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这是党的十五大报告的新理论。据此,有不少同志断言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仅此一项。
笔者以为,上述理解并不符合十五大报告的原意。诚然,报告在论述“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问题时讲了“一项基本经济制度”,但在同一报告的同一部分论述“完善分配结构和分配方式”问题时,又讲了“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显然这又是一项“制度”。若将上述文献中的经典论述译成外文,则两处“制度”均为单数,表明二者是可以相提并论的。因此,当单独论述有关基本经济制度问题时,便可以用复数表达。紧接在十五大后举行的九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也是将两项制度相提并论的。宪法认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笔者以为,这样的认识既符合形式逻辑,也合乎汉语语言规范。
那么,“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是不是“基本经济制度”之一呢?我们从邓小平文献中可以找到肯定的答案。邓小平从来是把个人收入分配方式和所有制放在一起加以论述的。早在1985年就指出:“一个公有制占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所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41]又进一步指出:“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不同的特点就是共同富裕,不搞两极分化。”[42]还说:“社会主义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一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二是不搞两极分化。”[43]还指出:“我们在改革中坚持了两条,一条是公有制经济始终占主导地位,一条是发展经济要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始终避免两极分化。”[44]由于“共同富裕”是贯彻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方式的结果,所以上述诸论述中所讲的“共同富裕”可以看作按劳分配主体。由此可以看出,在邓小平著作中,始终是把按劳分配和公有制主体相提并论的,将其并列为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社会主义非常重要的方面”,就像列宁把“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按劳分配”看作社会主义基本经济特征一样[45]。党的十四大报告也是将“所有制”和“分配制度”并列在“基本制度”之中的。(www.daowen.com)
笔者以为,只有将个人收入分配制度和公有制并列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才能同社会主义经济公式保持一致。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的经济公式为:社会主义=公有制+按劳分配+计划经济;恩格斯根据资本主义发展的实际,在1891年得出了社会主义=公有制+按劳分配的新公式。1917年列宁重复了恩格斯的观点,并第一次用数学公式的形式给社会主义下了定义:社会主义=公有制+按劳分配。邓小平将社会主义从经典变为现实,提出了现实社会主义的公式: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主体+按劳分配为主体(共同富裕)。党的十五大又进一步发展了邓小平公式: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按生产要素分配)。这里用两个括号分别把所有制和收入分配中的副项同“主项”放在一起,以体现与以往公式的一致性。列出“副项”——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和按生产要素分配,以体现理论新贡献。公式表明,“两个主体”是继承了邓小平公式,而两个“副项”中的“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是对报告中所提出的重要命题“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理论概括,无疑是对邓小平理论的丰富和发展。而以往的提法分别是: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党的十二大),“私营经济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党的十三大),“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党的十四大)。党的十五大将非公经济的地位由“补充”上升为“重要组成部分”,强调了和社会主义的不可分割性。
总之,无论从逻辑上、语言上、法律上看,从邓小平有关论述看,还是从马克思以来的社会主义经济公式构成看,按劳分配(主体)始终是同公有制(主体)形影不离的,因此可以肯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两项,而不是一项。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