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风险和损失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各国地理位置上的原因,以及海洋运输具有运费低廉、运量大等优点,货物运输大部分都是通过海洋运输方式来完成。
货物在海上运输及在海陆交接过程中,可能遭遇各种风险和损失,各国保险公司并不是对所有风险都予以承保,也不是对一切损失都予以补偿。为了明确责任,各国保险公司将其承保的各类风险及对风险所造成的各种损失的赔偿责任,在其承保的各种基础险别中都加以明确规定。因此,我们首先必须了解各保险公司对海上风险和损失所作的解释和规定。
1.海上风险
海上风险,一般指船舶、货物在海上运输中所发生的各种风险。在各国保险业务中,各保险公司所承保的风险,主要包括“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其他外来原因所引起的“外来风险”。这些风险,在保险业务中,都有其特定的涵义和内容。按照一般的解释,这些风险所指的大致内容如下:
(1)自然灾害(NaturaI Calamity)
所谓自然灾害,并非指一切由于自然力量所造成的灾害,而是仅指恶劣气候(如暴风雨)、雷电、海啸、地震、洪水以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
(2)海上意外事故(Fortuitous Accidents at Sea)
海上意外事故不同于一般的事故,这里所指的主要是船舶搁浅、触礁、沉没、火灾、爆炸、碰撞、船舶失踪或其他类似事故。
(3)外来风险(Fxtraneous Risks)
所谓“外来风险”,通常是由外来原因引起的,通常仅指偷窃、破碎、雨淋、受潮、受热、发霉、串味、沾污、短量、渗漏、钩损、锈损等。
除上述风险外,保险货物还可能遇到一些特殊的风险,如战争、敌对行为或武装冲突等所造成的损失。
凡以上所指的各类风险,均属海洋运输保险所承保的范围,买方或卖方可根据需要向保险公司投保。
2.海上损失
海运保险货物在海洋运输中由于海上风险所造成的损坏或灭失,称为海损。根据国际保险市场的一般解释,凡与海陆连接的陆上和内河运输中所发生的损失或灭失,也属海损。按照货物损失的程度,海损可以分为全部损失与部分损失;如按货物损失的性质,又可分为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在保险业务中,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均属部分损失。
(1)全部损失与部分损失
全部损失简称全损(Total Loss)。全损有实际全损(ActualTotatLoss)和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两种。实际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完全灭失,或指货物完全变质,或货物已不可能归还被保险人而言。
例如,货物沉没海底,无法打捞,或水泥被水浸泡后变成硬块,完全失去原有用途等。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受损后,进行施救整理或恢复原状所需的费用,超过恢复后的货价,或者施救及修理费用加上续运至目的地的费用的总和,估计要超过货物在目的地的完好状态的价格。
部分损失(Pariial loss)是指货物的损失不及上述全部损失的程度。
部分损失可以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2)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
①共同海损(Generai Average,简写为G.A.)
在海运途中,载货的船舶遇到危险时,船方为了维护船舶和所有货物的共同安全或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有意采取合理措施所作的某些特殊牺牲成支出某些特殊的额外费用。这些特殊的牺牲和额外费用,叫做共同海损。
根据以上概念,构成共同海损应具有下列几方面的条件:
A.必须确实遭遇危险。
B.措施必须是有意识的、合理的。
C.必须是为了船、货各方面的共同安全。
D.牺牲或费用的支出必须是非常性质的。
E.损失必须是共同海损行为的直接结果。
F.牺牲或费用的支出必须有效果。
②单独海损(Partlcular Average,简写为P.A.)
