述信用证为例,该证规定1994年2 月10 日在中国到期,也就是说,我出口公司最晚可在2 月10 日向银行议付货款。但如到期地点改为新加坡,那么,受益人就必须提前议付,以保证单据在2 月10 日前寄到新加坡。这实际上是缩短了有效期,其缩减的天数,大体上相当于两地邮程的时间。

(8)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保证文句。这是确定开证行付款责任的依据,也是信用证支付方式的主要特点。

(9)特殊条款。这可根据每一笔具体交易的需要而做出不同规定。

2.信用证支付货款的程序

在采用信用证支付货款时,一般需经过下述几个程序:

(1)由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以信用证方式结算,这是买方据以开证的基础和前提。

(2)买方向其所在地银行提出申请书,要求银行(开证行)按申请书的内容,向卖方(受益人)开出信用证。买方在申请开证时,一般需交纳相当于信用证金额一定百分比的押金或提供一定的保证,并按信用证的种类交纳与开证有关的费用。目前,有些银行对其属下的企业,或是与其有密切关系,而资本雄厚的往来企业,往往可提供一定的信用限额,在此限度内,申请开证的企业可兔交押金。

(3)开证行按申请书内容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并通过其在卖方所在地的代理行或往来行,将信用证通知卖方。

(4)卖方在发运货物时,取得装运单据及信用证要求的其他必备单据后,按信用证规定向其所在地银行(可以是上述通知行,也可以是其他银行,一般是出口人的往来行)议付货款。

(5)议付行议付后即在信用证背面批销议付或议付金额,并将单据寄开证行索偿。

(6)开证行在审查单据无误,符合信用证规定后,偿还议付行付出的款项,同时通知买方付款赎单。

(7)买方向开证行付款赎单,凭单提货。

从上述信用证的内容和做法,可以看出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这是它同汇付和托收的根本区别,在信用证的条件下,银行根据买方的申请书,通过信用证上的保证条款向卖方提出付款保证。这样,银行就不再像托收那样,只是接受卖方的委托代收跟单汇票,对能否收到货款概不负责。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处于首先付款人的地位,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条件,银行就不得无理拒付。因此,只有在银行倒闭或丧失支付能力时,出口人才可以转向进口人要求偿付货款,这就清楚地说明,原来由商人承担付款责任的商业信用已由银行承担付款责任的银行信用所代替。但是由于进口人在信用证条件下还要负付款的最后责任,所以,更明确他说,信用证是用银行信用来保证商业信用。

由于银行信用一般比商业信用可靠,在采用信用证付款的条件下,一般说来出口人只要在装运前收到信用证,收到货款就有了保证。这就在很大程度上解除了卖方在托收条件下对能否收到货款所存在的疑虑,从而对扩大贸易额、发展新客户、新地区的贸易提供了可能。但是,银行信用也不是绝对可靠他,在经济危机和金融货币危机的袭击下,资本主义国家的银行还是会有倒闭的可能。即使在平时,银行凭借各种借口,拒不履行付款义务的现象并不能一概排除。因此,在采用信用证付款时还需注意调查了解开证行的资信情况。

3.信用证方式的特点

为减少对信用证各当事人的权利、责任以及所使用的条款和术语等因解释或认识不同而引起的争端,国际商会于1930 年开始制订有关信用证的统一惯例。以后几经修改,现行的是1993 年修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O 号出版物)已于1994 年1 月1 日起施行。并为各个国家的银行所普遍采用,并成为最重要的国际惯例之一。从这个惯例以及上述信用证的结算程序可以看出,信用证是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作出的确定的承诺。在以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时,具有以下三个特点:①开证银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

但这种责任是以受益人或其指定人提交的单据严格符合信用证规定为条件的。这就是信用证业务中的“严格符合原则”。②信用证是自足文件。虽然信用证是根据买卖合同开立的,但其性质是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文件。开证行和受益人只根据信用证行事。③信用证业务是纯粹的单据业务。有关各方所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有关的货物。综上所述,只要受益人或其指定人提交了表面上完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就要负责付款。如果买方赎单后发现货物不符合同,只能由买方自己对卖方进行交涉或索赔。相反,卖方发运的货物与买卖合同完全相符,但单据与信用证规定不一致,开证行也有权拒付。对此,应特别注意。

