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我国货运保险的基本操作方法

我国货运保险的基本操作方法

时间:2023-06-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不带保险条件的进口货物,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负自动承保的责任。目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与各进出口公司签订有不同运输方式的预约保险合同,即海运、陆运、空运、邮运进口货物顶约保险合同。在预约保险单内,载明保险货物的范围、险别,保险费率、每批运输货物的最高保险金额以及保险费的结算办理等。

我国货运保险的基本操作方法

在我国对外贸易中,最常使用的交货条件是F.O.B.,C.F.R.和C.I.F.。

保险(Insurance)的角度来说,这三种交货条件,可分为带保险的C.I.F.和不带保险的F.O.B.或C.F.R.两种情况。

根据平等互利和买方自愿选择的原则,凡属我国进口的货物,一般应以不带保险的条件成交,并尽量选择在国内保险,这对节省保险费的外汇支出,扩大保险保障,及时取得赔款以及开展防损、检验都是有利的。但是,如果贸易上确有需要,也可按带保险条件成交,由国外卖方负责保险。在我国出口贸易中,应本着同样的精神,一般可由国外买方选择保险。如果买卖双方同意按带保险条件成交的,应认为已由买方选择。为了把生意做好做活,应适应我国对外贸易大发展的需要,我们可以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对象和不同商品,从方便贸易和实际情况出发,既可按不带保险条件对外报价,也可以在国外买方自愿的情况下,按带保险条件对外成交。

保险手续

在我国对外贸易中,由于保险的对象不同,出口货物和进口货物的投保手续也是不同的。兹分别介绍如下:

1.出口货物的投保、保险单的转让及批单手续

我国出口货物如按C.I.F.条件成交,应由我国出口人向当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逐笔办理投保手续。其具体做法是:根据合同或信用证的规定,在备齐货物确定装载出运后,按规定格式填制投保单,具体载明被保险人(Insured)名称、保险货物项目、数量、包装及标志、保险金额、运输工具的种类和名称、承保险别、保险起讫地点、启运日期等项内容,向当地所在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然后由保险公司凭以出立保险单或其他的保险凭证,作为保险人已接受保险的正式凭证。该凭证是出口人向银行议付货款所必备的单证之一。

由于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责任的起讫是按国际保险市场普遍采用的“仓至仓”条款,而按C.I.F.条件成交时,保险责任在卖方,所以保险人(Insurer)实际上是既承保了卖方的利益,又承保了买方的利益。自货物运离卖方仓库开始到货物装上装运港的海轮,保险人承保的是卖方利益。在货物装船后,由于风险随即转移给买方,故保险人又承保了买方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这就需要办理保险革的转让手续。根据国际保险市场的习惯,保险单经被保险人背书后,即随同被保险货物权利的转移而自动转让给受让人,事先事后均不须通知保险人。因此,我进出口公司只要在保险单上背书后就算履行了转让手续。保险单的背书,既可做空白背书,也可做签具抬头的背书,这就需要视买卖合同或信用证的具体要求而定。

在保险人出立保险单后,被保险人如果需要更改险别、运输工具名称、航程、保险期限的扩展或保险金额等,应向保险人或经保险人授权的代理人提出批改申请,保险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如接受这项申请,应即出立批单(Endorsement),作为保险单的组成部分。此后保险人即按批改的内容负责。

2.进口货物的投保手续及预约保险合同

我国的进口货物一般多按F.O.B.或C.F.R.条件成交,由各进出口公司负责在国内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由于承保双方都是国营企业,为了简化手续,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与各进出口公司签订了预约保险合同。

对不带保险条件的进口货物,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负自动承保的责任。目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与各进出口公司签订有不同运输方式的预约保险合同,即海运、陆运、空运、邮运进口货物顶约保险合同。不论中央或地方进口货物,均应按上述预约保险合同办理保险。

根据进口货物预约保险合同的规定,被保险人在知悉每批货物起运时,应以书面定期通知保险人,告知船名、开航日期及航线、货物名称及数量、保险金额和其他必要的情况,作为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海运货物预约保险合同还规定,不论中央或地方进口,一律应按直接办理订货所在地的双方机构办理投保手续并结算保险费。凡属总公司订货的,由双方总公司办理。属分公司订货的,由双方分公司办理。如果被保险人未按预约保险合同规定办理投保,当货物发生损失时,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按空、邮运进口货物预约保险合同的规定,凡属预约保险合同范围内承保的货物,各进出口公司必须逐笔向保险人填送起运通知书,告知运输方式、飞机运单号、开航日期或者邮包收据日期、起运地及目的地、货物名称、价格术语、原币货价(包括运输)等项内容,作为向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若保险项目(如货物名称、飞机航班号、开航日期、保险金额等)发生变更时,被保险人应另送更正通知单,及时向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

保险单证

保险单证(1nsurance Documentation)既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承保证明,又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订立契约的证明,它具体规定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在被保险货物因承保的危险而发生灭失或损害时,保险单证是向被保险人索赔的主要依据,也是保险人理赔的主要依据。

前已述及,如果被保险货物的权利发生转移,则承保该项利益的保险单经被保险人背书后,即随同被保险货物权利的转移而自动转让给受让人。所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出口货物所出立的保险单,可以由国外买方随同该批货物权利同时转比给受让人。

