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认为,民营经济的提法不科学、不规范,带有封建性,甚至主张“禁提民营”。这样的观点无法成立。
党的十五大明确把“减少”国有经济比重作为“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的主要内容。随之而来的是:国有国营的企业数量必将有一个较大幅度的下降,而非国营企业的数量必将大幅度上升。面对改革实践的这一大手笔,迫切需要有一个与“非国家经营”同义的经济概念被创造出来并被广泛认同,以便和“国营”概念相对应。近十几年来,随着改革实践的深入发展,已经在生产资料所有制方面创造了“混合所有制经济”概念,作为对股份制、中外合资等企业形式的理论概括;在个人收入分配方面,创造了“按生产要素分配”概念,作为对按劳分配以外的“多种分配方式”的理论概括。既然在所有制和分配方面都有新的概念被创造出来作为对改革实践的理论概括,那么作为表层经济关系的经营方式,在打破国营模式多年以后,为何不能创造一个“民营”新概念,作为对99%以上企业多种经营方式的理论概括呢?
事实上,“民”是相对于“国”而言(在日本和韩国是相对于“官”),既然有“国营”,自然也应有民营的提法,当这一提法与经济科学融为一体时便成为经济概念,成为经济理论大厦上的一块砖石。如果说,“国营”是指“国家经营”的话,那么,“民营”则是指“民间经营”,其外延为:全社会各类企业中,除了国家经营的以外,均系“民间经营”,具有量的规定性。其中包括承包经营、股份经营、租赁经营、中外合作经营、股份合作制经营、个人经营等经营方式。改革开放年代率先使用民营企业概念的是党中央国务院。早在1995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就指出:“民营科技企业是发展我国高技术产业的一支有生力量,要继续鼓励和引导其健康发展。”1999年8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指出,要“坚持发展多种形式的民营科技企业”,各级党政部门要帮助和支持民营科技企业与国有企事业单位解决产权纠纷。在这里,党中央把改革中涌现出来的科技企业中的非国家独资举办的部分,如国有的、集体的、股份制的、合伙的、私人的、私营的、中外合作的、中外合资的科技企业,高度概括为“民营科技企业”。这一理论概括十分准确。据此推论,还可以概括出“民营工业企业”“民营商业企业”“民营农业企业”“民营物资企业”等概念,进而将各类民营企业再进一步概括为“民营经济”,则是顺理成章的事情。显然,党的十五大已经使“民营经济”概念呼之欲出。
需要指出的是,在党内第一个使用“民营”概念的是毛泽东,他在1942年12月就指出:“只有实事求是地发展公营和民营的经济,才能保障财政的供给。”[59]显然,“民营”提法应当而且必须坚持使用,并进入经济科学当中。(www.daowen.com)
当前在使用“民营经济”概念上存在的争论仅仅在于概念使用的范围。笔者以为可以分为宽派和窄派。窄派认为,民营=私营,民营是私营企业的代名词。宽派认为,民营=民间经营方式,不涉及所有制问题,可以涵盖所有非国营企业,即现在占90%的企业,将来占99%的企业。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都是改革开放的产物。前者是对歧视私营企业传统观念的抗议。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私营企业歧视的消除,窄派观点将会自行消亡。后者是对国有企业改革形式的理论概括。随着改革的深入,民营企业终将成为国有企业的主体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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