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数量的重要意义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必须以约定的货物数量作为履行合同的依据,商品数量是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之一。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所交货物的数量必须与合同规定相符。如卖方所交货物的数量小于合同规定的数量,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前补交,但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即使如此,买方也有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反之,卖方所交货物的数量如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除了可以拒收超额部分外,也可以收取多交部分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应按合同价格付款。
在我国对外贸易业务中,正确掌握进出口商品的数量,合理订定合同中的数量条件,不仅有利于多快好省地完成对外贸易任务,而且有利于体现我经营意图和贯彻对外政策。
计算数量的单位
货物的数量,是指以一定的度量衡单位表示的货物重量、个数、长度、面积、容积等。货物数量的多少既关系到一笔交易规模的大小,也会影响消费者的使用和市场的变化。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商品的种类、特性不同以及各国度量衡制度不同,因此,计算数量的单位也不相同。
国际贸易中通常使用的计量单位有以下几类:
1.重量(Weight)
如吨(公吨、长吨、短吨)、克、公斤、磅等。一般天然产品及其制品,如矿产品、钢铁、盐、农副产品等,均按重量买卖。
2.个数(Number)
如只、件、双、套、打、罗、令、台、架等。一般杂货及工业制品,均按个数买卖。
3.长度(Length)
如米(公尺)、英尺、码等。一般多用于绳索、纺织品等货物。
4.面积(Area)
如平方米(平方公尺)、平方码、平方英尺等。多用于玻璃和纺织品等货物。
上述长度和面积单位,主要应用于纺织品及金属绳索等细长物的计算。
5.容积(Capacity)
如公升、加仑、蒲式耳等。粮食及部分液体商品按容积计算。
6.体积(Volume)
如立方米(立方公尺)、立方英尺、立方码等。按体积单位成交的商品不多,仅应用于木材及化学气体等少数商品。
由于各国度量衡制度不同,所使用的单位各异,因此了解与熟悉相互之间的换算方法是很重要的。目前国际贸易中常用的度量衡制度,有国际单位制(国际单位制代号为“SI”即Internationa1System of Units)、公制(The Metric System)、英制(The BritishSystern)和美制(TheU.S. System)。
我国的法定计量单位为国际单位制,但为了适应国外市场习惯,在对外成交时,也有采用对方习惯的计量单位的。因此,在洽谈交易和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规定使用哪一种度量衡制度,以免造成误会和纠纷。同时,还要掌握各国度量衡制度之间的换算方法。
计算重量的方法
国际贸易中的许多商品是按重量买卖的。按照一般商业习惯,计算重量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1.毛重(Gross Weight)
即商品本身的重量加包装的重量,一般适用于低值的商品。
2.净重(Net Weight)
商品本身的重量,即除去包装后的商品实际重量。在国际贸易中,大部分以重量计量的商品,都是以净重计价。但是一些价值较低的农副产品,如粮谷、饲料等有时也以毛重计价。这种以毛重计价的办法称之为“以毛作净”(Gross for Net)。例如:中国东北大豆,100 公吨,单层麻袋包装,每袋100 公斤,以毛作净。
货物按净重计算时,必须由毛重扣除皮重,计算皮重的方法有四种:
(1)实际皮重(ActuaI Tare 或Real Tare)
即商品包装实际重量,是将整批货物包装材料逐一过秤求得的重量之和。
(2)平均皮重(Average Tare)
在皮重相差不大的情况下,从全体商品中抽出若干件包装材料,秤出皮重,然后求出其平均重量,即为平均皮重。
(3)习惯皮重(Customary Tare)
有些比较标准化、规格化的包装,其重量已为市场所公认,因此不必逐件重复过秤,而以习惯上公认的包装重量计算,称为习惯皮重。(www.daowen.com)
(4)约定皮重(Computed Tare)
即指买卖双方事先协商约定的皮重,不必过秤,逐一衡量。
计算皮重究竟采取哪一种方法,在磋商交易和签订合同时,也应明确加以规定,以免事后引起争议。
如在合同中未明确规定用何种方法计算重量和价格的,按惯例应以净重计。
3.公量(Conditioned Weight)
即用科学方法除去商品中所含的实际水分,再另加标准水分,所求得的重量。这种方法经常用于水分含量不稳定、易受空气湿度影响的商品,如羊毛、生丝、棉花等。
4.理论重量(Theoretical Weight)
对于有固定规格和固定尺寸的商品,根据其数量经推算所得的重量。如马口铁、钢板规格一致,其重量大致相等,可以从张数推算其实际重量。
数量条款的订定
