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贸易中,货物装运后,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有关的装运单据(Shipping Documents),作为履行合同的依据。装运单据的种类很多,其中最主要的有海运提单、铁路运单和航空运单等。这些主要的装运单据,不仅反映了买卖双方的责任与权益,而且也体现了货主与承运人之间的关系,凡交接货物和收付货物,都离不开这些单据。因此,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必须对装运单据的种类和份数作出具体规定。由于海运提单使用最多,而且内容也较复杂,所以本节仅着重介绍海运提单,至于其他装运单据,则在其他有关章节中分别说明。
提单性质与作用
提单(Bill of Lading 简称B/L)是货物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证件,它体现了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提单的性质与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它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Re-ceipt for
thegoods)
证实已按提单记载的事项收到货物,承运人应凭提单所列内容向收货人交货。
2.它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由于提单是一种物权证件(Documents of Titie),是提取货物的凭证,因此占有提单就有支配货物的权利,就等于占有货物。卖方凭提单向银行议付货款,收货人凭提单可以提取货物或背书转证,承运人有责任把货物交与提单的合法持有人。由于提单能起到代替货物本身的作用,因此,提单持有人在货物运抵目的港之前,可以凭提单向银行抵押取得贷款。
3.它是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同意的运输契约的证明
运输契约是在装货前商定的,而提单是在装货后才签发的,因此,提单本身并不是运输契约,而只是运输契约的证明(Evidenceof Contract ofCarrier)。在提单背面照例印有各项运输条款和条件,规定了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的权利和免责事项。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有权向承运人取得违约赔偿。
提单除起上述主要作用外,有些国家港口规定,必须将提单送交当地海关查验;有些国家在办理领事签证时,也须交验提单副本,作为核查商品能否进口或征收税款之用。
提单的种类
在国际贸易业务中,提单可以从各种不同的角度加以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按签发时间分类
根据签发提单的时间是在货物装船之后还是装船以前,可以分为:
(1)已装船提单(Shipped 或On Board B/L)
已装船提单是指货物装船后,由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的提单,它必须载明装货船名和装船日期。装船日期经常以签发提单的日期来证明。由于已装船提单对收货入按时收货有保障,因此,在买卖合同中一般都规定卖方须提供已装船提单。按照国际商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在信用证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卖方提供的提单,必须是已装船提单。《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也规定,货物装船后,如托运人提出要求,承运人必须签发给托运人已装船提单。
已装船提单在国际贸易中广泛使用,在我国对外贸易业务中,一般也都是使用这种提单。
(2)备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
备运提单又称收讫待运提单,是承运人在收到托运货物等待装船期间,向托运人签发的提单。这种提单有利于船方争揽货载。由于这种提单没有肯定的装货日期,而且往往不注明装运船只的名称,即使注明也多系拟装船名,将来货物能否装出,以及能否凭单提到货物,都很难预料,加之,在资本主义国家还可能发生根本未收到货物就出具备运提单的欺诈行为,因此,进口商一般都不愿接受这种提单。在跟单信用证支付方式下,银行一般也都不接受备运提单。所以在国际贸易中,这种提单应用不广。备运提单如经承运人加注“已装船”(On Board)字样,注明装船名称、装船日期井签字证明,也可变成“已装船提单”而为银行所接受。
