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商品品质对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性

商品品质对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性

时间:2023-06-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只有把好进口商品的质量关,才能保证国内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从而有利于四个现代化的早日实现。2.在进口商品品质方面我国进口商品也应符合国际市场和自然条件以及法律的要求,必须真正符合社会主义建设、科学研究、调剂人民生活和保证人民健康的需要。

商品品质对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性

商品品质的重要意义

商品品质(Quality of Goods)就是商品的内在素质(包括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构造、成分和性能等)和外表形态(包括外形、色泽、款式和透明度等)的综合,是决定商品使用效能的重要因素。就国际贸易而言,它还包括包装和市场适应性等社会属性。商品品质的优劣,对商品价格高低起重要作用。在磋商交易中,买卖双方都要针对一定的商品,按质论价。值得注意的是,商品的品质与销路有着直接的关系,目前,世界各国日益用提高商品品质作为提高商品竞争能力的一种手段。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品质问题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也日趋重要。

商品品质的优劣,不仅关系到商品的价值和销路,更重要的是关系到国家的信誉,因此,提高出口商品品质具有重大的政治经济意义。为了扩大出口商品的销路,以适应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要求,必须根据国际市场的需求来安排生产,大力提高产品质量,切实把好出口商品质量关,以保证出口商品质量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提高我国对外贸易信誉。

进口商品的质量也是很重要的。为了适应国内工农业生产、国防建设、科学研究以及调剂、补充国内市场和人民生活消费的需要,在扩大出口的同时,还要从国外引进技术设备和进口生产建设器材及人民生活所需的各种商品。进口商品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国内生产、科学研究和消费。只有把好进口商品的质量关,才能保证国内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从而有利于四个现代化的早日实现。因此,在签订进口合同时,必须认真订好品质条款,使进口的商品符合我国的需要。同时,还要认真做好进口商品的质量验收工作,保证进口商品质量符合合同的规定,以维护我国人民的利益。

合同中的品质条款是构成商品说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依据。英国的货物买卖法把品质条件作为合同的要件(Condition)。《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交付货物,必须符合约定的质量。

如卖方交货不符约定的品质条件,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也可要求修理或交付替代货物,甚至拒收货物和撒销合同,这就进一步说明了品质的重要性。

对商品品质的要求

为了使我国进出口商品的品质适应国内社会主义建设和国际市场的需要,保证顺利完成我国对外贸易所担负的任务,我国进出口商品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出口商品品质方面

(1)要保持商品品质的稳定,并不断加以改进和提高保持出口商品品质的稳定,是保持商品信誉和巩固国外市场的重要条件。对质量没有过关的商品,不宜轻易出口。只有等商品品质稳定后,才能向国外推销。同时,由于国外市场的需求不断变化,所以对已经外销的出口商品的品质、规格、花色、式样等也必须不断加以改进和提高。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巩固和扩大国外市场。

(2)要适应国外市场的消费习惯和消费水平

由于世界各国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各国人民的生活水平悬殊很大,各民族的爱好和生活习惯也不尽相同,因此,我国出口商品的品质、规格、花色、式样等应适应国外各有关市场的消费习惯和消费水平。为了有效地适应国外市场的需要,应及时了解国外市场情况和消费倾向,认真贯彻以销定产、产销结合的原则,使出口商品适销对路。

(3)要适应国外政府颁布的法律要求

出口商品要销往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而每个国家和地区的贸易管制办法和进口税收的规定各不相同。为了使我国出口商品能够顺利出口并卖得适当的价格,必须加强调查研究,使商品的品质、规格尽量适应有关进口国家和地区的政府法令的要求。

(4)要适应国外自然条件和季节变化

由于各国自然条件不同,季节变化不一,因而对商品品质、规格的要求各异。同时,有些出口商品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也往往会由于气候和各种自然条件的作用而发生物理变化或化学反应,从而使商品品质受到影响。因此,应当了解各个不同地区与国家的自然条件和季节变化情况及其对商品品质的影响,切实掌握商品品质在流通过程中的变化规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以保证我国出口商品的到货质量。

2.在进口商品品质方面

我国进口商品也应符合国际市场和自然条件以及法律的要求,必须真正符合社会主义建设、科学研究、调剂人民生活和保证人民健康的需要。凡品质不符合这些要求的商品,不应进口。对于确需进口的商品,其品质、规格不应低于国内的实际需要,以免影响国内的生产、消费与使用。但也不应超出国内的实际需要,任意提高对进口商品品质的要求,以免造成不应有的浪费。同时,对于主要项目指标的规定,应力求具体详细,必要时订明商品的用途与制造所使用的原料。

