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体现为等量劳动相交换的是资产阶级“法权”还是“权利”
1958年张春桥发表文章《破除资产阶级法权思想》,题目把法权说成“思想”上的“旧痕迹”加以批判,既不合逻辑,也远离马列原意,倒是印证了作者没有读过《哥达纲领批判》《国家与革命》这类基本的马列著作。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指出,“共产主义第一阶段”,“‘资产阶级法权’承认生产资料是个人的私有财产”,而且,“这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是不可避免的。”[64]“资产阶级法权”分明是一个将在长时期内“不可避免的”存在的重要原则,而在张春桥的文章里竟然成了思想类贬义词!经《解放》杂志1958年发表、《人民日报》转载后,其恶劣影响迅速得到扩张。“文革”中,“资产阶级法权”一词又被包括张春桥在内的“四人帮”用来制造混乱,借以批判私有制,一时间批判资产阶级法权等同于消灭小私有制,俨然作为剥夺集体所有制经济、取消农民自留地、家庭副业、集市贸易,消灭个体经营户、“地下工厂”,热衷于实行“穷过渡”,进而企图彻底“消灭”私有制的“理论依据”,结果是向单一公有制又强行闯进了一步。关于这里所说的“法权”,马克思的《哥达纲领批判》指出:劳动者“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全部领回来”[65]。原意是指按劳分配中所体现的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仍然是商品交换中所通行的那个原则,即“资产阶级法权”。“法权”被冠以“资产阶级”,并不指该原则具有社会制度属性,而是指迄今的发达商品经济是处在资产阶级统治的社会中,比之于封建特权,是巨大的历史性进步。之所以被少数人利用来攻击当时所存在的八级工资制、商品交换等现实经济状况,与“法权”一词的翻译有一定关系。德文“Recht”一词包括“法”和“权利”双重含义,俄语“npaвo”与其对应,同样具有双重含义,其意义具体所指需视上下行文而定,有时作为“法”,有时作为“权利”理解。但是,中文里并没有这样的对应词,于是翻译上创造出了“法权”新词,以弥补词汇的不足。《哥达纲领批判》1949年中译本表述为“法(权利)”(第16页),忠于原著;1965年译为“法权”,新编的模糊新词因此被人做出不恰当利用。1977年,中共中央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经过研究认为,资产阶级法权中的“法权”一词,德文是“recht”,俄文是“npaвo”,可以分别指“法”或“权利”;译为“法权”不能确切地表达其含义,容易使人误解为“法定权利”“合法权利”,不符合马克思的原意,从而造成理论上的混乱和错误。英译本和日译本都根据原著行文的含义翻译,英译本分别译为law(法、法律)或right(权利)。1977年12月12日,中共中央编译局在《人民日报》上发表了关于《“资产阶级法权”应译为“资产阶级权利”》的通知,废止了“资产阶级法权”这一译名,争论终于有了权威定论。
2.否定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合理手段是“消灭”还是“扬弃”?
无产阶级怎样对待资本主义私有制?是采用“消灭”还是“扬弃”的手段?这是一个重大的理论-实践问题。这个动词关系无产阶级掌权的途径,关系社会主义模式多样性的认定,也关系无产阶级掌权后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政策,直接影响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
胡德平2001年12月发表在《民营经济内参》上的文章,把“消灭”还是“扬弃”的译词,上升到“鉴别两种社会主义的一块试金石”的高度,并且以此为题,十分肯定地指出:《共产党宣言》中关于“消灭私有制”一词用的是德文“aufheben”,它的意思为“停止”“废止”“废除”,也有“扬弃”的意思,但绝无“消灭”的语意。坚定的语气透出对问题的深刻理解。
2002年,著名学者董辅礽先生发表在《经济导报》上的《消灭私有制还是扬弃私有制?》[66]一文的观点很有代表性,也富有说服力。董先生是这样说的:“2000年,我查看了手头一本汉语注释的德文《共产党宣言》[67]。《共产党宣言》汉译中有一句非常有名、引用很广的话:‘共产党人可以用一句话把自己的理论概括起来:消灭私有制’。‘消灭私有制’的德文原文是‘Aufhebung des Privateigentums’。该书的后面附有德文的汉译注释。Aufhebung是个动名词,其动词为Aufheben,书中用汉语注释为‘保留、保持、废除’,恰恰没有‘消灭’这个意思。而在《共产党宣言》汉译本中译作‘消灭’一词的德语词除aufheben外,还有几个,即aufbören(英语可写作aufhoeren)停止,abshaffen废除、消灭,beiseitigen消除、消灭,vernichten毁灭、消灭,wegfallen废止、取消、消灭。为了使自己弄明白马克思、恩格斯的原意,我曾在2000年在一次与德国朋友埃林及见面中专门向他请教。当时,埃林只是说这几个词在语意上有轻重不同。