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否属于集体所有制?

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否属于集体所有制?

时间:2023-06-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股份合作制的性质,不少人持肯定态度,既有论著,更有文件,如指导公有制小型企业改制的有关文件等。也有人根据党的十五大文件的有关论述,断定股份合作制企业的集体性质。从理论上讲,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确是公有制经济的一种形式。以上是从理论上和法律上来看股份合作制的性质,它的确属于集体所有制,但在实践上却并非都是集体所有制性质。当前各地存在着如下不符合股份合作制规范的做法。

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否属于集体所有制?

对于股份合作制的性质,不少人持肯定态度,既有论著,更有文件,如指导公有制小型企业改制的有关文件等。也有人根据党的十五大文件的有关论述,断定股份合作制企业的集体性质。

笔者以为,应当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来把握企业的性质。从理论上讲,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确是公有制经济的一种形式。对此,马克思和恩格斯都有过许多肯定的论述。在马克思看来,无论是从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向联合劳动过渡,还是个体农户、手工业者向社会化大生产的转化,股份合作制都是最为理想的过渡形式。(1)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工人合作工厂,是在旧形式内打开的第一个缺口,是对“资本所有权的潜在扬弃”,而且是“积极的扬弃”[48]。合作工厂是“伟大的社会试验”[49]。(2)合作制是“向完全的共产主义过渡时”的“中间环节”[50]。合作工厂保留着股份资本形式,并以集体资本形式出现,所以工人能够“利用生产资料来使他们的劳动增殖”[51]。(3)巴黎公社“有名法令”的决定(把那些因企业主逃跑而停工的工厂和作坊交给工人合作社)是“表明人民自己实现的人民管理制的发展方向”[52]。这种工人合作社必然要“导致共产主义”[53]。(4)合作社是农民走向共产主义的中间环节。在向共产主义过渡时,必须把小农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54]。同时把中农和大农“联合为合作社”,将大地产转交给农业工人使用,借以越来越多地消灭对雇佣劳动的剥削,进而通过社会领导机构逐渐把农民合作社转变为“全国大生产合作社”[55]。(5)合作社照顾和承认农民“自己的利益”[56]。在合作化初期,有必要“按入股土地、预付资金和所出劳力的比例分配收入”[57]。(6)在合作社自身发展的各个阶段,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将提供各种便利,如接受合作社的抵押贷款、大幅度降低利息、生产资料实物贷款等,以帮助合作社建立大规模生产。

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合作工厂和合作社都是合作经济的具体形式。其基本经济特征是:(1)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合作工厂的生产资料和生产品属于全体成员所有,农民合作社的生产资料则主要由社员以生产资料、资金和劳动力入股组成。(2)自愿互利。广大农户在社会引导和典型示范下,自愿实行合作生产、联合劳动。(3)劳动者自主经营。合作制企业实行集体经营或统一经营与分散经营相结合的经营方式,自负盈亏。(4)个人消费品分配实行按劳分配为主。在合作工厂中,在一定时间内对工人实行按劳分配的同时,有条件地保留原生产资料所有者对雇佣劳动剩余价值的占有;在合作社中,则允许按股分红和按劳分配同时并存。

总之,在马克思、恩格斯著作中,作为向全社会所有制过渡形式的合作社,将在相当时期内保留商品与货币、补偿与定息、雇佣劳动和对剩余价值的占有、租佃与租金、股金与红利等商品经济的范畴。显然,工人合作工厂、农民合作社,作为向完全的共产主义过渡的中间环节,保留着某些旧的痕迹。这同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关于过渡时期在经济方面必然带有脱胎印记的思想是一致的。

从法律上看,我国宪法也规定了其集体所有制性质。《宪法》第六条规定:“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这里所指的“合作经济”,中共中央在《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中有着明确的含义。中央指出:“不论哪种联合,只要遵守劳动者之间的自愿互利原则,接受国家计划指导,有民主管理制度,有公共提留,积累为集体所有,实行按劳分配为主,同时有一定的股金分红,就都属于社会主义的合作经济。”

以上是从理论上和法律上来看股份合作制的性质,它的确属于集体所有制,但在实践上却并非都是集体所有制性质。问题的关键不在于企业的牌子和名称,而在于是不是名实相符。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了这一要害之处:“目前城乡大量出现的多种多样的股份合作制经济,是改革中的新事物,要支持和引导,不断总结经验,使之逐步完善。劳动者的联合劳动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尤其要提倡和鼓励。”这里,中央并没有讲现实存在的挂牌为股份合作制的企业都是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企业,而是讲在“多种多样的股份合作制经济”中,“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企业才是集体所有制性质的经济。若是仅仅从牌子上判断出股份合作制经济的性质,那是犯了“望文生义”的形而上学错误,是无法做出准确判断的。

