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资本论》中,马克思肯定地指出:“劳动并不是它所生产的使用价值即物质财富的唯一源泉。”并引用了威廉·配第的形象比喻加以说明:“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马克思还断定:使用价值即种种商品体,“是自然物质和劳动这两种要素的结合。”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在批判拉萨尔关于“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的谬论时指出:“劳动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自然界和劳动一样也是使用价值的源泉。”根据马克思以上这些明白无误的指示便可以肯定,造成社会财富的要素,一是劳动,二是自然。社会财富是人的因素和物的因素的有机结合。三百年来,市场经济理论大师和实践专家从不同角度分别考察了创造商品价值的各类要素,诸如威廉·配第强调土地,亚当·斯密强调劳动,大卫·李嘉图强调资本,泰罗注重管理,伯纳姆强调技术,巴纳德和奈斯比特看重信息,韦伯强调组织,罗马俱乐部注重环境等,此外,有的中国学者提出“关系”也是一种生产要素的看法。20世纪50年代起,索洛、肯德里克等人对美国国民收入增长率与要素分配份额作了研究。研究结果如表1所示。
表1 美国国民收入和要素增长率与要素分配份额(1840—1960年)
由此可见,无论是理论证明还是实证分析,都表明是全要素参与价值创造。“参与价值创造”不等于“创造价值”。说全要素参与价值创造,并不是说物的要素也创造价值,那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创造价值的只能是活的人的劳动。但若缺少了物的要素,则人的劳动也就失去了依存的客观对象性。正是这种物的客观对象性决定了物的要素在价值创造中的地位。
据此笔者以为,在物的因素(生产资料)进入全社会单一所有制以前,必须如实承认不同所有制及其所有者的物质利益。只要拥有生产要素的主体将其投入创造社会物质财富的过程,就要据实承认其对财富创造的贡献,并支付相应的租金。如同将土地投入价值创造过程,即需向土地所有者支付一笔地租一样。
只有在生产资料的社会单一所有制(社会所有制)条件下,即每一社会成员在生产资料面前人人平等的时候,只要也只有承认活劳动的差距一项因素便可以体现各劳动者的收入差别来。
1.按劳分配
马克思所设想的社会主义按劳分配方式是社会主义的个人消费品分配方式,是以全社会单一的社会所有制、商品货币关系消亡、直接用劳动时间而不再用价值迂回计量劳动力为前提条件的,甚至对劳动的准确计量也是不现实的。(www.daowen.com)
值得注意的是,马克思和恩格斯有关经济不发达国家的无产阶级掌握政权以后还将在相当时间内保留商品货币关系的思想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富有现实意义的。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废除私有制是需要相应的物质基础的,需要把“生产力扩大到建立公有制经济所必要的程度”,这就要经历一个“长期的、痛苦的历史发展的自然”过程。所以,无产阶级“只能逐步改造社会”;允许遗产继承权是有限制的,因此主张采取“高额遗产税、取消旁系亲属(兄弟、侄甥等)继承权、强制公债等”办法限制。这就意味着,资本主义在社会主义社会阶段将会保存相当一段时间,可以继承和传代;至于把资本家所有的银行和运输业变为公有制经济,则需要随生产力的发展才能“相应地增长”,设想对资本主义私有制企业改造的途径包括“用纸币赎买”,至于公开予以没收的时间则要在20年以后根据当时的条件才能确定。国家通过“组织劳动或者让无产者在国家的田庄、工厂、作坊中工作”,迫使残存的厂主付出的工资跟国家付出的一样高;实行多种经营方式。其中不排除租赁制,将工厂有代价地交给“协作社使用”;实行合作生产制,如在农业中实行共同耕作,按入股土地、所出劳动力比例分配收入的合作社、组合合作社;在合作社内“愈来愈多地消除对雇佣劳动的剥削”。由此可见,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经济不发达国家的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的改造是一个比较长的过程,期间存在着私有制性质的企业、银行、交通运输业,存在着按生产要素的比例分配个人收入的合作社。当这些私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同国有企业发生经济交往时,必然是以独立的商品生产者相互对待的。马克思指出“物一旦对外成为商品,由于反作用,它们在共同体内部也成为商品。”因此,这一改造过程中整个社会存在着一系列商品经济的范畴,包括商品、货币、股金、股息、税收、租金、地租等价值杠杆,这些经济杠杆调节着社会各利益主体的经济利益关系。这一改造过程中也存在着国家经营、租赁、承包、私人经营、集体经营等经营方式,以及由此而规定的多种形式的经营者收入。显然,走出这一过程的时间很有可能将是以若干代人计量的。在这样的阶段,个人收入分配方式将有国有企业的按劳分配、合作社企业的按要素分配、资本主义企业的有限制的按资分配。我国今天所处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不够格”的社会主义,只有实现了工业化以及经济的社会化、市场化、现代化以后才能进入社会主义发达阶段,所以现阶段无论是公有制企业,还是私有制企业,还是混合所有制企业,它们的个人收入分配方式,都同马克思、恩格斯一百多年前关于过渡阶段的设想相近,同发达阶段的设想目前尚有很大差距。
2.按要素分配
