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违反经济规律必遭惩罚

违反经济规律必遭惩罚

时间:2023-06-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马、邓的经典论述警示:关系千家万户的个人收入分配,一旦直接与贫富悬殊、剥削等阶级概念相关联,就会成为一个容易产生爆炸性事件的问题,社会主义条件下如果处理不当也可能引发对抗性矛盾。显然,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的个人消费品分配必须兼顾公平和效率。这就要求排除凭借关系、权力、钱财甚至色相谋取岗位和收入的可能。因此,社会主义国家在“分配产品和分配劳动”方面要做的基本工作就是保证“资产阶级权利”的顺利通行。

违反经济规律必遭惩罚

从马克思到邓小平,对收入分配问题有着许多卓越见解,这些见解是破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分配问题的金钥匙

(1)生产决定分配。

马克思指出:“分配的结构完全决定于生产的结构”,包括分配的对象和分配的形式。[3]生产的决定作用首先体现在生产力方面,是生产品数量决定可分配的消费品数量。恩格斯1890年8月5日致康·施米特的信中指出:“分配方式本质上毕竟要取决于可分配的产品的数量”;[4]体现在生产关系方面,是生产方式决定分配方式。马克思在谈到分配与生产的一般关系时指出:“每一种社会的分配和物质生存条件联系是如此深刻地存在于事物的本性之中。”[5]“分配的结构完全决定于生产的结构……参与生产的一定方式决定分配的特定形式。”[6]恩格斯也指出:“分配为纯粹经济的考虑所支配。”[7]既然是生产决定分配,那么个人收入分配的数量和方式都取决于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可逾越,不能倒退,必须排除超经济因素支配社会分配的可能。

(2)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规定着消费品分配的性质。

生产资料所有制和消费品分配,是同一个问题的正反面。所有制是基础,分配是所有制的实现。《哥达纲领批判》在谈到未来社会的个人消费品分配时,指出:“消费品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如果生产的物质条件将是劳动者自己的集体财产,那么同样要产生一种和现在不同的消费资料的分配。”[8]马克思上述所指的“生产的物质条件本身的分配”“生产的结构”,就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以及人们在生产过程中所建立起来的相互关系。马克思还使用了“都不过是”这种表示因果关系的词汇,语气肯定,是概括了有关消费品分配取决于生产条件分配的规律,即消费品分配取决于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以及由此所决定的人们在生产过程中所建立起来的相互关系。既然是收入分配的性质取决于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就决不允许掺杂个人好恶因素而扭曲分配的性质。

(3)收入分配是事关社会稳定的大事。

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条件下随着“贫困、压迫、奴役、退化和剥削的程度不断加深……工人阶级的反抗也不断增长”[9]。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不是少数人富起来、大多数人穷……如果搞两极分化……就可能出乱子。”[10]晚年与他弟弟谈话时敏锐指出:收入分配问题解决不好,会出大事情。马、邓的经典论述警示:关系千家万户的个人收入分配,一旦直接与贫富悬殊、剥削等阶级概念相关联,就会成为一个容易产生爆炸性事件的问题,社会主义条件下如果处理不当也可能引发对抗性矛盾。民以食为天。合理的收入分配向来被视为和谐社会的“定盘星”。收入分配中存在的问题不仅影响到人民群众共享改革成果,更是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大事。显然,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的个人消费品分配必须兼顾公平和效率

(4)体现在按劳分配实践中的等量劳动相交换原则就是“资产阶级权利”。(www.daowen.com)