目前,国际保险市场上习惯使用的保险单证,主要有以下儿种:

1.保险单(InsurancePo1icy)

保险单是保险人已接受保险的正式凭证,俗称“大保单”,也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订契约的证明。就国际贸易海上保险而言,这种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单,通常是承保一个指定航程内某一批货物发生的危险。在保险单中除载明被保险人名称、保险货物名称、运输工具种类和名称、承保险别、开航日期及起讫地点、保险金额及偿付地点等项目外,并附有有关保险人的责任范围以及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详细条款。

目前,我国按C.I.F.条件出口的货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均可出立这种保险单。

2.预约保险单(Open Policy)

它是保险人承保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分批发运的货物所出立的保险单。在预约保险单内,载明保险货物的范围、险别,保险费率、每批运输货物的最高保险金额以及保险费的结算办理等。凡属预约保险范围内的进出口货物,一经启运,即自动按预约保险单所列条件保险,保险人可不再签发每批货物的保险单。但被保险人应在获悉每批货物启运时立即以启运通知书或其他书面形式将该批货物的名称、数量、保险金额、运输工具的种类和名称、航程起讫地点、开航日期等情况通知保险人。

这种预约保险单,在我国仅适用于以F.O.B.或C.F.R.条件成交的进口货物的保险业务。

3.保险凭证(Certificate oflnsurance)

保险凭证是保险人对货物已接受保险的一种证明文件,俗称“小保单”,是简化的保险单,保险凭证仅载明被保险人名称、被保险货物名称及数量、船名、航程、开航日期、险别、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等必要的项目,而对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则不予载明,仍以正式保险单详细的保险条款为准。在使用上,保险凭证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效力。(www.daowen.com)

4.联合凭证(Combined Certificate)

它是比保险凭证更简化的保险单证。保险公司仅将承保险别、保险金额、保险和理赔代理人名称和地址以及保险编号加注在进出口公司开具的出口货物发票上,作为已经保险的证明。至于其他项目,均以发票所列明者为准。

所以叫做发票与保险单相结合的联合凭证。

目前,这种联合凭证仅适用于承保对港澳地区的部分交易。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保险金额(Insured Amount)是被保险人对货物的投保金额,也是保险人据以计算保险费和赔偿的最高数额,即全损赔偿的限度。而保险费则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收取的费用。保险人在收取保险费时,一般是按保险金额的一定百分数收取保险费的,这一定的百分数就是保险费率。

兹分别按进口货物险和出口货物险加以说明。

1.进口方面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进口货物运输险的保险金额,是按C.I.F.值计算的。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根据各进出口公司送交的海运进口装船通知书或结算凭证汇总后,按季度或月度分别向各进出口公司收取保险费。

空、邮运进口货物的保额也按C.I.F.值计算。由保险公司每季按规定费率计算保险费,向各进出口公司核收。

2.出口方面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出口货物的保额,一般按出口成本加运费、保险费,再加成1O%来计算的,即按C.I.F.发票金额的110%计算。保险加成是作为买方的费用和预期利润。但是,由于不同地区、不同货物、在不同时期的预期利润不一样,因此,买方如果要求保险加成超过10%时,也可酌情考虑。

保险人通常是根据货物的性质收取相应的保险费。对于在运输途中容易丢失或损坏的货物,收费就高;反之,则较低。因此,各进出口公司在对外核算C.I.F.价格中的保险费时,应按不同货物的保险费率核算,否则会蒙受经济上的损失。

根据国际保险市场的习惯,保险人在承保战争险时,平均一般按最低费率收费,但遇到爆发战争时,就要随时调整费率。由于各进出口公司从对外洽谈交易到货物实际出运,一般需要经过一段时间,如果在这一段时间内,突然爆发战争,在保险公司已相应提高战争险费率的情况下,我进出口公司就需贴付战争险的加保费。根据国际贸易习惯,为了能够随时向国外买方增收战争险的加保费,应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如货物出运时,保险人增加战争险费率,卖方有权向买方增加保险费,以避免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保险索赔手续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的出口货物,在到达国外目的地以后发现货物损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一般都按保险单规定委请指定的检验人检验货损,出具检验报告,由国外收货人凭检验报告连同有关权益证明书、保险单正本,直接向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索赔。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的进口货物运抵国内后,如果发现残损或短缺,在港口的收货单位应立即通知当地的保险公司,在内地的收货单位则应立即通知当地的保险公司或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联合检验,出具联合检验报告。申请联合检验的期限,一般最迟不能超过保险责任终止日前十天。收货单位应根据残损货物联合检验报告的损失金额或程度,向卸货港的保险公司索赔。为了分清国内、国外有关单位的责任,为了防止国外不法商人以劣货充好货和国外承运人失职所造成的货损,保险公司应会同各有关贸易单位、港口和运输部门加强港口检验工作,及时发现国外商人的责任事故,立即办好对外索赔手续。

复习思考题

一、在国际贸易中为什么要办理货运保险?

二、我国海洋运输保险有哪三种基本险?试写出中文名称和英文简称。

上述三种基本险别的责任范围有什么不同?

三、附加险有哪些险别?试举例说明在投保海运一切险时,是否包括上述所举的附加险?

四、什么叫全损?全损有哪几种?有什么规定?

五、共同海损的特定条件是什么?

六、什么是“仓至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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