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国际贸易中的支付工具——汇票支付

国际贸易中的支付工具——汇票支付

时间:2023-06-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国际贸易中,主要的支付工具是货币和票据。汇 票作为国际结算中的一个主要组成成分,国际贸易货款的支付一般也是利用汇票这种支付凭据,通过银行进行的。我国在对外贸易中也大量地使用汇票作为支付平具。它要求对方立即或者在一定时间之内,对某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的金额。按照资本主义国家法律的规定,汇票的要项必须齐备,否则受票人有权拒付。

国际贸易中的支付工具——汇票支付

国际贸易中,主要的支付工具是货币票据。前者用于计价、结算和支付,后者用于结算和支付。

货币(Currency)

国际贸易中使用的货币属于外汇范畴,一般有三种情况,即使用进口国的货币、出口国的货币或第三国的货币。

过去,我国进出口货物都是应用对方国家或第三国货币进行计价和结算。 1968 年起,我们开始在进出口业务中,逐步使用人民币作为计价和结算的货币,从而结束了我国对外贸易长期只使用外币的历史。目前,我国的进出口合同中,也有使用人民币计价和结算的,但只限于帐面收付,还有很大一部分是使用对方国家或第三国的货币。因此就存在着在一笔具体交易中如何确定计价、结算和支付货币的问题。

在选择使用货币时,应该从实际情况出发,考虑政治经济两方面的因素。

在决定采用什么货币进行交易时,必须充分考虑货币发行国对我的政治态度。同时在使用资本主义国家货币时,必须充分考虑货币本身的兑换性和稳定性。这就要求我们要做好调查研究,了解各国外汇的管理情况和币值变动趋势。灵活选择兑换比较方便、市值又相对稳定的货币,以尽量减少由于外汇汇值的变动可能造成的损失,有利于国家外汇的调度和使用。

由于对外贸易一般买卖的都是期货,自合同签定至履约结汇,需要有一定时间。在此期间,用来计价和结算的外国货币的汇价在浮动汇率情况下,随时都会发生变动,有时甚至是重大的变动。因此,如果能在出口方面,采用一些比较稳定或趋于上浮的货币,在进口方面争取用地位相对疲软的外币,则对我是比较有利的。

有时,在对外成交时会出现不得不在进口时使用硬币(HardCurrency),在出口时使用软币(Weak Currency)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可采取下述两种方法来排除或减轻汇价变动的风险。

其一是在作价时考虑所选用货币的汇价在合同执行期间可能变动的幅度,并且把它包括在进口价格中间。

其二是在合同中订立保值条款。过去在固定汇率时期,流行所谓黄金保值条款,即在出口合同列入所使用货币的法定含金量。如果该项货币的法定含金量发生变化,即所谓法定升值或贬值,合同价格即按比例相应调整。目前,在浮动汇率制度的条件下,一国货币的汇率的变动往往不是由政府宣布改变其法定含金量来实现,而是听任市场上的供需情况决定它对其他货币的汇率是上浮或是下浮。黄金保值已失去其实际意义,于是人们往往采用汇率保值条款,即在签订合同时,规定合同货币和其他一种货币的汇率。付款时,如果汇率发生变动,即按比例调整合同价格。

总之,货币的选择问题是一个复杂而又细致的问题,它除要求要充分体现我国对外政策,根据不同对象、不同商品的具体情况进行考虑外,还需要有一定的有关金融、货币方面的知识。现代国际贸易以现金结算货款是极个别的,而且仅限于少量的货款,通过信用工具的票据结算则是主要的。其中,以汇票使用最多,本票支票次之。

汇 票

作为国际结算中的一个主要组成成分,国际贸易货款的支付一般也是利用汇票这种支付凭据,通过银行进行的。

我国在对外贸易中也大量地使用汇票作为支付平具。

1.汇票的涵义

汇票(Bill of Exchange,Draft)是一种债权证书,它是由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它要求对方立即或者在一定时间之内,对某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的金额。前面所列是常见的一种汇票。

2.汇票的基本内容

(1)汇票的当事人

①出票人(Drawer)——就是开出汇票的人,在进出口业务中,通常就是出口人,即上例中的“伦敦华茂出口公司”。

②受票人(Drawee)——就是汇票的付款人(Payer),在进出口业务中(通常就是进口人(即上例的“上海服装进出口公司”)或其指定的银行。

③受款人(Payee)——就是受领汇票所规定的金额的人,在进出口业务中,通常就是出口人或其指定的人。在上例是“伦敦华茂出口公司或其指定人”。在资本主义国家,由于汇票可以自由转让,因此,汇票的受款人也可能是与原来的进出口交易毫无关系的第三者