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

鉴于品质对商品的效用、市场价格和销路有重大影响,买卖双方为了保证交易商品符合一定的质量要求,都要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买卖合同中订立品质条款,就商品的品质及双方当事人在这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做出具体规定,作为卖方交货和买方验收的依据。由于国际贸易大多是大宗的期货交易,买卖双方又是地处两国,在洽谈交易时,往往没有看到全部商品,因此,需要有某种说明品质的方法,作为洽谈和履行合同的依据。当前,进入国际贸易的商品种类繁多,特点各异,用以说明品质的方法也就不可能一致。概括起来,国际贸易中常用来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基本上有两大类:

1.用实物表示法

(1)看货成交

即由卖方在货物存放地点向买方展示准备出售的货物,经买方现场检视满意后达成交易。以这种方式达成的交易,货物的品质以检视时的状态为准。

卖方只要交付经检视的货物,买方就不得对其品质提出任何异议。

一般而言,看货成交是在卖方掌握现货,并且货物数量不太大,买方能够亲临现场的条件下进行的。所以,通常只适用于一些首饰或工艺品等贵重货物以及其他现货交易。

(2)凭样品买卖

样品(Sample)通常是从一批商品中抽取出来的或由生产、使用部门加工、设计出来的足以反映该批商品平均质量的少量实物。

凭样品买卖(Sales by Sample)是指买卖双方约定凭样品作为交货的品质依据的交易。而用来作为衡量交货品质的样品,即称之为标准样品(Standard Sample)。在凭样品进行交易时,一般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该样品应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所交货物的品质不得低于样品”(Said Sample shall be treated as an integra1 partofthis contract.The quality of the goods delivered shall notbelower than the sample.)

凭样品的买卖有两项基本要求:一是以样品作为交货品质的唯一依据;

二是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样品完全一致。

标准样品一般多由卖方提供,但有时也可以由买方提供。前者称力“质量以卖方样品为准”(Quality as perSeller’s samples),后者称为“质量以买方样品为准”(Quality as per buyer’s sanples),不论样品由谁提出,一旦达成交易,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均须与样品相符,这是必须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卖方的一项主要义务。如两者不符,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买方可以提出索赔,甚至可以拒收货物,撤销合同。因此,在凭样品买卖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①凡属凭卖方样品的买卖,在出口对外寄迭样品时,必须注意选择有代表性的样品(Representative Sample)又称原样(OriginSample)。样品的质量既不能偏高,也不能偏低。偏高,会给日后交货造成困难;偏低,会使卖方在价格上吃亏。在我国外贸业务中,为选好样品,各出口公司应与有关生产、商检部门共同研究后再选送国外。同时在寄送样品时应留存复样(Duplicate Sample),以便作为日后交货或处理品质争议时的依据。在凭对方样品进口成交时,应在合同中规定我方对整批到货有复验权的条款,否则,如实际到货的品质低于样品,我方无复验权就会影响对外索赔的权利。

②凡属凭买方样品的买卖,即“来样成交”,如由我方出口,则在接到国外买方的来样时,必须慎重处理。首先,应考虑对方来样是否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对外贸易的原则。一般地说,只要不是反动的、黄色的、丑恶的,均可接受。其次,要考虑我国的原料和生产、加工能力等各方面的条件,如可以做到的,应予接受;如对方来样的①要求超过我国目前的生产、加工条件,就暂不宜接受。在凭买方样品成交时,则卖方所交货物的质量,必须以买方样品为准。当买方寄给卖方样品要求按样成交时,卖方也可以根据买方样品进行复制或提出与之相似的样品作为“回样”(Return Sample)或“对等样品”(Counter Sample),寄交对方确认,作为交货时的品质依据,以免在交货时引起争端。如果买方接受了卖方提出的“对等样品”,则交易的性质即由凭买方样品的买卖变为凭卖方样品的买卖,这样,卖方就能主动控制交货的品质。我国出口服装和某些纺织品时,常常采用这种做法。

③由于凭样品买卖的商品多属品质难以规格化、标准化的商品,要求其交货品质与样品完全相符,有时是难以办到的。因此,在出口业务中如采用凭样品买卖的做法时,一般应争取以我方提出的样品成交,并在合同中作相应的规定:“交货品质与样品大体相符”(Quality to be considered asbeing abOut equal to thesample),或其他类似条款。