4.信用证的种类

目前,在国际贸易中使用的信用证一般都是凭跟单汇票或只凭装运单据付款的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跟单信用证还可根据其性质、期限、流通方式等不同特点,分为不同种类,常见有下述几种:

(1)可撤销信甩证(Revocable L/C)和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L/C)(www.daowen.com)

所谓“不可撤销”,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撤销信用证或修改信用证的内容。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证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的义务。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收款比较有保障,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为广泛。相反,“可撤销”是指开证行可以不经过受益人同意也不必事先通知受益人,在议付行议付之前,有权随时撤销信用证或修改信用证的内容。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收款没有多大保障,在国际贸易中极少采用。按照国际贸易惯例的解释,凡是信用证上未注明“可撤销”字样的就视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对此,我们必须引起注意。在出口业务中,一般不宜接受可撤销的信用证。

(2)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C)与不保兑的信用证(Uncon-firmedL/C)

保兑是指一家银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家银行加以保证兑付。经过保兑的信用证叫做保兑信用证,没有经过保兑的信用证叫做不保兑信用证。信用证经过另一家银行保兑后,就有两家银行对受益人负责,一家是开证行,一家是保兑行(Confirming Bank),而且首先是由保兑行对受益人负责。保兑信用证对出口人安全收汇是有利的,但进口人却要因此多负担一笔保兑费。

但有些国家的银行对“保兑”有不同的理解。根据英国银行的习惯,保兑一字具有另外一个意义,所谓保兑是指自身的保兑,而不是指另一家银行加以保兑,即保兑等于不可撤销,所以,英国银行开出的“保兑”信用证其实就是不可撤销的信用证。

在我国对外出口业务中,有时由于我们对开证行的信用不够了解或金额大、或者其他需要,也可以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使用保兑的信用证。

(3)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根据银行信用证项下汇票的付款期限,信用证还可分为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两种:

①即期信用证(Sight L/C)

这是指银行保证见到受益人开立的即期汇票和合格的装运单据,即付货款的信用证。目前,由于信用证有时规定无需开立汇票,所以凡是凭装运单据立即付款的信用证,都是即期信用证。

这种信用证的特点是出口人收汇迅速,因此也就比较安全,有利于资金周转。我国的出口合同一般多规定用即期信用证付款。

②远期信用证(Usance L/C)

这是指银行保证在受益人提交装运单据后的一定期限内付款的信用证。

远期信用证还可分为下述几种:A.银行承兑远期信用证(Banker’s

Acceptance Usance L/C)

这种信用证的特点是,受益人在货物装船后按信用证的规定开立远期汇票,随附装运单据交给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承兑。开证行或付款行在承兑后,留下单据,交回汇票,由受益人按约定的时间,持汇票向银行收取货款。在此期间,受益人如欲提前取得现金,可在汇票到期之前,持已经银行承兑的汇票,到市场上贴现,把汇票传让出去。该汇票到期时则由该被背书人或其指定人向银行付款。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承兑的银行倒闭,受益人作为汇票的出票人,则要负被追索的责任。

B.无承兑远期信用证(WithOut Acceptance Usance L/C)

这种信用证的做法是,开证行在信用证中规定,开证行在出口人交卑若干天内肯定付款,出口人不交汇票,开证行也无需承兑汇票。在使用这种信用证时,因不存在汇票贴现问题,出口人只能是自己垫付资金,或是通过其他方式,向第三者融通资金,使用起来不如第一种方便,利息负担也可能比较高。

C.迟付即期信用证(Deferred Sight Credii)

这种信用证的基本做法是,受益人先交卑据,待信用证规定的付款日期届临时,才补交汇票,由开证行即付款或承兑。由此可见,这种信用证在交汇票之前,类似无承兑信用证;如果汇票是远期的,在交汇票之后,又与银行承兑信用证雷同。