(2)金额和货币

汇票必须明确具体地规定受票人应付的金额,并注明使用的货币。在国际贸易中,汇票的金额原则上应在合同或信用证金额的范围内,如无特殊规定,其具体金额和货币一般必须与发票金额和货币一致,否则受票人有权拒付。

(3)付款时间

汇票还需规定明确的付款时间,如”见票即付”、“见票后30 天付款”等等。根据资本主义国家法律的规定,付款日期不肯定的汇票不是汇票。例如,在汇票上规定“见票后”或者“船只到达××时”付款,都是无效的。

(4)出票和付款地点

汇票一般应注明开票和付款地点。一般分别以汇票上所列的出票人和受票人的所在地表示,如上例中的“伦敦”和“上海”。根据有的国家法律的解释,受票人对未注明付款地的汇票可提出付款地点。

(5)出票人签字

应当指出,上述只是汇票的基本内容,一般是构成汇票的要项,但并不是全部要项。按照资本主义国家法律的规定,汇票的要项必须齐备,否则受票人有权拒付。但一张汇票应包括哪些要项,目前在资本主义国家,有关汇票的法律,在有关汇票要项的规定上却互有出入。例如,关于汇票上面是否必须书明汇票字样和出票日的问题,一些欧洲国家明确指出必须写明,但属于英美法系的国家却认为并无必要。鉴于国际上构成汇票要项方面的规定存在分歧,国际贸易中的汇票就存在着一个究竟应以哪个国家的标准来判断一张汇票是否成立的问题。按照目前的情况,国际贸易中的汇票一般是根据出票地的法律作为决定汇票是否成立的标准。但是为了慎重起见,我方在出票时,最好是在汇票上列明一般要项,如:注明汇票字样,各方当事人、付款金额、货币、时间、地点,并附出票人签字,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3.汇票的种类

汇票从不同的角度可分为以下几种:

(1)商业汇票(CommerciaI Draft)和银行汇票(Banker’s Bill)

由银行开立的汇票,即为银行汇票,它一般是银行应汇款人的要求,开立以汇人行为付款人的汇票,这种汇票一般由汇款人直接寄交收款人,凭票向汇人行取款。(www.daowen.com)

在国际贸易中,凡由出口商签发,向进口商或银行收取货款或其他款项的汇票,都属商业汇票。

(2)光票(Clean Bill)和跟单汇票(Documentary Draft)

汇票按流转时是否附有提单、发票、保险单货运单据,可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两种。前者是指不附货运单据的汇票,即只凭汇票付款,不附交任何单据。

跟单汇票是指附有货运单据的汇票。其作用在于,出票人必须提交约定的货运单据才能取得货款。受款人必须在付清货款或提供一定保证后,才能取得货运单据,提取货物。由此可见,跟单汇票是体现了货款和单据对流的原则,出票人如没有提供单据或所提供的单据不合规定,受票人即无付款责任;反之,受票人如不付款或拒绝接受汇票,即得不到货物所有权凭证——

提单及其他货运单据。这对买卖双方来说,都提供了一定的安全保障。所以在国际贸易中,大量使用跟单汇票作为支付工具。

(3)即期汇票(Sighi Draft)和远期汇票(Time Drafi)

汇票按付款时间的不同,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两种。凡汇票上规定见票即行付款的称即期汇票,上述样式即即期汇票。

凡汇票上规定付款人在将来一个可确定的日期付款的,称远期汇票。远期汇票的付款日期有三种规定方法:一种是规定付款人见票后(AfterSight)若干天付款,如见票后30 天,60 天,120 天付款;一种是在出票后(After Date)若干天付款;再一种是在提单签发日期后(After Bill ofLading)若干天付款。

第一种方法的付款时间的起算是决定于付款人“见票”,因此,对付款人比较主动,他可以用避而不见票以推迟付款时间;第二种办法不受付款人见票的限制,而且可节省从出票到见票这段时间,对出票人比较有利,但不易为付款人接受;第三种办法是以货物装运签发提单起算,比较客观合理,容易为双方接受。在实际业务上,使用什么办法计算付款日期,需由双方洽商协定,并在合同和汇票中加以明确规定。

