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有关“特殊的以太”理论为我们提供了又一个重要依据。笔者以为,国有经济控制力理论与马克思的“特殊的以太”理论实为同一个理论,因此不必拘泥于公有制的先验比重。党的十七大更加强调发挥国有经济的“三个力”,用以体现主导作用。正如人体各个部分的地位不能以数量比重作为衡量标准一样,人体的头部与四肢的地位作用是无法用体积和重量来衡量的,正常人的头部不到体重的7%,远低于四肢的比重,但其地位却是全身的主导,控制和支配着身体的各个部分。只要人的头脑是健全的,就能够发挥身体的主导作用。同样的,只要国家控制了关系国计民生的关键部门、行业和企业,尽管其资产总量和经济总量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并不占优,却是举足轻重的“头脑”部分,它们主导、支配、控制、影响着国民经济其他部分的性质和比重,其“三个力”不言而喻。比如,与纺织业相关的有40个产业,与房地产业相关的有44个产业。在这里,“龙头企业”的性质制约着、规定着、主导着相关联企业的性质。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有一段著名论述,今天依然可以作为国有经济主导地位的理论依据。马克思指出:“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支配着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因而它的关系也支配着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这是一种普照的光,一切其他色彩都隐没其中,它使它们的特点变了样。这是一种“特殊的以太”,它决定着里面显露出来的一切存在的比重。”[10]这里,马克思强调的是处于支配地位的生产的质量——“普照的光”“特殊的以太”,这种“光”须达到“普照”的程度,这种“以太”须是“特殊”的,无须在数量上占据优势,就足以影响其他非处于支配地位的生产的比重——并没有对这种特殊的生产自身的比重提出具体指标要求。这里,马克思提供了有关对国民经济主导部分的基本要求应当重在质量的方法论,这是值得借鉴的,同样适用于研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主体、国有经济主导理论。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经济战略调整的决定指出:“国有经济需要控制的行业和领域主要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为社会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目前虽无相关统计数据佐证,但依据2006年国有企业户数、资产总额、利润总额和上缴税金分别占8.23%、46.41%、35.78%和43.41%[11]来看,上述需要由国家严格控制的四大行业,其数量肯定只占119 254户国有企业的一小部分,与质量相比固然不在同一档次上。其数量虽少,但质量颇高,在国民经济中极为显赫,其地位不言而喻,规定着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性质,这无疑就是现阶段多元所有制结构中的“特殊的以太”“普照的光”。
上述马克思“普照的光”理论也可以解释今天西方发达国家少数垄断资本控制国民经济的事实。据美国政府1998年4月公布的统计资料,1995年共有企业2 247.9万家,其中公司企业有447.4万家,占19.9%;合伙制企业有158.1万家,占7%;业主制企业有1 642.4万家,占73%以上。[12]显然是小企业居多。美国有1 500多万个家庭、3 800多万人口,参加一个或数个合作社,合作社的经营业务占国民经济的3%。[13]大企业主宰着国民经济,也控制、支配着包括合作社在内的小企业。1998年4月,美国新美洲银行,总资产高达5 700亿美元。2000年,美国埃克森-美孚石油公司的营业额达2 103.9亿美元,通用汽车营业额为1 846.3亿美元。[14]垄断企业富可敌国。公司制企业中的少数垄断巨头真正是美国经济的“普照的光”“特殊的以太”,无疑是99%以上非垄断企业,包括合作社在内的主导者、支配者。
由以上四个方面可以得出以下几个结论:第一,存在着经典社会主义的公有制经济和现实社会主义的公有制经济,前者与产品经济相联系,后者与商品经济相联系;第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一个动态概念,包含着以生产工具为代表的物质基础、以国有制为代表的生产关系、以国有企业走向市场程度和商品丰富程度为代表的市场化发育程度等的全面发展过程;等三,根据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历史唯物主义原理,存在着社会主义公有制主体的目标模式和过程模式这样两种不同模式,不能把建立公有制主体的目标模式当作过程要求加以要求;第四,社会主义社会存在两种不同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我国前30年形成了按照经典社会主义要求所构建的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有制经济,以统包统配、统收统支为特征,近30年正在构建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实社会主义所要求的公有制经济,以企业成为独立法人为特征。(www.daowen.com)
上述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变化所引出的理论-实践问题,同样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实践对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理论的丰富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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