在远期信用证付款的条件下,出口人是在银行保证下,先交单,后收款。

这意味着要垫出一笔资金,承担一定的利息损失和汇率变动风险,收汇也不如即期信用证安全。但就进口人而言,则可以采用信托收据或提供其他保证的方式,向开证行借出单据,以供转售或提货应市,到规定付款日期才履行付款义务,这实际上是进口人透用了出口人的资金,因此可以说远期信用证是出口人向进口人提供信贷的一种方式。

正因为远期信用证给进口人提供了利用外国资金的方便条件,有利于资金周转。出口人为了推销产品,扩大市场,就往往利用它作为一种竞争手段“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国际市场竞争的进一步激化,远期信用证这种付款方式的采用,也有所增加。信用证的付款期限也由过去一般是60 天、90 天最多不超过180 天,逐步加长到360 天,甚至两年。

在我国,为了适应发展对外贸易的需要,我们也已经改变过去采用的在出口合同中一律规定即期信用证付款的做法,逐步采用了一部分远期信用证付款。与此同时,我国的进口,尤其是一些大宗商品的进口贸易中,也较多地利用这种国际市场的习惯作法,以调动外国资金,为我所用。

在进出口贸易中使用远期信用证付款时,应该考虑下述几方面的因素:

首先是必须考虑利息因素。从出口方面看,应该结合付款期限的长短和结算货币的地位和发展趋势,参照国际市场一般利率水平,规定适当的利率,收取利息。从进口方面看,在确定合同的利息负担时,应对比从其他来源筹措资金时的利息水平,仔细核算,比较利用自有资金或另外筹措贤金开即期信用证与使用远期信用证负担附加利息之间的得失,然后作出抉择。

其次是必须考虑使用的货币。一般而言,在进出口业务中为了减轻货币汇率变动的风险,必须仔细考虑外汇行市的可能变动,力求使用比较平稳或发展趋势对我比较有利的货币。但是在远期付款的条件下,货币的选择还必须结合利息率因素进行综合考虑,才有实际意义。例如,从进口方面看,选用软市付款一般说是对我有利。但是如对方索要的利率,超过该种货币可能下浮的幅度,其结果就很可能是得不偿失。

再其次是必须考虑价格因素。在国际贸易中,也有在合同中不另列利息条款,而把利息因素连同汇价变动的风险全部计算在价格之内的做法。在这种情况下,使雨远期信用证付款的价格,理论上应等于即期付款价加上利息和汇价变动的风险。但是,在实际上,国外出口人往往会利用进口人资金不足的弱点,乘机拾价,追求不合理的额外利润。因此,为了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在做远期信用证的进口交易之前,应该摸清即期付款和远期付款之间的合理差价,作为决定合同价格的依据。反之,在出口方面,如果合同不另列利息,就应考虑利息和货币因素,适当地提高价格。只有在个别情况下,如出于政策上的考虑,或为了贯彻一定的销售意图或为了竞争的需要,才可能作为一种优惠做法,把远期付款的价格,订在同即期付款的价格一样的水平上。

③“假远期”信用证(Usance Credit Payble at Sight)

在国际贸易中,我们还可以看到一种名为远期,但对出口人来说,实际上是即期付款的所谓假远期信用证。在这种信用证中,由于开证行在远期信用证中往往加注“付款行承兑并贴现受益人根据本信用证开立的远期汇票,贴现费用由买方负担”或是“授权××行(即付款行)按即期付款信用证的远期汇票”,或其他类似文句。根据这种规定,卖方在装船并取得装运单据后,即可凭远期汇票,向指定银行收回全部货款,与即期信用证没有什么差别,买方却可在远期汇票到期时,才付款给银行,实际上是套用了付款行的资金。但由于与出口人无关,所以在我出口业务中,只要对方开来的假远期信用证没有套用我国银行的资金,一般都可以接受。

假远期信用证一般应用在外汇管制较严,不允许开即期信用证的国家,或是为利用第三国资金的场合。

(4)可转让与可分割的信用证(Transferrable and DivisibleL/C)