下述是远期汇票的一般格式:

以上仅是从不同角度介绍汇票的种类,以便于我们掌握它的特征。在实际业务中,一张汇票往往同时具备几方面的特性。例如,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汇票既是商业汇票,同时又可以是即期汇票和跟单汇票。

4.汇票的使用

(1)汇票使用的一般程序

在国际贸易实际业务中,使用汇票支付货款一般须经过出票、提示、付款等程序。如系远期汇票,受票人在到期付款之前,还必须办理承兑手续。

出票(Issue)是指出口人根据合同签发汇票并交给受款人的行为。汇票是一种无条件支付命令书,体现着一定的债权和债务关系,因此,它们开立需要有一定的合法前提,从国际贸易的角度来看,这个前提就是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及其履行。

提示(Presefltmeni)是持票入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付款或承兑的行为。付款人看到汇票叫做见票(Sight)。如果持票人提示的是即期汇票,付款人应立即付款,如果是远期汇票,付款人必须在汇票上写上承兑(Accepted)字样,俟汇票到期时付款。

承兑是远期汇票到期之前办理的一道手续。因为按照资本主义国家的解释,远期汇票只有经过付款人承兑,付款人才承担到期付款的义务。

(2)汇票的转让

国际金融市场上,汇票既是一种支付凭据,又是一种流通工具。除少数在汇票上书明“仅付××公司”(Pay××Co. only)或“付××公司,不得转让”(Pay××Co.not transferable)的所谓限制性抬头的汇票外,资本主义国家的汇票都可以通过议付或贴现,辗转转让。汇票在转让时,除了来人抬头(Bearer)即以持票人作为收款人的汇票,只需交付汇款,无需办理其他手续外,其他汇票的转让都需要通过背书(Endorsement)交付。背书就是由原来的持票人在汇票的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表示该汇票已转让出去。汇票经转让后,受让人还可以通过背书方式,再次转让。所以一张汇票在资本主义市场,可以有许多背书人,而对于某一个受让人来说,凡是在他以前背书的人,都是他的前手,在他后面的人都是他的后手,前手对后手负有担保汇票必然会被承付的责任。

从上述有关汇票的转让和背书可以看出汇票这种作为债权证书的支付凭据,可以通过转让,也就是债权的转让,而承担一系列债权债务的结算任务,避免使用现金。

从国际贸易看,汇票的转让,也给买卖双方的资金融通带来方便,它一方面使得卖方可通过汇票的议付或贴现,提前从第三者取得资金,另一方面,也给买方提供了一定的付款期限,避免过早地付出资金。

(3)汇票的拒付和追索

汇票的转让是以转让人向被转让人保证付款人将承担汇票的付款义务作为前提的。但是,在资本主义国家,汇票遭到付款人拒付的现象仍是时有发生的。所以拒付(Dishonour),包括拒绝付款和拒绝承兑的两个方面。汇票被拒付时,持票人有权向出票人及所有“前手”背书人进行追索(Recourse)。

汇票的背书人为了避免承担这种责任,也可以在背书时注明“不受追索”(WithoutRecourse)。

在汇票拒付时,持票人行使其追索权,除出票人已在汇票写明不必作成拒绝证书外,应及时作成拒绝证书(Protest),凭以向其“前手”追索。拒绝证书是由付款地的法定出证人或其他依法有权作出这种证书的机构作出的,证明付款人拒付的文件,是持票人向其“前手”追索的法律依据

本 票

本票(Promissory Note)是出票人对受款人承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

本票有由工商企业签发的商业本票和由银行签发的银行本票两种。商业本票有即期与远期之分。银行本票都是即期的。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的本票大多是银行本票。

本票的当事人只有两个:出票人和受款人。本票的付款人就是出票人本人。因此,远期本票不需承兑。

支 票

支票(Cheque; check)是存款户对银行签发的委托银行对受款人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出票人在签发支票时应在付款银行存有不低于票面金额的存款。支票只有即期,没有远期。用于远期支付的,可将出票日期按需要往后填。支票如在左上角划上两道平行线的,称为划线支票,这种支票的受款人只能通过往来银行代为收款入帐。未经划线的支票,受款人可迳自凭以向付款银行提取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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