2.按提单有无不良批注分类
(1)清洁提单(Clean B/L)
清洁提单是指交运货物的外表状况良好(In Apparent GoodOrderand Condition),承运人未加有关货损或包装不良之类批注的提单。在买卖合同中,一般都明确规定卖方提供的已装船提单必须是清洁提单。卖方提交了清洁提单,才能取得货款。
(2)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 or FouI B/L)
承运人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对交运货物的外表状况不良或件数、重量与提单记载不符,可以在提单上加注批语,如“包装不固”、“破包”、“×件损坏”等。凡承运人加注了这类表明货物外表状况不良或存在缺陷的批语的提单,叫做不清洁提单。银行为了自身的安全,对不清洁提单,除信用证明确规定可接受者外,一般都拒绝接受。因此,在实际业务中,有些托运人为了便于向银行结汇,当遇到货物外表状况不良或存在缺陷时,便要求承运人不加批注,仍给予签发清洁提单。但在这种情况下,托运人必须向承运人出具保证函(Letter of lndemnity),保证如因货物破残短损及承运人因签发清洁提单而引起的一切损失,概由托运人负责。
在国际贸易业务中,一般认为,下列三种内容的批注,不应视为不清洁提单:
①不明白表示货物或包装不能令人满意的条款,例如:“旧箱”、“旧桶”等;
②强调承运人对于货物或包装品质所引起的风险不负责任的条款;
③否认承运人知道货物内容、重量、容积、质量或技术规格的条款。
在我国对外贸易中,都明确规定卖方必须提供清洁提单。
3.按提单的收货人抬头分类
(1)记名提单(Straight B/L)
记名提单是指发给指定的收货人的提单,在提单中的收货人栏内,具体填明收货人的名称。这种提单只能是指定的收货人提货,不能转让,因而又称为“不可转让提单”。记名提单虽可避免提单转让过程中的风险,但却失去其代表货物转让流通的便利,同时银行也不愿接受这种提单作为议付证件,因而在国际贸易业务中极少使用。一般只有在运送贵重物品、援助物资和展览品等时,才予采用。根据某些国家的习惯或者进口商信誉卓著,也可以不凭记名提单,而只凭个人担保提货,即只在“到货通知”(Notice ofAr-rival)上背书后,就可提货。
(2)不记名提单(Bearer B/L)
不记名提单又称空名提单,即指在提单收货人栏内不填写收货人或指示人的名称而留空,提单持有人可不作任何背书,就能凭提单转让货物所有权或提取货物,承运人只凭提单交货。由于这种提单风险较大,故国际上一般极少使用。
(3)指示提单(Order B/L)
指示提单是指在提单的收货人栏内只填写:“凭指定书”(Toorder)或“凭某人指定”(To order of.)字样的一种提单。这种提单可以背书转让。背书的方法有两种:单纯签字盖章的,称空白背书;除背书人签字盖章以外,还列有被背书人的名称的,称记名背书。提单经背书后可转让给其他第三者,因而又称为“可转让的提单”。注明“凭指定”的提单,在卖方未指定收货人之前,卖方仍保持货物的所有权,如经卖方在提单上空白背书转让后,持有这种提单的人,就有权提货。这样的提单也可称为“不记名提单”。
指示提单在国际贸易中较为普遍使用。在我国出口贸易中,大多是采用这种“凭指定”空白背书的提单,习惯上称为“空白抬头、空白背书”提单。
4.按运输方式分类
按运输方式,提单可分为直达提单(Direct B/L)、联运提单(Through
B/L)、转船提单(Transhipment B/L)和多式联运单证(CombinedTransport Documents,简称C.T.D.)四种。
(1)直达提单
承运人对自装运港直接运到目的港的货物所签发给托运人的提单,叫做直达提单。在国际贸易中,如合同和信用证规定有限制转船条款时,则托运人必须取得直达提单,方可向银行结汇。在直达提单中,除列明装运港和目的港名称外,不得有中途转船的批语。
(2)联运提单
联运提单用于海陆联运或海河联运或海海联运。它是由第一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起运地签发运往货物最终目的地的提单,并收取全程运费,货物到达转运港后,由前一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代为将货物交给下一段航程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继续运往目的地。
联运提单虽然包括全程运输,但在联运提单中一般都载有一项免责条款,申明签发提单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一般只对第一程运输所发生的货物损害负责,对于货物在卸离第一程运输工具及装上第二程运输工具以后所发生的损失,概不负责。
(3)转船提单(Transhipment B/L)