我想到aufheben这个词有相互矛盾的词义,可能是黑格尔常用的我国译作‘扬弃’的那个词。一查果然如此。这样,上述问题就释然了。原来,在汉译《共产党宣言》中讲的‘消灭私有制’准确地说应译作‘扬弃私有制’。马克思、恩格斯用字是很严格的,在《共产党宣言》中在表述‘消灭’的意思的许多地方都不用‘aufheben’,而用上述其他几个德文词,只有在谈到私有制一般(而非特殊的私有制,如资本主义私有制)时,专门用‘Aufhebung des Privateigentums’,因为‘私有制一般’不是被消灭,而是被扬弃。可见他们用aufheben这个词是很有讲究的。联系到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中谈到股份公司中关于社会资本是作为私有财产的资本的扬弃,也可说明,他们的原意不是‘消灭私有制’而是‘扬弃私有制’。冯契、徐孝通主编的《外国哲学大辞典》中在解释‘扬弃’一词时,编者把aufheben解释为抛弃、保留、发扬、提高、辩证的否定、否定与肯定双重含义,并引用黑格尔在《逻辑学》一书中的解释:Aufhebung‘在语言中有双重含义,它既意谓保存、保持,又意谓停止、终止’,‘既被克服,又被保存’[68],可见把‘Aufhebung des Privateigentums’译作‘消灭私有制’是不对的,应该译作‘扬弃私有制’。”
只有用辩证思维才能正确理解《共产党宣言》中的这一重要思想。董辅礽先生治学严谨,是著名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其研究所用版本权威,本人掌握英、德两门外语便于准确解读原著,对“扬弃”而非“消灭”的理解客观公正,观点无懈可击。
2000年,俄罗斯《真理报》政治理论部主任鲍里斯·斯拉温先生发表一篇文章。他说,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所说的那个关于“消灭私有制”的问题,在德文原版中所用的不是“消灭”而是“扬弃”。马克思在这里用的不是Abschaffung(消灭),而是Aufhebung(扬弃)[69]。可以看出,中俄学者的观点高度一致,不谋而合。
《炎黄春秋》2010年第四期刊登了张殿清的《对私有制是扬弃而不是消灭》一文,标题清楚地表明了作者的观点,以至于无须再做解释。
笔者查阅了关于《共产党宣言》中德文“aufheben”一词的中文翻译历程。1920年,陈望道先生依托日文版、参照1888年《共产党宣言》英文版,译为“废止”。这是恩格斯亲自校订的版本,使用了“Abolition”一词,Abolition意思是“废除、废止、撤销、取消”。abolition是由动词abolish派生的名词,是正式用词,基本意思与abolish(废除)相同,指“废除、取消”的行为或“废除、取消”后的状态。英语“abolition”也没有“消灭”的解释。“废除、废止、撤销、取消”等表述毕竟不同于“消灭”,“消灭”的暴力色彩浓厚。陈望道译的是“废止”,并没有表述为“消灭”。可以肯定,“废止”不是“消灭”。《共产党宣言》中关于“消灭私有制”一词用的是德文“aufheben”,它的意思为“停止”“废止”“废除”,也有“扬弃”的意思,一词多义。值得注意的是:在1844年《经济学和哲学手稿》中,所使用的是同一个德文词“aufheben”,中文译为“扬弃”,《资本论》第3卷中也是译的“扬弃”。在这句名言之前,《共产党宣言》指出:“共产主义的特征……是要废除资产阶级的所有制。”这里“废除”的俄语翻译是“Отмена”,而不是“Уничтожение”(消灭)[70]。《共产党宣言》莫斯科1960年版,所使用的也是“Уничтожение”。因此可以肯定:俄语的“废除”不是“消灭”。在这句名言之后紧接着一个自然段中,在回答资产阶级指责的罪名“消灭财产所有权”“消灭个人自由”时,接连两次使用了“Уничтожитъ”(消灭)。问题在于,俄语中“废除”和“消灭”是含义有别的两个词,中文为什么几度翻译为“消灭”,而在英语中却不存在这样的问题?这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其所决定的市场经济发达程度,以及所形成的思维方式,难道没有关系吗?1981年十一届六中全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正确指出:“中国是一个封建历史很长的国家……在反封建斗争中养成了优良的民主传统;但是长期封建专制主义在思想政治方面的遗毒仍然不是很容易肃清的。”这种遗毒无疑也会影响到经典著作关键词的翻译。
据商务印书馆和上海译文出版社出版的两部《德汉词典》,查Aufhebung的所有汉语释义,共有5条14个(如捡起、保留、取消、废除、终止、抵消、逮捕、扬弃等),但是都不含“消灭”意义。再查国际通行的《凯塞林德英词典》(Cassell’s German English Dictionary),其全部释义共有5条40个,如lift[提起];Pick[采摘];Keep[保持];cancet[取消];terminate[终止];balanceout[抵消]等,同样没有“消灭”(die out;perish)的含义。
可见,从德文翻译过去的英语“Abolition”一词并没有“消灭”的解释。有人把英语的Abolition(废除、废止、撤销、取消),按照自己的想法指认为“消灭”,显然缺乏依据,不可认同。