按要素分配是对我国现阶段个人收入分配实践的科学理论概括。1984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由农村转向城市,从农业转向全民所有制国有工业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以来,形成了个人收入的多元分配结构。党的十三大报告对这种分配结构做了经济描述,即“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其中包括个体劳动所得、债权利息、股份红利、风险补偿、非劳收入等多种分配方式。这样的经济描述表明了我国现阶段的分配原则和分配政策。在上述同一文献中,还提出了“人才、资金、技术、资源等各种要素合理的流动与重新组合”问题,“生产要素价格”问题,“发展生产资料市场、金融市场、技术市场和劳务市场”等生产要素市场问题。党的十四大重申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的个人收入分配方式。十四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允许属于个人的资本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至此,“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新概念呼之欲出,已经有了充分的思想理论准备。其一,党的十五大用“按生产要素分配”概念取代“多种分配方式”“其他分配方式”等词组,将“允许……资本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进一步概括为“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新概念,更是水到渠成,实现了重大理论突破。其二,由于劳动力也是生产要素,所以,“按生产要素分配”这一概念可以涵盖“按劳分配”。并且,隐含着进一步发展为“按生产要素分配,其中以按劳分配为主体”这样一个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吻合的个人收入分配方式理论概括的可能性。从逻辑上看,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因为既然是市场经济,就要求按要素分配;既然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主体基础上的市场经济,那么必然是按劳分配为主体。虽然只是顺序排列上倒了一下,却更加合乎逻辑,也更加合乎客观实际。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有关重大理论的突破都有一个渐进过程,如,对社会主义经济性质的判断上,从“计划经济”(十二大)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十二届三中全会)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十四大);在社会主义劳动力的制度属性上,从“非商品”(十二届三中全会)到“劳务市场”(十三大);在公平与效率关系上,从“鼓励一部分人先富”→“兼顾效率与公平”(十四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十四届三中全会)。特别是公平和效率的关系问题上,党的文献中有关提法的发展过程堪称典型模式,从打破平均主义到效率和公平平等看待,再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一理论发展轨迹提供了方法论启示,即我们党的每一个主导性理论都有一个发展过程,这是一个渐进过程,把全党全国人民的思想和行动不断引导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轨道,表明了中国共产党理论上的成熟性。其三,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个人收入分配方式,要是用“按资分配”概念加以概括,则既不能涵盖按劳分配,又同资本主义分配方式的专用名词产生混淆,容易引起不必要的思想混乱。要是把现阶段个人收入分配方式表达为“按劳分配+按资分配”,也容易使人产生错觉,以为是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分配方式的主体结合。其四,诸生产要素中,人才要素最为重要,“人是世间第一可宝贵的”。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劳动者是社会的主人,也是生产资料的主人。是人驾驭各类物的要素,科学发明、技术创新、资金运用、地产开发、信息的搜集和整理储存传递,无不靠的是人才。所以按要素分配并不排斥和否定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何况,社会主义现阶段的按劳分配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主体前提之上的,公有制主体决定了按劳分配主体。“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命题本身就包含着进一步发展的可能性,就像从“兼顾效率与公平”发展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命题一样。
(原载《上海劳动保障信息》2002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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