资本论》有关“自由人公社”的设想、《哥达纲领批判》有关社会主义个人收入分配方式,曾经做了原则性描述,斯大林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中准确地将其概括为“各尽所能,按劳分配”。遵照按劳分配原则,劳动报酬仅仅与诚实的劳动贡献相联系;而且二者之间体现着与商品交换中所体现的等量劳动相交换恰恰是同一个原则——“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权利”[11]列宁指出,“在推翻资本主义之后”,人们依然需要“资产阶级权利”来规范人们“为社会劳动”;“除了‘资产阶级法权’以外,没有其他准则。”[12]显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条件下劳动与报酬之间的交换,排除了凭借权力等经济外因素参与的可能。而且,资产阶级权利又是“分配劳动的调节者”,即根据劳动者体力智力状况将其分配到合适的工作岗位上,让他们“各尽所能”。这就要求排除凭借关系、权力、钱财甚至色相谋取岗位和收入的可能。

(5)社会主义国家的一项基本工作就是通过保卫“资产阶级权利”来保卫按劳分配,保卫公有制。

忠实于《哥达纲领批判》原著的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指出:资产阶级权利“依然是社会各个成员间分配产品和分配劳动的调节者(决定者)”[13]。列宁强调指出:“仅仅把生产资料转归全社会公有(通常所说的“社会主义”)还不能消除分配方面的缺点和‘资产阶级的权利’的不平等,只要产品‘按劳动’分配,‘资产阶级权利’就会继续通行。”[14]而且这是“不可避免的”[15]。因此,社会主义国家在“分配产品和分配劳动”方面要做的基本工作就是保证“资产阶级权利”的顺利通行。诚如列宁所说的那样:“不能认为,在推翻资本主义之后,人们立刻就能学会不需要任何权利准则而为社会劳动……除了‘资产阶级的权利’以外,没有其他准规。所以就这一点说,还需要有国家在保卫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同时来保卫劳动的平等和分配的平等。”[16]可见保卫按劳分配中的“资产阶级权利”,就是保卫生产资料公有制,保卫社会主义。

(6)社会主义过渡阶段实行按劳分配占主体、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个人消费品。

恩格斯《法德农民问题》设想,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在过渡时期不排除合作制生产,如农业中,“一个村庄或教区的农民……应当把自己的土地结合为一个大田庄,共同出力耕种,并按入股土地、预付资金和所出劳力的比例分配收入”[17]。对于已经转化为无产阶级国家所有制的企业实行多种多样的经营方式。在《论住宅问题》中也提出:“由劳动人民实际占有一切劳动工具,无论如何都不排除保存承租和出租的保存。”[18]至于这种“国有集营”模式的收入分配方式,虽然未加说明,但也不排除像在农业中那样实行按劳分配占主体、按要素贡献进行分配的可能。

总之,遵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有关社会收入分配系列论述的指示,今天正需要坚持生产决定分配的原则,既不能搞超分配,也不能通过压缩消费去追求高投入、高增长;需要充分认识收入分配是事关社会稳定的大事,需要坚持体现在按劳分配实践中的等量劳动相交换原则的那个“资产阶级权利”,需要社会主义国家通过保卫“资产阶级权利”来保卫按劳分配、保卫生产资料公有制,需要坚持公有制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下的按劳分配占主体、按要素贡献分配个人消费品的原则。

但是,今天实践上仍存在着“非资产阶级权利”参与收入分配、剥夺劳动者正当权益的状况。这种“非资产阶级权利”,更准确地说,是官本位、权力等级制、权力梗阻一类带有封建性的遗物,诸如,有的企业遇到外部权力的不当干预,凭借行政暴力取得干股、官股之类;官员犯罪大多与钱有关,什么权力股、官商勾结、官匪勾结、官黑勾结,什么“官煤”“官路”“官房”,什么权钱交易、权权交易、权色交易、“权文(著)交易”,什么权力“期股化”,剥夺劳动者基本权益;什么金钱影响法律、影响企业产供销活动,等等。在少数权贵破坏按劳分配原则的情况下,今天比任何时候都更需要坚持如列宁所说的“两个保卫”,防止资产阶级权利被异化。老百姓最痛恨的是以权力谋取的不当收入,决不会眼红钱学森、谷超豪这些大科学家的百万元大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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