在装运港装货的船舶,不直接驶往目的港。而在中途其他港口换船,转运至目的地,由第一程承运人在装运港签发运往最后目的港的提革,称为转船提单。在转船提单中必须注明“在某某港转船”等字样。(www.daowen.com)
根据银行信用证业务的习惯,凡信用证内未明确规定禁止转船者,即视为可以转船,因此,只要提单包括全部航程,凭提单可以提取货物,银行即予接受。
(4)多式联运单证(Combined Transport Document)
为了适应成组运输,特别是集装箱运输迅速发展的需要,近年来,在国际货物运输业务中采用了多式联运单证这种新的格式。根据国际商会1983年修订的《联合运输单证统一规则》(UniformRules for a CombinedTransport Documents)的规定,这种运输单证是在使用多种运输方式运送货物时采用,它是由“联运经营人”(LombinedTransport Operator,简称C.T.O.)签发给托运人的对全程运输负责的一种单证,“联运经营人”可以自身承担全程运输中的一部分运输,也可以自身不承担任何运输,而将全部运输任务安排给其他有关的承运人。
5.按提单内容的繁简分类
(1)全式提单(Long Form B/L)
全式提单是指通常应用的带有背面条款的提单。这种提单除其正面必要的项目外,在其背面还列有各项有关装运的条款,以表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权利与义务。
(2)略式提单(Short Form B/L)
略式提单是指内容简略而不带背面条款的提单。这种提单仅保留其正面的必要项目。略式提卑又可分为租船合同项下的略式提单和非租船合同项下的略式提单两种。
①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Charter-party B/L)
大宗货物通常是租用不定期船(Trarnp)运输的。船、租双方订立的租船合同,仅仅是有关当事人之间有关权利、义务的一种运输契约,而不是表示已经收到了有关货物的收据。在货物装船后,承运人还需另外出具提单。
这种提单称为“租船合同项下提单”。在这种提单中注有“根据某某租船合同出立”等字样。因此,这种提单受到租船合同条款的约束。当出口商以这种提单交银行议付时,银行一般是不愿接受的,因为这种提单要受租船合同的约束,银行不愿承担可能有的额外风险。只有在开证银行授权可接受租船合同项下提单时,议付银行才同意接受这种提单,并要求出口商提供租船合同副本,以便了解提单和租船合同的全部内容。
②非租船合同项下的略式提单(Non-Charter。 Party B/L)
为了简化提单的备制工作,有些船公司将全式提单留存起来,仅供托运人查阅,而签发给托运人一种略式提单。在这种提单上一般印有“本提单货物的收受、保管、运输和运费等事项,均按本公司全式提单的正面、背面的铅印、手写、印章和打字等书面的条款和例外条款办理”等内容。按一般国际贸易惯例,银行对这种略式提单可以接受。
6.其他分类
(1)舱面提单(On Deck B/L)
舱面提单是指承运人对装于船舶甲板上的货物所签发给托运人的提单,故又称甲板货提单。承运人在这种提单上打印或书写“装舱面”(On Deck)
字样,以表明提单所列的货物装在甲板上。
装在甲板上的货物,一般来说风险较大。根据《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对甲板货的灭失和损坏不负责任。因此,买方一般不愿意将货物装在甲板上,有时甚至在合同和信用证中明确规定“不准将货物装在甲板上”。银行为了维护开证人的利益,一般也拒绝接受舱面提单。
但是,在国际贸易业务中,有些体积特别庞大的货物以及某些毒品和危险货物不宜装于舱内,只能装在船舶甲板上。如遇这种情况,合同和信用证中应规定有“允许货物装在甲板上”的条款,银行根据信用证的这一条款,对舱面提单当予接受。此外,由于集装箱运输的发展,有些提单上订有“如用集装箱装载,货物可能装于甲板”的条文。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虽然提单上订有货物可能装于甲板的条文,但只要未特别表明该货物已装于甲板者,银行不予拒绝。
为了促使承运人对甲板货承担适当的责任,《汉堡规则》规定,承运人应对甲板货的灭失或损坏负责,但由于甲板货的固有危险所引起的除外。承运人只有按照同托运人签订的协议和贸易习惯,才有权在甲板上装运货物,否则,承运人应对由于在甲板上装货而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毁损负责。
(2)过期提单(Stale B/L)
货物装船后,卖方向当地银行提交装船提单时,银行按正常邮程预计收货人不能在船抵目的港之前收到的提单,称为过期提单。根据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凡在提单签发日21 天后提交的提单均属过期提单。过期提单影响买方及时提货、转售并可能造成其他损失。为了防止买方借口提单过期而拒付货款,银行一般都拒收过期提单。提单过期一般由两方面原因造成:一方面是由于托运人在交单结汇前有过不应有的延误;另一方面,是由于近洋短程运输所致。由于在近洋短程运输情况下,很难避免出现过期提单,所以卖方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一般都要求买方开证时,须列入过期提单可以接受的条款,以免引起争议。
