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人把私有化同公有制对立起来,并将其视同资本主义,认为国有企业实行私有化的思路“根本否定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的本质区别,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制度下搞‘私有化’,而对我们来说是不足为训的”。似乎“私有化”成了禁区。笔者因此以为,有必要对“私有化”的含义予以澄清。
其实,和私有化相对应的是“国有化”,而不是公有制或国有经济。第二次大战后,亚、非、拉民族国家纷纷摆脱殖民统治,在走向民族独立的过程中对数量不小的私有企业实行了国有化政策,像阿尔及利亚、古巴等国的国有化措施所产生的影响还甚为深远。与此同时,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战后恢复和发展经济过程中,也出现了国有化浪潮,如英国、法国、意大利、奥地利、挪威等国政府相继对一大批私营企业实行国有化变为国有企业。国有化后的十年内企业运行正常,但第二个十年便不灵了,因此受到了来自多方面的抨击,舆论要求实行私有化。“私有化”概念首先使用于20世纪60年代初。1986年,美国国际开发总署在华盛顿召开了有46国近500人参加的第一次关于私有化问题学术会议,从此“私有化”概念开始流行。
在西方学者的论著中,私有化是指产权责任得到落实,包括下列情形之一项或多项者:(1)国家将国有企业的资产有偿出让给非国有部门,是资产所有权的非国有化;(2)国家将国有企业的控股权有偿出让给非国有部门,是资产所有权主导部分的非国有化;(3)用市场机制改造国有企业,如改组成消费者合作社、合作生产、公私合营企业,是国有企业的非国营化,但仍可以是国有、或集体所有制经济;(4)国家将国有企业经营权出让,通过合同(契约)实行租赁经营;(5)国家将大型资本项目实行BOT方式,从建造到运行到交给私人部门经营,是国有资产的私人经营。总之,由上述第(1)到第(5)种情形可以看出,国有企业的产权——全部产权或部分产权的非国有化,就属于私有化。
如果笔者对私有化含义的上述理解可以成立的话,那么可以发现:现代市场经济中的私有化实践就是非国有化或非国营化,也就是除了国有国营以外的所有制形式及其经营方式,诸如国有私营、国有集营、集有集营、集有私营、股份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私有私营、私有国营(如中国民航向外商租用飞机投入运营、中船公司向外商租借商船投入运营)等。由此可见,私有化是相对于国有化而言,其实就是民营化。正像民营经济不等于私营经济一样,私有化不等于国有经济拆卖给私人所有。
由上述对私有化的理解可以解释下列现象:西方学者把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称作“私有化”;称我党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是“表明实行大规模私有化道路已经扫清”(1993年11月15日“华尔街日报”评论);苏东国家实行的对国有企业的改革措施,如“国有资产存量分散措施”“非国家化”,操作办法有股份制、租赁制、拍卖、送给私人等。在叶利钦报告中分别使用了这样几个词:ДEНAЦИАНAЛИЗАЦИЯ(非国有化)、ПPИBATИ3AЦИЯ(私有化)、PA3ГOCУTPCBЛЕНИE(非国家化,经营权的更换,所有权的转移,所有者的更换,部分国家财产在自愿的基础上改造为集体的或个人的所有制形式,包括租赁、拍卖、股份制、无偿转交国有住房给私人等);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人文发展报告所指的私有化,罗马尼亚《经济评论》有关“私有化”问题的评论,都是泛指非国有化的情形。波兰著名经济学家兹·萨多夫斯基认为:“经济私有化的概念,往往同把国有企业转移到私人手里这一看法相混淆。”近年来波兰制定的法律也表明,私有化并不等于把国有资产卖给个人,“国有企业私有化法”和“再次私有化法”的先后出台就是证明。波兰、匈牙利、捷克等国的私有化方式大同小异,都是拍卖、出租、发行股份证(投资券)、承包或有偿交给职工经营。(www.daowen.com)
由此可见,我国公有制企业改制的各种形式是市场经济的通常做法,是符合现代市场经济的规范做法。有的人却用大批判的语调加以指责,显得缺乏理论依据和专业知识。
笔者的结论是:私有化是市场经济国家和正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国家对国有企业改革措施的统称,是打破国有国营一统模式的各类做法的规范概念,除了将国有企业出卖给私人所有这一种形式以外,其余形式都不含有析分国有资产的意思,显然属于现代市场经济通常做法和科学概念,并不带有意识形态色彩,绝不可能“姓资”。胡锦涛在庆祝新中国成立4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我国实行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发展多种经济形式的方针,“不是要实行‘私有化’”。这里所使用的“私有化”是加了引号的,即含有“所谓的”意思,并非原本意义,显然是借用。胡锦涛1999年8月12日在东北和华北国有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中,在阐明对大中小企业采取放开搞活的多种形式后,强调指出:“在指导思想上,决不搞私有化。”这里所使用的“私有化”一词并没有加引号,笔者以为指的是改革的原则——不搞全盘私有化,在各种搞活企业的形式中,出售给私人即改变公有制性质的仅是其中的一种,根本不存在全盘私有化的问题。这和有的人随意使用“私有化”一词,是完全不一样的。
由此可以看出,对待“私有化”概念,不能从教义出发,望文生义,断言其社会制度属性。重要的不在于名称,而是弄清其准确含义。今天,当人们把黑麦、黑豆、黑芝麻等黑色食物概称为“黑五类”的时候,是不会有人将其理解为“地富反坏右”子女的。我们对待国有企业中的通常做法,当把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兼并、租赁、出卖、合资嫁接、破产、委托经营、加强管理,以及无偿划拨、裂变剥离、先售后股、退市进郊等等改制形式这些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统称为“私有化”时,并不含有“抛弃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意思。相反,由于是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主体条件下的改制形式,其结果必然是加强和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笔者因此以为,只要是在坚持公有制主体的前提下,吸取市场经济国家的通常做法,用于改革国有企业的实现形式,以激发其活力,都属正常现象,绝不能轻易给人扣上“私有化”的帽子,并加以鞭挞。
在有些人看来,似乎国有企业改革的各类做法都成了“私有化”,而私有化等于资本主义,并由此推断出改革就是搞资本主义的结论,似乎只有不搞“私有化”才能坚持社会主义。这些人却无法解释苏联变为俄罗斯的经济原因。其实,已经足以表明不改革就不能坚持社会主义的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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