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论》第一卷关于未来社会生产资料所有制问题的论述,有三个提示尤其值得关注。一是“自由人联合体”,二是“8倍于本人劳动”的雇工人数,三是“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即“社会所有制”,从不同视角预示着未来社会的所有制结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对《资本论》第一卷上述有关所有制理论做出了新的贡献,是将经典社会主义推向现实社会主义的又一组范例。
(一)“自由人联合体”——设想未来社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第1章所设想的“自由人联合体”,是“全社会范围内”的人们“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所创造的“社会总产品”在扣除“一部分重新用做生产资料”以后,“另一部分则作为生活资料由联合体成员消费。因此,这一部分要在他们之间进行分配。这种分配的方式会随着社会生产有机体本身的特殊方式和随着生产者的相应的历史发展程度而改变。仅仅为了同商品生产进行对比,我们假定,每个生活资料中得到的份额是由他的劳动时间决定的……劳动时间……是计量生产者在共同产品的个人可消费部分中所占份额的尺度。”[22]马克思的这个设想既是天才的,又是实事求是的,前一句讲的是共产主义单一所有制,后一句是举例说明在进入共产主义阶段以前,个人消费品实行按劳分配制度。这是马克思依靠严谨的逻辑思维——“这种分配的方式会随着社会生产有机体本身的特殊方式和随着生产者的相应的历史发展程度而改变”——所做出的一个合理设想,由于是处在“全社会范围内”的人们“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的单一所有制,所以应当是社会主义发达阶段的按劳分配模式,今天我们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到达这样的理想模式还有待在初级阶段以后依次进入社会主义不发达阶段继而发达阶段。于是,留下了有待探索的两个问题:
(1)马克思设想的是社会主义发达阶段的按劳分配模式,那么在社会主义不发达阶段的按劳分配模式是怎样的?这个阶段它的所有制结构是怎样的?与此相关,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所有制结构又是怎样的?以此作为打造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的参照系。
(2)对于人们在未来社会全社会范围内“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的这种单一所有制模式描述,如何做出理论概括,赋予经济学概念,成为政治经济学的有机组成部分。
两个问题留下了理论上和实践上的探索空间。
(二)“8倍于本人劳动”的雇工人数——小业主转化为资本家的起始点
《资本论》第1卷第9章关于小业主转化为资本家需要“8倍于本人劳动”的论述是这样的:“不是任何一个货币额或价值额都可以转化为资本。相反地,这种转化的前提是单个货币所有者或商品占有者手中有一定的最低限额的货币或交换价值。可变资本的最低限额,就是为取得剩余价值全年逐日使用的一个劳动力的成本价格。如果这个工人自己占有生产资料,并且满足于工人的生活,那末只要有再生产他的生活资料的必要劳动时间,比如说每天八小时,对他来说就够了。因而他也只需要够八个劳动小时用的生产资料。但是,资本家还要工人除这八小时外再进行比如说四小时剩余劳动,这样,他就需要一个追加的货币额,来购置追加的生产资料。按照我们的假设,他必须使用两个工人,才能靠每天占有的剩余价值来过工人那样的生活,即满足他的必要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他的生产的目的就只是维持生活,不是增加财富;而在资本主义生产下,增加财富是前提。为了使自己的生活只比一个普通工人好一倍,并且把所生产的剩余价值的一半再转化为资本,他就必须把预付资本的最低限额和工人人数都增加为原来的八倍。诚然,他自己也可以和他的工人一样,直接参加生产过程,但这时他就不过成了介于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中间人物,成了‘小业主’。资本主义生产发展到一定高度,就要求资本家能够把他作为资本家即人格化的资本执行职能的全部时间,都用来占有从而控制他人的劳动,用来出售这种劳动的产品。中世纪的行会力图用强制的办法防止手工业师傅变为资本家,限定一个师傅可以雇用的劳动者人数不得超过一个极小的最高限额。货币或商品的所有者,只有当他在生产上预付的最低限额大大超过中世纪的最高限额时,才真正变为资本家。”[23]
上述引文,马克思讲了手工业者、小业主、资本家三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其中所说的“资本家”,由于是从行会师傅“蛹化”而成,所以是“小资本家”[24]。“小资本家”不同于小业主,但还不是“真正的资本家”。三个不同概念之间存在着质的区别。对照《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收入的《资本论》第一卷第356—358页和859页的两处论述[25],参照郭大力、王亚南1938年译本、1953年译本、1963年译本、1972年译本和法文版中译本、1949年俄文版中译本,可以做出以下比较:
①行会师傅=行会小老板=行会头头;
②小业主=小老板=小资本家=不成熟的资本家;
③资本家=真正的资本家=十足的资本家=成熟的资本家=不折不扣的资本家。
第三个等式中“真正的”“十足的”“成熟的”“不折不扣的”几个定语含义相同,与起始点上的“资本家”存在着量的差别,体现为拥有财富的数量、雇工人数、生活水平等方面的实际差别,也表明“资本家”是一个多层次的复合概念,包括从刚刚“蛹化”出来的投资者直到跨国公司的控股人[26]。(www.daowen.com)
马克思所说的“我们的假设”是:手工业者、小业主、小资本家,三者均系个人所有制;有关必要劳动时间、剩余劳动时间、生活水平等数字均系假设,但这种假设并非随意,有一定代表性,反映了150年前当时英国生产力发展水平基础上的一般状况,不同于今天的4~5天工作制、机器人取代部分体力劳动的状况。由此规定了雇工人数及其追加资本额的设定,这是一组具有内在紧密联系的函数。尤其是指明了手工业者、小业主、资本家三者之间生活水平差别、生产目的差别以及是否参加体力劳动,成为三者质的区别的主要标志。仅就是否参加体力劳动而言,小业主必须与行会手工业者一起劳动,小资本家则可以“偷点懒”,但与“真正的资本家”那样彻底“摆脱体力劳动”,还有很大距离。马克思例证所指的“手工业者”出现在封建生产方式中,“小业主”出现在资本主义萌芽时期,“资本家”出现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当中。从手工业者到小业主再到资本家,只要是通过诚实劳动而不是靠“打砸抢”发迹、不是官商勾结的暴发户,一般总要经历几十年甚至几代人的持续努力才能实现。
马克思的上述论述考察了两个问题:(1)从手工业工人变为小业主需要哪些条件;(2)从小业主变为资本家又需要哪些条件。留给人们需要思考的是:这两个问题不是简单的雇工人数问题,而是关系无产阶级一旦成为统治阶级,对待不同规模的私人所有制需要采取何种政策措施区别“剥夺”对象和保护对象的重大问题,财产剥夺对象是“资本家”中的某些层次还是全部?如果仅仅是“真正的资本家”,那么是否需要包括刚“蛹化”出来的“小资本家”呢?例如,那些雇用“8人”及“8人”以下的并非属于剥夺对象的小业主。如果是限于某些层次上的资本家,那么剩下的“资本家”们需要予以保留多久?为了不让这些被“保留”的“资本家”发展成为“真正的资本家”,大政方针是立足于保护还是打压?需要采取什么样的相关政策措施?这就需要在弄懂马克思论述的基础上制定相关“剥夺”与“保留”的政策措施,还涉及“过渡时期”的长度问题,显然具有重大理论-实践意义。
马克思、恩格斯明确指出:“从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到实现共产主义,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生产资料公有制是不可能“一下子”实现的,“只有创造了所必需的大量生产资料之后,才能废除私有制。”[27]这是一个“长期的、痛苦的发展史的自然产物”[28];即使是发达国家里的无产阶级,也只能“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29],这无疑是一个发展进程。这些论述使用了“绝非短时期”含义的词汇,如“漫长的过程”、不可能“一下子”实现、“只有……才能”、“长期的、痛苦的发展史”、“一步一步地夺取……全部资本”等,涉及剥夺所需的实施时间、物质基础和当时具体情况。其中对一般资本主义企业赎买所付出的定息,按照恩格斯的设想,定息至少要给“20年”,20年以后是否取消还得视当时具体情况而定[30],至于实际需要保留多长时间的问题,两位导师机智地留待后人通过实践加以解决。在《资本论》第四卷即《剩余价值理论》中,马克思说得很明确:必须把社会主义物质基础(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发展到足以发生社会主义革命的地步。他指出:“是这些生产资料使用他们工人,还是工人作为主体使用生产资料这个客体来为自己生产财富。当然这里要以资本主义生产一般来说已把劳动生产力发展到能够发生这一革命的必要高度为前提。”[31]这里,马克思着重强调的是社会主义革命的物质基础:需要“把劳动生产力发展到能够发生这一革命的必要高度为前提。”由此可以得到的启迪是:《资本论》面世已经有一个半世纪了,今天居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世界首位的美国,还没有暴发社会主义革命的迹象,离开“把劳动生产力发展到能够发生这一革命的必要高度”,显然还不够;而百年前暴发社会主义革命的苏联只存续了69年时间共计25 197天,这是继巴黎公社存在72天之后的又一个伟大实验,无疑是对马克思的生产力-生产关系理论的一个重大验证。联想到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最大实际,是“不够格”的社会主义。认定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判断表明,既然无产阶级已经夺取了政权,那就没有必要再退回到旧制度,而是需要在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大前提下,弥补社会生产力发展不足的最大缺憾。