再来看看中文词源,也许有助我们的探讨。《词源》指出,“灭”者尽也,绝也,断也,极也,是极至的行为。可见,“消灭”的含义在于“灭”。“扬弃”则不同,它是一种理念,一种思辨性的,是事物变化发展的辩证规律范畴。“扬弃”,汉语词语,指抛弃、放弃,也指新事物对旧事物的既抛弃又保留、既克服又继承的关系。“扬弃”,哲学上指事物在新陈代谢过程中,发扬旧事物中的积极因素,抛弃旧事物中的消极因素,重在“先扬后弃”“又扬又弃”。丁弘先生的文章指出,对照现实生活,“扬弃”一词准确地反映了对私有经济和资本主义社会应取的态度。
3.取代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应当是“公有制”还是“社会所有制”?(www.daowen.com)
笔者曾经在《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公有制和市场经济的最佳结合点》一文中提出:把“公有制”改译为“社会所有制”,是于光远先生的一大功劳。于光远在《学术月刊》1994年第2期发表《关于“社会所有制”》一文,纠正了一个重大误译。在对“社会所有制”的认识上,我国20世纪70年代将“社会所有制”误译为“公有制”,走过弯路,与《资本论》德文原版、英译本、俄译本等权威版本一致认定的“社会所有制”相悖。直到20世纪90年代初,由于光远先生所作重大考证发现的、被中央编译局认可的,并作为马恩著作最新译本依据的“社会所有制”概念,终于取代了“社会主义公有制”一词。2009年出版的载有《资本论》的《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第874页上所使用的就是“社会所有制”,终于恢复了准确译文。
关于“社会所有制”的译文,不仅《资本论》德文版原词指的是“社会的所有制”,或“社会化财产”,而不是“公有制”,英译本也和德文版保持一致。笔者查考了《资本论》俄文版[71],发现用的也是“社会的所有制”,或“社会化财产”(Общественная Собствнностъ)。“Общественная”一词含有社会性、团体性、公益性、社会的、社会中的、公共的意思。因此可以肯定地说,“社会的所有制”或“社会化财产”一词,无论是《资本论》德文原版,还是英文版、俄文版等版本,所体现的含义高度一致,唯有中译全集本1972年版译为“公有制”,显得缺乏依据,这与“文革”左倾思维占主导不无关系,进一步助长了斯大林教条,似乎为快速贯彻落实“不断革命”和“两个决裂”又找到了“依据”!受中译全集本1972年版的影响,1983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根据作者修订的法文版”同样译成了“公有制”(第826页),1987年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的德文第一版译文也译成了“公有制”(第731页)。经笔者查证发现,早年的《资本论》(郭大力、王亚南译本,1948年光华书店版)所使用的正是“社会所有制”[72],忠实于原著。“社会所有制”正是“股份资本,作为最完善的形式(导向共产主义的)”的实证。
于光远经考证认为:适合于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基本性质的是“社会所有”。这是马克思肯定了的,详见《资本论》第1卷第24章最后一段中的文字:“以个人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分散的私有制转化为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比起那种事实上已建立在社会主义生产经营基础上的资本主义所有制转化为社会的所有制,自然不可比拟地是一个更为持久、更为残忍、更为困难的过程。”[73]这里,于光远没有引《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因为在全集本中把德文中的社会所有制译成了公有制。这一段话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引用了。1959年三联书店出版的吴黎平从英译本翻译过来的《反杜林论》,把马克思《资本论》中用的那个词准确译成“社会化财产”。可惜在1974年作者重新出版时放弃了自己准确的译文,改成了全集版对《资本论》的译文,还把《反杜林论》中恩格斯写成社会所有制的地方都与全集版取得一致,改为公有制,即公共所有制。于光远谈到,《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译本把马克思著作中用的两个德语词Gesellschaftlich Eigentum和Gemeinschaftlich-eigentum作为同一个中文词“公有制”来翻译(注:英译本把这两个词分别译成Social ownership和Common ownership公有制和社会所有制)。全集本反而不如郭大力、王亚南和吴黎平早年的翻译。这个名词与我国当前的这场改革和改革后我国的所有制结构问题的研究有关,是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翻译问题,因此是必须认真进行研究并给予改正的误译[74]。
4.未来社会的本质特征是财产的“共产”还是民主自由的“公社”?