可转让的信用证是指受益人有权指示通知行或议付行,把开具汇票的权利一次转让给另一个人使用。受让人(Transferee)称为第二受益人。

可分割的信用证是指受益人可将开具汇票的权利转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使用。

按照国际商会1993 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解释,“可转让”与“可分割”以及所谓“可分开”(Fractionable)“可让渡”(Assignable)和“可转移”(Transmissible),都是同义词,只要可转让的信用证同时规定允许分批装运,它都是可以分割的。而有的国家却认为,可转让的信用证如未注明可分割的,则视作禁止分割,但是从另一方面看,可分割的信用证必然是可以转让的。

鉴于国际上对这两个术语的解释并不完全一致,因此如果需要转让给两个或更多的人,最好是在“可转让”后边注明“可分割”字样以资明确。

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既可以在受益人本国转让,也可以转让给另一国家的第二受益人。信用证经转让后,即由第二受益人办理交货,但原证的受益人作为卖方,仍须对买卖合同的执行承担责任。

在资本主义国家,可转让信用证主要是供中间商利用。中间商因为自己不掌握商品,通常是一边和厂商订立供货合同,另一边同外国进口商签定出口合同,从两者的差价赚取利润。在这种情况下,中间商为了自己不垫付资金,一般就要求进口商开立可转让信用证,以便转给他的实际供货人办理交货。信用证在转让时,中间商有权按照他与供货人签订的合同,改变开证申请人、价格和金额,也可以把原订的装船和有效期限适当提前。

在我国,有些出口交易是由总公司或主管口岸统一对外成交,分口岸交货。为了便于各口岸在交货后及时办理结汇,也往往要求国外开立可转让、可分割的信用证。在进口交易方面,在中间商确有需要,而且信用可靠,也可根据情况开出可转让的信用证。有时,为了稳妥起见,亦可请对方告诉我们实际供货人的姓名,然后在信用证中规定可凭该供货人的发票和汇票结汇,以代替开立可转让的信用证。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信用证转到一个资信不可靠的人手中,造成不良影响。

(5)带有电报索汇条款的信用证(Credii with T/T ReimbursementC1ause)

这是指开证行允许议付行在议付以后用电报通知开证行,说明各种单证与信用证要求相符,开证行在接到上述电报之后,有义务立即将货物用电汇拨交议付行的信用证。由于电报比邮寄迅速,因此,附带电报索汇条款,对出口人来说,可以尽快收回货款,有利于资金的周转;但对进口人来说,则需要提前付出资金,对其不利,所以往往要求相应地压低货价,以弥补利息损失。

在我国进出口业务中,有时也使用“电报索汇”条款,在具体应用时,要全面考虑,既要注意收汇的安全、迅速,又要考虑价格、利息等因素。这样才能把买卖做细,增加外汇收入,减少外汇支出。

(6)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L/C)

循环信用证是指信用证在被受益人全部或部分利用后,其金额能够重新恢复至原金额再度被利用,一直到达到规定次数或累积的总金额时为止。

循环信用证可分为下述三种:

①自动循环:即信用证在规定时期内被使用后,毋需等待开证行通知,即自动恢复至原金额者。

②半自动循环:即信用证在被利用后,开证行如未在一定期限内提出不能恢复原金额的通知,即自动恢复至原有金额者。

③非自动循环:即每使用一次后,需由开证行通知后始恢复原金额者。

循环信用证适用于一些定期分批均衡供应,分批结汇的长年供货合同。

在我对港澳的供应商品合同中,有不少是使用自动循环信用证付款。使用这种信用证,对卖方来说,不但可以减少逐批催证、审证的手续,而且可以得到收回全部货款的确实保证,可以节省开证费用,充分利用银行的开证额度。

在使用循环信用证时,买方有时会通过在信用证中限定每次付款的金额,以控制卖方每批交货的数量,甚至规定每月的金额只能当月使用,以达到均匀发货的目的。在我供货合同中是否该订立这些条件,应根据货源、运输及其他各方面情况予以决定。

以上是在国际贸易中常用的几种主要的信用证,还有不少常见的和用途各异的信用证。一种信用证同时还有别的名称,例如海外华侨将信用证称为信用票,押汇凭信等,需要在实践中加以熟悉和掌握。