④在凭样销售交易中,为防止履行合同时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必要时可使用封样(Sealed Sample)即由公证机构(例如商品检验局)在一批商品中抽取同样品质的样品若干份,在每份样品上烫上火漆或铅封,供交易当事人使用。封样也可由发样人自封或由买卖双方会同加封。此外,凭对方样品成交,一般还应声明如发生涉及国外工业产权等第三者权利问题概由对方负责,必要时还应要求对方书面确认。

总之,在采取凭样品买卖时,往往容易引起纠纷。因此,在当前国际贸易中,除了一些不宜用科学方法表示品质的商品(如工艺美术品、服装、某些土特产品、少数轻工产品和个别矿产品)外,一般较少采用这种方式。

此外,日常业务中,买卖双方为了建立和发展贸易关系,增进对彼此经营商品的了解,促进交易,互相寄送样品的情况是十分普遍的。如果寄送样品的国的只是为了介绍商品的一般品质状态,在成交时将另订规格作为品质依据,那么、这种样品就不具备标准样品的作用,而只是促成交易的媒介。

用这种方式达成的交易,就不是凭样品交易。也就是说,卖方交货时,并不受样品的约束。但为了明确起见,在寄送这种样品时,最好是明确标明该样品是仅供参考(For reference only)或直截了当地写明“参考样品”(Sample forreference),以免与标准样品混淆。

2.用说明(Description)表示的方法

在国际贸易中,除了用样品外,凡是运用文字或图样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均属凭说明表示品质方法,具体又分为下列几种:

(1)凭规格、等级或标准的买卖(Sales by Specification,Grade orStandard)

在国际贸易中,有很大一部分商品是按一定的规格、等级或标准进行买卖的。商品不同,表示商品品质的指标和方法也不同。

商品的规格(Specification)是指用来反映商品品质的一些主要技术指标,如成分、含量、纯度。由于商品特性不同,规格的内容也不同。凭规格买卖比较方便、准确,所以应用较广。

商品的等级(Grade)是指同一类商品,按其规格上的差异,用文字、数码或符号将品质分为各不相同的若干等级,如大、中、小,重、轻,甲、乙、丙,一级、二级、三级..凭等级买卖时,如果对方己熟悉每个级别的具体规格,就可以只列明等级,毋需赘述其具体内容。

商品的标准(Standard)是将商品的规格和等级予以标准化。在我国,商品的标准是由国家或有关政府部门规定的。在资本主义国家,商品的标准有的由国家规定。有的由同业公会、交易所或国际性的工商业组织制订。这些标准,有的有约束性,即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品质的商品,不准出口或进口;(www.daowen.com)

有的没有约束性,由买卖双方根据需要决定采用或另订规格。

凡我国已规定有标准的商品,在磋商交易和签订合同时,为了方便生产,节约原材料,降低成本,一般应以我国有关部门所公布的标准为依据。但有时为了把生意做活,只要在政治上无不良的影响,国外所规定的品质标准和检验方法合理可行,也可根据需要和可能,采用国外规定的品质标准。但是,应当注意的是:由于各国制订的标准经常进行修改和变动,同一种商品的标准可能有不同年份的版本。版本不同,品质标准往往也各异。因此,在援引国外标准时,必须注明所援引标准的年份和版本,以免引起争议。例如,在凭药典确定品质时,须明确规定以哪国的药典为依据,并同时注明该药典的出版年份。

在国际贸易中,除了部分商品能以科学方法确定其品质规格外,还有一些农副产品,由于其品质变化较大,难以规定统一的标准。因此,有时采用(F.A.Q.)表示品质的方法:

“良好平均品质”(Fair Average Quality 缩写为F.A.Q.)按照一些国家的解释,所谓“良好平均品质”是指装运地在某一时期运销的货物的平均品质水平,一般就是指合同约定的生产年份的中等货,俗称“大路货”。

我国在出口农副产品时,有时也采用F.A.Q.来表示商品的品质。由于F.A.Q.含意非常笼统,我国采用F.A.Q.,一般都同时在合同中规定具体的规格要求。例如,“花生,大路货,规格:水分不超过13%,不完善粒最高5%,含油量最低44%,”交货时以合同规定的具体规格作为品质的依据。

在凭规格、等级、标准进行买卖时,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的现格、等级或标准相符,否则,买方有权要求降价,甚至可以拒收货物,并要求赔偿损失

(2)凭牌号或商标的买卖

在国际贸易中,对于某些品质稳定并树立了良好信誉的商品,交易时仅凭牌号(Brand)或商标(Trade Mark)即可说明其品质昔,可凭牌号或商标买卖。这种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已被各国广泛使用。