合同中的数量条款(Quantity Clause)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和处理争议的根据,因此,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必须对数量条款作出明确合理的规定。在买卖合同的数量条款中,一般须订明数量和计算单位。以重量计量的,还须明确计量的办法,如“中国蚕豆五百公吨,麻袋装,净重”。但有时在某些合同中也规定交货数量的机动幅度和作价办法。为了订好数量条款,在磋商交易和签订合同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必须正确掌握进出口商品的数量
在进出口商品数量掌握上,必须体现政策和符合计划的要求。此外,还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需要与可能来确定成交的数量。具体地说,在出口商品数量的掌握上,既要考虑国外市场的需求量、市场趋势、季节因素、保证及时和合理供应,以便巩固和扩大销售市场,使我出口商品卖得适当的价格;又要考虑货源情况和适应国内的生产能力,以免造成交货困难。同时,还要根据国外商人的资信情况及其经营能力来确定成交的数量,以防发生货款落空的风险。在进口商品数量的掌握上,主要应服从国内建设和调剂市场的需要,同时应考虑外汇支付能力与运输能力。此外,还应根据当时市场行情的变化情况,决定购买的数量。
2.合理地规定溢短装条款
在农副产品和工矿产品的交易中,往往由于商品的特性、生产能力、船舶舱位、装载技术和包装等原因,比较难以准确地按合同规定的数量交货。
因此,买卖双方在商订交货数量时应订有一定的机动幅度,即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Clause)。按照这一规定,卖方在交货时可以溢交或短交合同数量的百分之几。例如,中国大米10 万公吨,卖方可溢交或短交2%(China Rice, 100 000 metric tons with 2%morcor less atSellers’ option)。按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如凭信用证付款方式进行的买卖,除非L/C 所列的货物数量不得增减,在支取金额不超过L/C 金额的条件下,即使不准分批装运,卖方交货数量的伸缩幅度为5%,但货物数量按包装单位或个体计算时,此项伸缩则不适用。
合同数量的溢短装,一般由卖方决定,也有由买方决定(AtBuyer’soption)的。在合同数量大,商品价格波动激烈的情况下,为了防止卖方或买方利用溢短装条款,故意多装或少装,因此,有的合同在规定溢短装条款时,还规定只有在为了适应船舱的需要时,才能适用。
在国际贸易中,粮食、化肥、矿砂、食糖等大宗商品,一般都用整船装运。由于船舶结构、积载因素和装载技术上的差异,所以在实际装船时,往往会出现多装或少装的情况。按照国际航运惯例,船舶的实际装载量应由船长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船长决定的实际装载量与卖方提出的交货量往往会有差异,这就有必要对每批装船的数量规定一个机动的幅度。在大宗交易的情况下,对合同全部数量如需订立溢短装条款,则对每批装船数量的溢短装,最好也应同时加以规定。这样,责任明确,不易引起争议。
鉴于某些国家法律规定,如卖方所交货物的数量大于或小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都有权拒收全部货物。因此,对于某些难以准确地按合同规定数量交货的出口商品,一般都应在合同中订立溢短装条款,以免买方利用卖方在交货数量上的某些难免的差异,挑起争端。
合同中对数量的机动幅度的计价,一般有两种不同的计价办法。一种是短交或溢交的数量均按合同价值计算。但有的合同为了防止买方或卖方在市场价格变动时,利用溢短装条款钻空子,对溢交或短交部分,规定按装船时或按到货时的市价计算。在合同中没有规定溢短装部分的计价办法时,通常按合同价格计算。
3.应注意用词明确、具体、避免使用笼统含糊字眼
在规定商品数量条款时,应尽可能使用明确、具体的字眼,以免在合同执行时引起不必要的纠纷。有时在合同数量条款中只规定“约量”(About orApproximate or Circa),即在合同规定的数量前加上“约”字,意思是卖方交货的数量可以有一定范围的灵活性。由于“约量”的字眼笼统含糊,国际上对其涵义有各种不同的解释,有的解释为2%,有的解释为5%,也有的解释为10%。为了明确责任和便于合同的执行,最好在合同数量条款中不采用“约量”,而规定明确的溢短装幅度。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这种约数,可解释为交货数量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如确需采用时,当事人双方也应就“约量”的涵义作出明确的规定。
复习思考题
一、提高出口商品品质有什么重要意义?
二、对出口商品品质有什么规定?
三、在凭样品买卖中,对样品的要求是什么?
四、“来样成交”为什么要对方确认“对等样品”?
五、签订品质条款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六、商品数量的意义是什么?
七、解释下列名词:
毛重、净重、皮重、以毛作净、公量八、某公司出口一批商品100 公吨,合同规定有5%机动幅度,试计算出最多能装多少?最少能装多少?
九、什么是数量机动幅度?如何规定?
十、对于“约量”的掌握应注意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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