合同中的信用证条款

现以我国对外出口业务中常用的支付条款为例,将信用证支付条款的主要内容简单介绍如下:

1.即期信用证条款

“买方应于××年×月×日前(或接到卖方通知×天内或签约后×天内)通过××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由××银行保兑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可分割的)全部发票金额的即期信用证,信用证有效期延至装运日期后15 天在中国到期。”

“The buyers shall arrange with××bank for opening an irrevocable(transferable,divisible)letter of credit (comfirmed by××Bank)in favour of the Sellers before-(or within— daysafterreceipt of the Sellers’adviceor within—days after signingofthis contract). The said letter of credit shall beavailable by sightdraft(s) for full invoice value and remainvalid for negotiation inChina until the 15th day after date ofshipment.”

如系要求电汇,即可在上列条款内加列“信用证应列明在收到议付电报通知后即以电汇偿付”(The letter of credit must stipu-late thatreimbursement is to be made telegraphically upon re-ceipt of the cableadvice Of negotiation.)

2.远期信用证条款

“买方应于××年××月×日前(或接到卖方通知后×天内或签约后×天内)通过××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的)见票××天(或装船后×天)付款的银行承兑信用证。信用证议付有效期延至上述装运期后15 天在中国到期。”

“The buyers shall arrange with×× bank for opening an irrevocable(transferable)banker’s acceptance letter of credit infavourof the sellers before-(or within—days after receipt of Sellersadvice, 0r within—days after signing of this Contract)。Thesaid letter of credit shall be avaiable by draft(s)at—sight(or after shipment)and remain valid for negotiation in Chinaun-til the 15th day after the aforesaid time of shipment.”

3.循环信用证条款

“买方须于××日前开到装运口岸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即期循环信用证。该信用证于议付后第二天自动恢复至原金额,直至装运口岸完成本合同所规定的总值或数量为止,在未完成总值或总数量之前,买方不得任意中止循环信用证,该信用证议付有效期至××日在装运口岸到期”。

此外,合同中还应就卖方应该提交的结汇单据的种类和份数,做出明确规定。

银行保证书和备用信用证

1.银行保证书(Banker’sLetter of Guarantee;L/G)是由银行开立

的与信用证近似的担保凭证,也属银行信用,但与信用证相比,在使用范围和承担责任上有明显区别。一般的跟单信用证仅用于为进口人开立,银行承担按规定条件付款的第一性责任。保证书则不仅用于进口,还可用于其他场合,其形式、内容和条款也多种多样,银行承担的责任可以是第一性的,也可以是弟二性的。

2.备用信用证(Stand by Letter of Credit)又称保证信用证,

其用途与保证书相同,但有很大区别。主要表现在:①出具保证书的银行处于次债务人地位,只有当被保证人(主债务人)不履行有关合同义务时才承担责任。而备用信用证是开证行对受益人作出的一项确定的保证,只要受益人按信用证规定提交开证申请人不履行有关义务的书面声明或证件,就可以取得款项。②国际商会虽然也为保证书制订过“统一规则”,但迄今未获得广泛使用。因此在处理保证书业务中的争议时,大多只能采用保证行所在地的国内法,而备用信用证已被列入《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据此,只要信用证载明按此惯例开立,有关争议即可按上述统一惯例处理。但尽管如此,备用信用证毕竟与一般信用证仍有区别:一般的信用证用于履行买卖合同,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方式付款时,信用证是必要的结算凭证;而备用证是作为违约时补偿之用的,如履约正常,就可不被使用,因此称它为“备用”信用证。

其他支付方式

在我国,进出口货款的结算,除一般通过上述几种支付方式进行外,也在成套设备和大型机械产品的贸易方面,采用一些国际市场的习惯做法支付货款。目前,应用较多的有分期付款和延期付款两种,现分述如下:

1.分期付款(Pay by lnstalments)

分期付款大多应用在一些成套设备、大型交通工具,如轮船、飞机等成本较高、加工周期长,一般是专为客户订货加工的产品贸易。其基本内容是由买方根据产品的工程进度、按约定的生产阶段,分若干期付清货款,故又称按工程进度付款(Progressive Pay-ment)。