凭牌号或商标的买卖,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①凭商品的牌号或商标进行买卖,如红双喜牌乒乓球凤凰自行车美加净牙膏等等。

②凭商品的产地名称进行买卖,如天津红小豆祁门红茶嘉定蒜头等等。对某些农副产品,除规定产地外,还要订明具体的规格或等级要求。

凭牌号或商标的买卖,从表面上看,卖方只要在商品上贴上合同规定的商标就可以履行交货义务,似乎很容易做到,但实际上并不那样简单,因为这类商品所使用的商标,一般都是经过卖方长期努力在国际市场上打开了销路的名牌,商标或牌号本身就代表着一定的质量水平。如果把质量不好的商品,贴上名牌的商标出售,有名无实,就会使消费者失去信心,从而把牌子卖倒,归根到底对卖方不利。因此,在出口贸易中,对于采用牌号、商标或产地名称成交的商品,一定要保证按传统的质量交货。凡不够条件或质量不稳定的商品,一般不要卖牌号货或产地货。为了使牌号货或产地货的质量有保证,除保持和不断提高名牌商品的质量外,最好能制定统一的规格或标准作为内部掌握,严格把好质量关,凡不合标准的,一律不予出口,以免影响出口商品的声誉。

(3)凭说明书和图样的买卖

有些商品,如机械电器、仪表产品等,由于其结构和性能十分复杂,无法用几个简单的具体指标来反映其品质的全貌,因此,必须凭详细的说明书(DescriptiOns)以及图样(Illustrations)来具体说明其构造、用材、性能及使用方法等,必要时甚至还须辅以设计、照片、分析表等解释。按这种办法进行的买卖,称为凭说明书的买卖。

有些凭说明书买卖的机、电、仪产品,除在合同中订有品质检验条款外,还订有品质保证条款和技术服务条款。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一定期限内保证其所出售的商品质量符合说明书上所规定的指标,如在保证期限内发现品质低于规定的指标,或部件的工艺质量不良,或材料内部有隐患而产生缺陷时,买方有权提出索赔,卖方有义务消除缺陷或更换有缺陷的商品或材料,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各项费用。

(4)凭产地名称买卖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有些产品,因产区的自然条件、传统加工工艺等因素的影响,在品质方面具有其他产区的产品所不具有的独特风格和特色。对于这类产品,一般也可用产地名称(Name ofOrigin)来表示其品质,如,龙口粉丝、四川榨菜、天津红小豆等。

上述国际贸易中一些常见的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根据商品的特点和市场或交易习惯,可以单独运用,也可以酌情将几种方式结合运用。

订定商品品质条款

在国际贸易中,商品种类繁多,品质千差万别,因此,合同中的品质条款也有繁有简,须根据具体商品的特性和不同用途而定,不可能千篇一律,一成不变。一般地说,在商订品质条款时,主要应注意以下几点:

1.要贯彻“平等互利”和“重合同、守信用,重质先于重量”的原则

在订定商品的品质条款时,应体现平等互利的精神,防止订立只对单方面有利的片面条款。如由于某些农副产品的实际交货品质和合同规定难免会出现一些差异,为了照顾买卖双方的利益,可允许卖方交货的品质在一定幅度内高于或低于合同规定的品质要求。同时根据实交货物的品质状况,按规定比例给予增价或减价。

有的合同除规定增减价幅度外,还进一步规定,如果实交货物的品质低于合同允许的幅度,买方即有权拒收货物。这对于保证进口商品的质量、维护买方的正当权益,都是必要的。

增减价条款一般只应用于对价格有重要影响,且允许有一定机动幅度的主要指标。对于次要指标或不允许有机动幅度的指标,就不适用。

工业品的合同中,有时对一些品质指标,也规定有“品质公差”(Tolerance)。由于这类商品在生产过程中,受科技水平或生产水平所限,往往会有一些误差。这些误差有的是国际上所公认的,有的是经买卖双方所同意的。国际贸易中,卖方交货的品质只要在公差范围内,则免负品质责任。

商品品质的公差是不计算增价或减价的。

通常,规定商品的品质规格时,还可使用品质机动幅度(QualityLatitude)的办法。即对某些初级产品,由于卖方所交货物品质难以完全与合同规定的品质相符,为便于交货,往往在规定的品质指标外,加订一定的允许幅度。只要在允许的幅度内,买方无权拒收,但可根据合同规定调整价格。