提单的内容
提单的内容很广泛,它涉及到承运人、托运人以及收货人与提单持有人等关系人的责任和利益,因此,我们应当了解和研究提单的有关内容。
提单的内容包括正面的记载和背面的条款。正面的内容,除印忧的契约文字外,还有托运人和承运人分别填写的事项。背面的内容,主要是印就的运输条款。
提单正面的内容,可概括为三部分:
(1)托运人填写的部分
托运人填写的事项包括:船名、船籍、装运港、目的港、托运人及收货人名称、被通知人名称及地址、货物名称、包装、标志、件数、重量和体积等。
(2)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填写的关于运费的部分
承运人除写明运费金额外,最主要的是要注明运费是预付还是货到目的地后支付。
(3)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署的印刷体的契约文字,作为收到货物的凭证。同时,注明提单签发地点、签发提单正本的份数及签发日期等项内容。
在提单的背面,一般都有印就的运输条款,作为确定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以及承运人与收货人及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主要依据。提单中的运输条款,起初是由船方自行规定的。后来由于船方在提单中规定越来越多的免责条款,使货方的利益失去保障,并降低了提单作为物权证件的作用。
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不愿凭提单议付货款,保险公司也不愿承保海洋运输险,结果直接影响到国际贸易和国际航运事业的发展。为了缓和船方与货方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尖税矛盾,并使航运业继续发展,各国航运企业家在国际法律协会的协助下,于1921 年在海牙集会,并拟订了《海牙规则草案》。
1924 年秋欧美各主要航运国家又在布鲁塞尔开会正式签署了《海牙规则》(Hague Rules),其全称是《关于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国际公约》(lnternationaIConventionfor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Law Relating to Bill of Lading)。此后,各资本主义国家制订提单时,一般都以《海牙规则》的条款为依据,所以各国提单的内容大体相同。
由于《海牙规则》的内容,在许多方面是明显地偏袒船方的利益,所以仍然遭受货方的反对,特别是一些航运业不发达的国家,对它的不满和反对更为强烈。因此,第三世界国家强烈要求对《海牙规则》进行全面的实质性的修改,1978 年3 月,78 个国家的全权代表在汉堡开会井通过了《1978 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U.N. ConventiOn on the CarrierofGoods by Sea, 1978),简称《汉堡规则》,并规定该规则在第20个国家提交本国政府批准后生效。
为了适应我国发展远洋运输业务的需要,中国远洋运输公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公司也采用了自制的提单,该提单除正面内容外,在其背面也有印就的运输条款。
提单的签发
按正常手续,托运人在托运货物时应提出书面托运单证(一般为装货单),经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同意后凭以装船。货物装船后取得船方收据(即收货单),由船长或其代理人凭收货单签发提单。通常正本提单签发一式数份,凭其中一份完成交货责任后,其余的均作废。
复习思考题
1.出口合同中的交货时间一般有哪几种订法?各种订法的涵义如何?在
订定交货时间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2.国际贸易货物运输的方式有哪几种?如何选择使用?
3.什么叫班轮和租船?它们各有何特点?
4.怎样选择目的港和选择港?
5.如何计算延期费和速遣费?
6.什么是提单?提单的特点和作用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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