在采用分期付款进行交易时,买方一般是在合同签订后,订购产品投产前,先交付一部分货款作为订金(一般是5~10%)。买方在付出订金以前,卖方应提出己领得该项产品的出口许可证的证明以及银行开具的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保证卖方如不能履约,由银行保证退还订金及利息。

至于其余货款如何分期支付,则由买卖双方根据商品生产的特点协商确定。有的商品,例如轮船,在生产过程中,买方还要凭卖方提供的完成某一生产阶段的证明,如安装龙骨、完成船体证明等分几次付部分货款。有的商品,如机器设备则在生产完毕装船付运后,付大部分货款,其余部分,则分别在到货验收、安装、试车、投产和质量保证期满时分期偿付。总之,在分期付款的条件下,最后一批货款一般都是在交货或卖方承担的质量保证期终了时付清。货物的所有权也在付清最后一笔货款时转移给买方。

2.延期付款(Deferred Payment)

延期付款大多应用于一些成套设备和大宗商品的贸易。其基本做法是在签订合同之后,买方也要预付一小部分货款作为订金,有的合同甚至规定卖方要根据加工以及装船安装、试车的进程,分期付部分货款。这两点在具体做法上,与分期付款基本相同;但大部分货款则是在交货后若干年内分期摊付。例如,有的合同规定,货款的70%在最后装船日期后五年内分十期平均偿付,延期付款部分的利息按年率×%计算,由买方承担。

根据我国进出口业务实践,货款的延期支付部分可采用银行远期信用证和银行保函两种方式进行。

采用远期信用证时,是由买方银行在货物装船时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远期承兑信用证,规定货款××%凭装船单据即期付款,其余部分分若干期凭卖方汇票偿付。

采用银行保函时,是由卖方在货物装船后,按约定的付款期数,分别开立若干张远期汇票。通过银行向买方提示。买方在承兑后连同买方银行出具的保证买方按期偿还本金和利息的保函,退回卖方收执,由卖方在汇票到期时向买方收款。

这两种做法的根本区别在于,在信用证条件下,银行是承担首先付款责任。但在保函的条件下,银行只有在买方丧失清偿能力或拒付时才承担付款责任。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延期讨款尽管在做法上与分期付款类似,而且在成套设备的交易中还包含有分期付款的内容,但是这两种方式之间,还是存在着重大的区别。

第一,分期付款的货款是在交货时付清,或留下小部分在卖方对货物品质、性能所承担的责任终了时付清。而延期付款的货款却大部分是由交货后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内分期摊还。

第二,在分期付款的条件下,货物的所有权是在付清最后一笔货款时转移。而在延期付款的条件下,合同如无特殊规定,货物的所有权一般是在交货时转移。

第三,延期付款实际上是买方给卖方提供了信贷。因此,也就存在着买方支付利息的问题。分期付款则是一种现汇交易,没有涉及信贷,因此,没有付息问题;从这个角度看,它是一种即期合同。

延期付款,从表现形式看,是一种赊销、买方是通过在取得货物后若干年内分期摊还货款的办法,利用了卖方的资金。但就其性质而言,这种信贷关系是一种商品信贷,没有脱离商业信贷的范畴。不过,在延期付款的条件下,卖方要在交货若干年后才能陆续收回全部货款,因此,他为了方便资金周转,确保生产的正常进行,往往需要另从银行借取一笔资金,待买方分期偿付货款时,再陆续偿还银行。由此可见,延期付款这种商品信贷的背后,往往是有出口国的政府银行或私人商业银行的支持。但是,这种支持仅表现为卖方及其银行的信贷关系,没有涉及买方,故就买卖双方的关系而言,他们之间的信贷,仍然没有脱离商业信贷的范畴。这种由卖方银行提供给出口商信贷,以支持出口的做法即所谓卖方信货,以区别于由卖方银行直接贷款给买方或买方银行的买方信贷。