保险货物遭受海损以后,如未达到全损程度,仅属部分损失,而且这种损失又不属共同海损,不是由多方面的关系人共同分摊,仅由受损方面自己负责,这种损失,称为单独海损。单独海损是与共同海损相对而言。
除上述风险损失外,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还可能发生其他损失,如运输途中的自然损耗以及由于货物本身特点和内在缺陷所造成的货损等。对于这些损失,保险公司一般不予承保。
货物保险条款与保险险别(www.daowen.com)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由各保险公司自行制定。在保险单中,通常列有各种保险条款,以规定保险人对承保货物遭受损失时的赔偿责任范围。这种对保险人承保责任范围所作的规定,一般称为保险险别。保险险别,可由投保人根据货物特点和航线、港口等情况自行选择投保。
在国际保险市场上,资本主义国家的保险垄断组织或保险公司根据各自的需要,一般都采用自订的保险条款,但由于历史的原因,其中影响较大并具有代表性的是伦敦保险协会所制订的“协会货物条款”(Institute CargOClauses,简写为I.C.C.)。根据统计,目前世界上有2/3 的国家在海上保险业务方面直接采用了英国伦敦保险协会的条款。还有很多国家在制定本国保险条款时参考或部分采用上述条款。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根据“协会货物条款”的规定,保险货物的险别,分为平安险(FreeFromParticularAverage,简写为F.P. A)、水渍险(With Average或With Partic-ular Average,简写为w.A.或w.P.A.)和一切险(AII Risks)大类。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都是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险别。根据不同类别的货物的需要,在投保一种基本险别外,尚须加保的险别,都叫附加险。附加险又包括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它们都不能单独投保。
一切险是水渍险和各种一般附加险的总和,它是保险责任范围最广的一种险别。
现就“协会货物条款”中有关的主要内容,简要介绍和说明如下:
1.关于险别的规定
(1)平安险(F.P.A.)
平安险是我国历史上的习惯叫法,英文原意是“不负单独海损责任”。
也就是说,被保险标的所遭受的单独海损的损失,原则上不在保险人承保范围之内。
按照“协会货物条款”的规定,承保平安险时,保险人仅对自然灾害和海上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损失负赔偿责任,而对单独海损不负责任。但下列损失,仍在平安险承保的责任范围之内:
第一,由于船舶或驳运工具发生搁浅、触礁、沉没或者焚毁所引起的单独海损以及在航运中发生上述意外事故之前或后,即在航程中曾有过搁浅、触礁、沉没、焚毁而又遭遇恶劣气候,如暴雨、巨浪等自然灾害所致的部分损失。
第二,被保险货物在装载、转载或卸载时因落水所遭到的一件或数件的完全灭失。
第三,可合理归因于船舶或驳运工具发生失火、爆炸或除水以外的其他外来物体或船舶碰撞所造成被保险货物部分的损失。
第四,由于共同海损引起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依照以上所列举的承保范围,平安险虽然在词义上不负单独海损责任,但实际上它还是包括一部分单独海损责任的。
(2)水渍险(w.P.A.或w.A.)
水渍险也是我国保险业务中的习惯叫法,英文原意为“负单独海损责任”。其责任范围是:
第一,平安险责任范围以内的全部责任。
第二,由于恶劣气候,如暴风、巨浪等自然灾害引起的部分损失。以上说明,水渍险的责任范围比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大。
(3)一切险(AII Risks)
一切险的责任范围是: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保险人对于被保险货物因遭受所有因意外事故所发生的损失,不论是共同海损、单独海损、全部损失、部分损失,以及其他外来原因造成的偷窃、淡水雨淋、破碎等损失,均包括在一切险承保责任范围之内。但是,由于货物本身特性所造成的损失、物价跌落的损失等,却不包括在一切险承保范围之内。一切险条款的责任范围很广泛,但战争险(War Risks)或罢工险(Risks ofStrikcs),则不包括在内。
(4)附加险(Extraneous Risks)
在附加险条款中,有一般附加险条款和特殊附加险条款两类。由于货物种类繁多,各有特点,所以投保附加险的险别各异,投保人可根据需要选择投保一种或若干种附加险。一般附加险的种类很多,其中主要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 Pilferage and Non-de1ivery,简写为T.P.N.D.)、淡水雨淋险(Fresh and/or Rainwater Damage Risks)、渗漏险(Riskof Leakage)、短量险(Risk ofShortage in Weight)、钩损险(HookDamage)、污染险(Risk ofcontamination)、破碎险(Risk of Breakage)、碰损险(Clashing)、生锈险(Risk of Rust)、串味险(Risk of Odour)、受潮受热险(Sweating and/or heating)等。凡保险人对承保这些附加险货物如在运输途中发生损失,均按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予以赔偿。
