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通过权力配置资源的那种计划经济不同,通过市场配置资源的市场经济首先是竞争经济,要求市场主体多元化,客观上要求打破以“大、公、纯、统”为特征的传统公有制格局,构建多元所有制结构。诚然,社会主义是与公有制相联系的经济制度,要求最终、当然不是很快建立在公有制经济基础之上。
根据邓小平“摸着石头过河”即通过运用“试错法”摸索着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对所有制结构进行调整,一直调整到能够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迄今30年的所有制结构改革试错过程中,出现了公有制经济比重逐步降低、非公有制经济比重逐渐增高的情形,表面看来似与社会主义制度要求相悖。
市场化取向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主要是改变所有制结构。将原有的适应计划经济体制的单一公有制结构改造成适应市场经济的所有制结构,既要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又要适应市场竞争要求,实现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可以有三种路径选择:一是始终坚持原有的公有制比重,即意味着不改革。二是坚持至少51%的公有制经济比重,即国有经济+集体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公有资产价值,在全部资产价值中占比等于或大于51%,将非公有制经济控制在49%的临界点。其结果是市场主体不足,市场经济所要求的竞争机制难以构建。三是把公有制主体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终结时期的奋斗目标,即公有制经济在过程中经历主体—非主体—主体的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主要依靠暴力构建的传统公有制经济;第二阶段是有活力、控制力、竞争力的公有制经济,让国有经济中的骨干部分坚持下来,把一些缺乏“三个力”的部分在竞争中改制为非公有制经济;第三阶段是坚持下来的公有制经济,在“三个力”壮大以后,通过竞争将非公经济变为公有控股企业,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资产在数量上占优,随之公有制经济比重得以重新上升为主体。这三个阶段是一个肯定—否定—再肯定的转化过程。第二阶段所否定的,一是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传统公有制经济,二是缺乏竞争力的部分公有制经济。第三阶段是更高层次上的肯定,肯定的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有制经济,足以胜任“主体”地位并发挥“主导”作用。笔者因此以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要求的公有制主体有“目标模式”和“过程模式”之分。社会主义公有制主体的“目标模式”和“过程模式”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第三阶段为目标模式;从第一阶段到第三阶段是过程模式。
诚然,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的制度基础,是区别于资本主义的主要标志。但是处于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并不具备单一公有制赖以建立的生产力基础,只能建立在公有制主体基础之上,甚至在阶段过程中公有制经济还无法成为主体。所以理性选择应当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进入终点以前,“公有制主体”的比重不可能达到较高程度,所以应当注重“主体”中的“主导”部分,尤其是国家直接控制产业部分的质量。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制结构不存在先验的固定比例,而是由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客观需要来确定。只有到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终极点,即将进入“够格”社会主义的时候,才能建立起公有制经济主体,如公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单位大量涌现。这是公有制经济从量变到质变不断壮大的渐进过程,进入初级阶段终点以前只能作为奋斗目标加以要求。可以肯定,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所要求的“公有制主体”,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至少长达一百年的“目标模式”。(www.daowen.com)
因此应当强调的是: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目标模式,当然不是过程起始阶段的基本要求。在邓小平的社会主义本质论中,明确把“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7]作为基本内容,并未把公有制纳入其中,是有着深刻含义的。笔者以为可以这样理解:社会主义是一个动态发展过程,最终是建立全社会的单一公有制经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有一个从萌芽、发育、成长到成为主体,直到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大、公、纯”的过程,需要经历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有一个调整所有制结构、塑造多元所有制经济的时期,因此公有制主体实现过程表现为公有制经济比重经历一个“U”字形即先降后升的过程。这样的认识符合社会主义社会发展规律。胡锦涛在十七大报告中慎重指出:巩固和发展社会主制度“需要几代人、十几代人甚至几十代人坚持不懈地努力奋斗”。按国际规范每25年为一代框算,若经历40代人就是1 000年。“几十代人”显然是一个千年概念。这一论述表明,社会主义将是一个长达千年的历史时期。在人类共同进入共产主义社会以前,必然存在着商品货币关系,存在着企业、市场和竞争。因此可以肯定,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开始的今后的一千年时间里,存在着多元所有制结构,其中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国有经济占主导地位。随着社会主义社会的向前发展,公有经济部分尤其是具有“活力、控制力、竞争力”的国有经济部分的“三个力”日趋壮大,在壮大中吸纳非公经济,最终走向单一社会所有制,随之商品经济消亡。因此,在长达一千年时间里处于起始点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为了发展壮大公有制经济,而暂时放弃一些公有制比例,如在列宁所说的策略上来个“退一步,进两步”,既是值得的,也是必需的。显然,对于公有制经济比重所面临的暂时退却和缩小的担心是多余的。
如同《共产党宣言》把“消灭私有制”[8]作为共产党人的“最终目的”[9],而不是马上能够达到的过程要求一样,因此,把以往“左”倾错误年代不适当提高的公有制比重予以适当降低,一直降到与生产力发展的现实水平相适应,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资料所有制改革绕不过去的必要步骤。当2050年左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走向尽头,也就是即将进入社会主义发达阶段,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能够比较充分地显示出优越性的时候,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也就自然得以确立,不会再有任何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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