目前,许多西方国家为了为其国内的资本和商品寻找出路,促进和扩大出口,都广泛采用提供出口信贷以支持出口的办法,竞相拨出巨额资金,通过政府金融机构或私人商业银行提供贷款,以解决交易中的资金需要。所以,在成套设备这类金额大,付款期长的交易中,利用出口国家的出口信贷,已成为一种普遍做法。而西方各国为了提高竞争能力,争夺世界市场,也在提供出口信贷的基础上,利用放宽信贷条件的手段,来打击竞争对手。这主要表现在,减少预付部分(即现付部分)的比重,降低利率和延长付款期限。

由此可见,从当前国际市场的情况来看,通过延期付款,进口机器设备及一些市场物资,乃是调动国外资金为我国生产建设服号的一条途径,有利于加速我国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但是,从另一方面看,利用延期付款进口时,出口商索要的价格往往要高于现汇支付的价格。这除了出口商要把由于利用出口信贷所产生的费用转嫁给进口人之外,有时还包含从中牟取额外利润的因素。因此,在洽谈延期付款时,应该就货价并结合利息、货币、费用等因素,进行周密的全面权衡计算,才能真正做到政治上、经济上对我有利。

3.部分信用证和部分托收

这种做法要求进口人开立交易总额若干成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其余部分用付款交单方式由出口人另开立汇票通过银行向进口入收取。在具体手续上,通常是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开立两张汇票,属于信用证部分货款凭光票付款,而全套货运单据则附在托收部分的汇票下,按即期或远期托收。这种做法,对进口人来说,可减少开证金额,少付开证押金,少垫资金;对出口人来说,因有部分信用证的保证,且信用证规定货运单据跟随托收汇票,开证银行须俟全部货款付清后才能向进口人交单。所以,收汇比较安全。在实践中,为了防止开证银行在未收妥全部货款前即将货运单据交给进口人,要求信用证必须注明“在全部付清发票金额后方可交单”的条款,在出口合同中也应注意规定相应的支付条款,以明确进口人的开证和付款责任。

各种支付方式的运用

支付方式是一种竞争手段,根据策略的原则,在具体运用时,必须符合政策的要求,服从总的销售意图,根据不同的国家(地区)、不同对象、不同商品的情况,灵活掌握,以求达到既有利于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又能保证货物和资金的安全和加速资金周转,使我国的对外贸易更好地为国家建设服务。

在出口贸易中,一般说来,使用银行信用证比使用托收方式对我安全收汇较有保障,而采取即期付款又比远期付款有利。因此,在不影响扩大出口、卖得好价的前提下,争取使用即期信用证是比较安全、稳妥的。但是,针对当前国际市场竞争空前激烈的情况,为了扩大我出口商品的销路,尽快尽多地创造外汇,我们还必须善于利用国际贸易上各种支付方式,使之为扩大我国的对外贸易服务。这就要求我们在做好调查研究,摸清对方市场习惯采用的支付方式、外汇管制情况、竞争对手采用的支付条款和商人资信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商品的供应情况和经营意图,在保证收汇安全的前提下,根据需要灵活应用远期信用证、即期付款交单、远期付款交单或是一半信用证、一半托收等目前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方式收取货款;必要时,也可采用承兑交单。

这对于推销一些新、小商品或滞销商品,扩大对第三世界,特别是一些外汇比较短缺地区的贸易进入新市场尤为必要。在机器设备的出口方面,为了打开市场,改变我国出口商品的结构,扩大影响,在有可靠银行保证条件下,可以进一步扩大分期付款和延期付款的使用范围。

在进口方面,为了节约我国自有外汇资金,充分调动国外资金为我所用,加快我国建设步伐,除了国外坚持使用即期信用证付款外,可以争取多做一些托收、远期信用证和延期付款的贸易。

对于与我有支付协定的国家,仍应按协定规定的方式支付

复习思考题

一、什么叫汇票?汇票有哪些种类?

二、什么叫汇付?汇付有哪几种?有什么区别?

三、什么叫托收?托收有哪几种?在托收使用方面应注意什么问题?

四、什么叫信用证?信用证和托收的主要区别在哪里?

五、信用证的特点是什么?

六、试用简图标出信汇、托收、信用证方式的当事人和支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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