战争险(War Risk)属特殊附加险。按照战争险条款的规定,其责任范围内包括: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等行为及因船舶被捕获、拘押、禁制、扣留等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以及水雷、雨雷、炸弹或其他常规武器所造成的损失,均由保险人负责赔偿。此外,由于上述原因引起的共同海损或救助费用也负赔偿责任。但由于原子或热核武器所造成的损失除外。
此外,特殊附加险还包括罢工险、舱面险、进口关税险、拒收险、黄曲霉素险、交货不到险等。
2.保险责任的起讫
根据“协会货物条款”规定,保险责任起讫采用“仓至仓条款”,自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仓库或储存处所时开始,在正常运输过程中继续有效,直至货物送达保险单所载地点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时为止。如货物在目的地或先于目的地送达被保险人所选择的任何其他仓库或储存处所,既不是在正常运输过程之中,也不是为了分拨或分送,则保险责任应在货物送达该选择地点时终止。倘若在最后卸货港自远洋船船边卸毕时起60 天内未发生最后交货,则保险责任应于该60 天届满时终止。如卸货后货物须运往另一目的地,则保险责任应于货物一经开始运往该目的地时起即行终止。
“协会货物条款”对有关扩展货物保险责任期限作了规定。
根据这项国际海上保险市场普遍采用的“扩展责任条款”(ExtendedCover Clause)的规定,凡由于被保险人所无法控制的情况,使货物受到滞延或造成绕航,被迫卸货、重装或转船,以及由于承运人行使运输契约所赋予的自由处置权而发生变更航程,则保险应继续生效。但条款明确规定,本保险对保险标的滞延,内在缺陷或特性而产生的灭损、损害或费用的责任并不扩展。
鉴于近年来一些国家港口很拥挤,海轮到港后等候码头卸货的时间很长,伦敦保险协会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在货运保险条款中又增加了码头延迟条款。规定在海轮“到达”所承保货物的最后卸货港当日午夜起算60 天期满,而货物届时仍未卸载完毕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此后,只有被保险人通知保险人后,保险人才对所保货物按随后商定的加保费负保险责任。但上述到60 天为止的猢限和以后的延长期限,均以货物卸载完毕为止。卸载以后,保险责任继续按照协会有关条款和规定办理。上述海轮的“到达”,应指海轮在港务当局管辖的区域内一个泊位或地点抛锚、停泊或者系缆。如果没有这种泊位或地点,则应指海轮“在”或者“离开”原定卸货港的地方第一次抛锚、停泊或者系缆、等候卸货停泊位时,即作为“到达”已经发生。
关于战争险责任的起讫是,从货物装上海轮之后,到货物在最后卸货港口卸离海轮时,或海轮到达最后卸货港当夜12 时起满15 天止。如果是转船货物,从原海轮到达中途港当夜12 时起满15 天即告终止。
在我国对外贸易业务中,除有时在国外保险常使用伦敦保险协会的条款外,经常大量使用的还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制订的保险条款。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简称“中国保险条款”(China lnsuranceClause,简写为C.1.C)。该条款是参照国际保险市场的一般习惯并结合我国保险工作的实际而制订的,其主要内容有: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除外责任、责任起讫、货损检验与赔偿以及争议的处理等。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条款关于险别及责任范围的规定,同伦敦保险协会的规定大体相同,它除规定基础险别外,也规定有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由于各种基础险别承保的责任范围不同,因而适用加保的附加费往往也各不相同。被保险人在投保任何一种基础险别的同时,可根据需要加保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一般附加检和特殊附加险都不能单独作为一种险别投保。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险条款的规定,各种基础险别承保责任的起讫期限,均采用国际保险业务中惯用的“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Warehouse Clause),即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地发货人的仓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运输和陆上运输,直至该货物运交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仓库时为止。战争险的责任起讫,则不采用“仓至仓”条款。其责任起讫是,自被保险货物装上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港的海轮或驳船时开始,直至卸离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的海轮或驳船时为止。这项规定,同国际保险市场的习惯做法也是一致的。
应当指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目前应用的条款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必将随着形势的发展,而有所补充和修订,以便有效地为发展对外贸易和加速实现四个现代化服务。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