(1)规定范围

即对某项商品的品质指标规定允许有一定的差异范围。例如:湿度(Moisture)5~10%。

(2)规定极限

即对有些商品的品质规格规定上下极限。规定极限的表示方法,常用的有:最大、最高、最多(Maximum 或Max)和最小、最低、最少(Minimum 或Min)。例如:羊毛最少98%(Wool 98%min-mum)。

(3)规定上下差异

例如:羽绒含绒量16%上下1%(1%more or less)

2.要有生产观点,从实际出发

在确定出口商品的品质条件时,既要照顾国外市场的消费习惯和水平,又要符合我国的生产实际,并有利于生产的发展,避免脱离实际。对于一些实际做不到的条款,不应接受。要注意的是,有时当市场发生对买方不利的变化时,也会造成市场索赔(Market Claim)。对于一些国外对品质要求较高的商品,应与生产部门协商,并取得同意后,才能接受。对于一些可以做到或可以进一步提高品质的商品,则不应把规格订得低于实际商品,以免给出口商品信誉造成不良后果,影响成交或价格,造成不应有的损失。但也不应单纯追求高价,盲目提高品质,以致浪费原材料,给生产部门带来困难,甚至影响交货,造成损失。

对于进口商品的品质,也应从我国工农业生产建设和科研的实际需要出发。订高了,影响价格,未必符合需要:订低了,或是漏列一些主要项目,将影响到货品质,影响使用,招致外汇损失,带来不利影响。

3.要有科学性和灵活性

在规定商品的品质条件时,应注意用词明确、具体,便于检验及分清责任,不宜采用诸如“大约”、“左右”、“合理误差”等笼统含糊字眼。避免由于用词不当,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和扯皮。但也不要把品质要求订得过死,绝对比,以免由于实际上做不到而造成交货上的困难。对某些商品,在规定其品质条件时要有一定的灵恬性。对一些项目的要求可订上“最高限度”或“最低要求”,或规定合理的品质机动幅度,以利于合同的执行。但精密度要求很高的商品,如精密仪器等,则属例外。

对于品质规格的项目,也不宜订得过多,过于烦琐,应该集中力量订好影响品质的重要指标。对于次要指标可以不订或少订,以免交货时由于某些次要指标不合格而使合同的执行受到影响。对于一些与品质无关的条件,则避免订入。

品质项目是从各个不同的角度来说明商品品质,所以在规定时要注意到各个项目之间的相互关系,注意它们之间的一致性。以免由于某一项目规定不合理而影响其他项目,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4.要根据不同商品的特性,正确运用各种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

在确定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时,应考虑商品的特性。有的商品宜于凭样品进行买卖,有些商品则宜于凭规格、等级、标准、商标、牌号或说明书进行买卖,不能随意滥用。各种表示品质的方法都有其特定的涵义,买卖双方也须按此承担相应的义务。因此,凡是能够用一种方法表示品质的,一般就不要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来表示;如必须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来表示时,则须在合同中对以何种为主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以免引起争议。特别应当指出的是,凭样品与凭规格两种确定商品品质的方法,不宜混合使用。

因为根据某些国家法律的解释,凡是既凭样品、又凭规格达成的交易,则所交的货物,必须既与样品一致,又须符合规格的要求,否则,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并可提出赔偿要求。

由于商品的品质关系到用户的切身利益,因此,在国际市场上,用户不仅要对商品的品质,而且还要对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评价,这已成为国际贸易中的通常做法。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ISO9000 系列标准,为国际市场商品的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评定提供了统一的标准,具有国际通行证的作用。当前,许多国家都把质量体系认证作为参加国际市场竞争的手段。采用ISO9000 系列标准,不仅有利于出口商品生产企业提高自身技术和管理素质,而且也有利于提高出口商品的品质。为了便于我国出口商品生产企业按照ISO9000 系列标准进行质量体系评审,我国制定了《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管理办法》,并于1992 年3 月1 日起试行。凡买卖合同约定和外国政府要求或我国规定应提供质量体系合格证书的生产企业的出口商品,商检局均凭该合格证书接受出口检验,这就有助于全面加强对出口商品的质量管理,并有利于保证我国出口商品符合国际市场的要求。

总之,由于商品的品质在交易中是个非常敏感的因素,许多争议都由它引起,它直接关系着国家的信誉和商品的声誉。商品的品质不仅关系着交易的成败,还关系着交易双方的经济得失,与双方的利害关系甚为密切。因此,我们一定要贯彻“重质先于重量”的原则,高度重视商品品质。出口商品检验不合格的坚决不出口;进口商品经检验不合格的,要及时索赔或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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