因此,应当如邓小平所正确指出的那样:当今的“最大政治”,所面临的“头等大事”,就是坚持全力发展社会生产力,而且要求做到“一百年不动摇”,不允许左顾右盼、三心二意。这里显示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和发达国家先发展社会生产力再举行社会主义革命的发展轨迹不同,我国是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把社会生产力从不够格提升到够格。建设发达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以便和社会主义革命的客观要求相适应,无论是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进行,还是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前进行,并不改变事情的本质,都是生产力-生产关系规律作用的必然要求。马克思留下了两个需要思考的问题。
(1)社会主义建立在发达社会生产力基础之上,需要“把劳动生产力发展到能够发生这一革命的必要高度为前提”,那么无产阶级夺取政权所需要的社会生产力应该达到什么样的水平才称得上“必要高度”?
(2)苏联社会主义在经历69年以后解体的事实,与生产力-生产关系社会规律之间,存在什么样的内在联系?以此为鉴,基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是否应当坚持如邓小平所指出的那样:当今的“最大政治”,所面临的“头等大事”,就是坚持全力发展社会生产力,而且要求做到“一百年不动摇”?
(三)“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就是社会所有制
在《资本论》第1卷第24章最后两个自然段中,提出了取代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是“社会所有制”,需要“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马克思依次指明了生产资料所有制的递进演变轨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资本主义私有制—“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这里所说的第一个私有制是小私有制,第二个私有制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第三个“私有制”是生产资料共同占有的基础上的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即“社会所有制”[32]。
“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就是:建立在土地和生产资料共同占有的基础上的、既是个人的也是社会的那种所有制,这就是人人持有股权的股份制,即出现在发达市场经济中的所有制。股份资本是个人持有的,股票属于个人所有。单张股票仅仅是产权的纸的凭证,借此作为领取股息的依据。只有联合起来,让股票作为社会资本,才能发挥资本作用。社会资本属于社会共有,成为社会所有制的一种基本形式。所以,1858年4月2日马克思致恩格斯的信中谈到《资本论》写作计划时,准备写6个分册,第一分册讲资本,其中又分4篇,第4篇是:“股份资本,作为最完善的形式(导向共产主义的),及其一切矛盾。”[33]肯定股份资本是导向共产主义的“最完善的形式”。因为,股份制能够把分散的单体资本集中起来,变成社会资本,发挥单体资本所不具备的大资本优势;股份制能够让社会资本发挥最大效益,是迄今人类所找到的效率最高的一种资源配置方式,最能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股份制能够扬弃资本主义私有制,成为能够融合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社会所有制。借助股份制经济可以一直通向共产主义。股份制经济无疑是走向共产主义的桥梁。
马克思自己回答了有关人们“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的这种单一所有制应该做出什么样的理论概括的问题,就是社会所有制。股份制,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显然,这是一个保留商品货币关系的社会主义阶段。有待思考的是:社会所有制既存在于社会主义高级阶段,也存在于社会主义低级阶段,适合社会主义不同发展阶段,于是提出了亟待探索的下列两个问题:
(1)社会所有制在社会主义不同发展阶段的实现形式将会有哪些差别?
(2)社会所有制在当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现形式应当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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