从过渡时期到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有过追求所有制大、公、纯的不少教训,城乡集体所有制经济所遭遇的折腾尤其严重,阻碍了社会生产力发展。这里就涉及对“共产”和“公社”两个外来词的翻译问题。共产党就是实行“共产”的吗?“公社”就是实行土地、工厂等主要生产资料的公社所有制的吗?查阅“共产”和“公社”两个外来词的不同语言,才知道无论在英语、德语、法语,还是俄语中,原来词根都是同一个,意义也相同。
英语的共产为communist,公社为commune;
德语的共产为Kommunismus,公社为Gemeinderat;
法语的共产为communisme,公社为Commune;
俄语的公社为коммуна,共产为коммунистичес。
“共产”是外来语。此词来源于古法语Communisme和拉丁语Communis,原意为Communal、Community,即为共同体、社团和群落的意思。日本将Communism译为“共产”,日语翻译原意是“共同集体生产”,其中的“产”是生产的“产”,并非财产的“产”。共产党的“共产”二字的意思是:一切权与利都属于人民。平等,无争,所有的物质都是共同的,人民共同拥有资产。原来,“共产”和“公社”是同一个意思,共产党就是为人民谋福利的无产阶级政党!2017年十九大修正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总纲宣布:“党的建设必须坚决实现”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必须……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就体现了“共产党”的本源意义。
将上述不同外语通过比较可以发现,“共产”和“公社”在几种外语中,词根都是“commu”。“commu”的含义是民主、自由。据此可以解释:共产和公社都是与民主、自由紧密联系的。原始社会中,社会成员共同生产、共同消费的社会结合形式是氏族公社。《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中所描述的未来社会,强调的是“自由人联合体”。《共产党宣言》中是这样表达的:“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75]强调的是“人的自由发展”的“联合体”。马克思的论述也足以印证“共产”和“公社”的高度同一性,未来社会就是“公社”“联合体”,它的本质特征就是人们充分享有民主自由。而民主自由正是今天所大力弘扬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有关南斯拉夫共产党的一则史料可供参考:南斯拉夫共产党称为“马列主义者联盟”而不叫“共产党”,表明南斯拉夫共产党对马克思原著研究颇有心得,对“共产”和“公社”的含义把握准确。1961年在四川接受劳动教养的党员右派,因为私下议论中共应当改名为南斯拉夫式的“马列主义者联盟”,结果被告密后打成“反革命集团”,人民内部矛盾顿时变成了敌我矛盾,是不懂马克思原著者所导演的恶作剧。
原始公社、巴黎公社,也的确都是高举民主、自由大旗的社会组织。1917年十月革命后苏联实行“军事共产主义”,取消商品货币关系,同时实行“余粮征集制”,实际做法是暴力剥夺农民生存权,结果是饿死数以千万计的人口,引发局部地区出现暴动、农民倒向白匪军的悖逆情形。实行军事共产主义的直接结果是导致大饥荒。显然,军事共产主义背离了共产主义的初衷[76],以失败告终是必然结果。
1958—1978年,中国曾实行政经合一的乡级组织,即“人民公社”,归并生产队土地实行公社所有制,建立工农商学兵“五位一体”制度,实行集中统一,农民“出工听哨音,收工听锣响,有事找队长”,以生产大队为单位集中办食堂吃“大锅饭”,俨然一派“军事化”景象,严重扭曲了社会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合理结构,显然与“共产”“公社”的原意相违,最终以公社解散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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