再从股份合作制和股份制的关系来看,二者同属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党的十五大报告在论述实现形式时,列举了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两种形式,同时指出“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看股权掌握在谁的手中”。至于股份合作制经济中只有“两个联合为主”的才是集体经济,否则就不属于集体经济范围。当股份合作制发展到一定阶段,当股权走向流动的时候,一部分企业很有可能发展为股份制企业;若是由个人控股,则转变成私有制性质的企业。于是提出了这样一个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股份制作为财产组织形式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效率最高的规范形式(其典型形态为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上市公司),其性质系中性,非公非私、非社非资。而股份合作制作为资产组织的一种形式,初级形式(如我国农村合作化过程中的初级社)的发展形态变成了股份制,若是私人控股,则成了私有制,这不是倒退吗?或者说是公有制演变成了私有制,不正是一些人所指责的“私有化”吗?似乎有授人以权柄的嫌疑。

笔者从江、浙、沪等股份合作制经济发达的地区调查中发现,不仅是各地已经组建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就是在十五大以后新组建的股份合作制企业,都有许多无法归入股份合作制企业行列。这些企业虽然也挂着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牌子,但其体制、机制、班子均不能称为股份合作制,只能按中央文件所说的通过“引导”“使之逐步完善”,走向规范。当前各地存在着如下不符合股份合作制规范的做法。

(1)合伙型,有雇工的企业。有的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由三五个人出资购买企业产权,使原先集体所有的企业变成了合伙制企业,原企业职工由主人变成了雇员。有的则是由三人以上合伙出资组建的企业,又从社会上雇用一批劳动力,挂的牌子却是“股份合作制”。

(2)个人控股型,职工成雇员的企业。有的原集体企业由职工买下时,其中某一个人占有控股权,其他职工仅是带有陪衬性质的持股者,丧失了主人翁地位。(www.daowen.com)

(3)家属成员凑合挂名型。有的地区较多出现了个体户们在工商部门重新注册登记为股份合作制性质的企业,并取得政策倾斜上的好处,其实仍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个体户。有的私营企业老板本人及其配偶或兄弟之间划分股权,并赠送部分股权给能人聘用者,进而登记为股份合作制企业。这类假冒行为多发生在家属内部成员之间。

(4)强制职工入股。有的规定每一成员必须限期出资数千元,否则作“自动下岗”论处,纯属违反职工意愿的行为。

(5)政府包办下代替职工出卖企业。有的地方政府违反企业多数职工意愿,有的在“企业产权是工人一半、政府一半,但工人要听政府的”借口下,强行把集体企业出让给私商,但挂的却是股份合作制的牌子。这无异是对集体公有产权的剥夺。

(6)基层政权权力介入企业转制。有的乡镇长因此拥有企业股权,有的亲自兼任多家董事会主席(董事长)要职。这种权力转股权、股权变金钱(营利)的行为是权钱结合的又一表现。

(7)原企业领导班子集体转为股份合作制企业领导班子——董事会成员,以至班子不变、体制不变、机制也不变,一切照旧运作。这不是改制,而是改动。还有其他一些不规范的做法,兹不一一例举。

以上这些发生在股份合作制企业组建过程中的行为,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改变了企业的公有制性质的,如第1、2种情形;第二类是造假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如第3种情形;第三类是滥用权力使股份合作制企业变形的情形,如第4、5、6、7种情形,其中第5种情形既改变了企业的公有制性质,又是滥用权力的结果,均带有超经济强制的浓厚色彩。

上述三种类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都不符合国家体改委制定的《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的以下基本要求:符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改革方向;“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促进企业的技术改造、结构调整、机制转换和企业管理的改进”;“职工自愿入股、民主管理”,“职工股东大会产生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由职工大会选举产生或聘任总经理”[58]。显然上述三类企业同股份合作制的规范要求,存在着很大的距离,需要花费很大的力气才能走向规范。其中有的是通过更换牌子恢复本来面目,如第1、2类企业。若引导第1、2两类企业走向股份合作制,则必须从改变企业现有的股权结构入手,让企业职工股和企业集体股拥有控股权,但其改造难度较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控股者是否愿意出让大部分股权。比较简便的办法是“摘帽”,恢复其本来面目,直接称为私营企业。若将第三种企业改造成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则既涉及规范注册登记,也涉及各个体业主及其雇工共同持股问题,还须按规范要求重新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从改造假集体到恢复个体户,再到重新组建股份合作制,这样大跨度的系统工程,在目前并非群众觉悟、管理水平所能承受,还不如恢复本来面目来得顺当。

笔者以为,目前最有条件做的是,将第三类企业中的第6、7两种改造成为股份合作制。主要是通过规范官员行为,如政府退出市场、官员不得兼任企业董事,阻断权钱交易机制,充分尊重职工民主权利。至于第4、5种企业,中央政府已有明确文件予以制止,关键是政令畅通、令行禁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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