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的目的是发展社会生产力,手段是改革不适应生产力发展实际水平的生产关系,主要是过高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20世纪50年代,我国构建社会主义所有制时犯了急于求成的毛病,在长达20年时间里主要依靠行政暴力手段,在生产力总体发展水平不高的物质基础上构建了以国有经济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生产关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进行了纠错,在农村纠正了土地改革中部分错划成分的状况,又实行了“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双包”责任制,集工农商学兵于一体的延续20年的人民公社体制随之解体。调整后的农村生产关系切合实际,对生产力的促进作用明显。当农业劳动生产率迅速恢复并得到提高以后,需要统一解决生产队各农户生产流通所必需的种子、水利、治虫等共同性问题,于是构建“双层经营承包责任制”成为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的理性选择。所有制关系比农户“大包干”形式上升了一大步。近年新涌现的土地向经营大户集中,农村联户合作经济,“经营龙头+农户”的合作经济等新型生产关系,都是生产力发展基础上生产关系自然提升的体现;当前面对国际农业竞争,迫切需要建立与农民利益风险结合紧密、规模较大、产业带动能力强的农业协会和合作社,也是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并无暴力因素推动。
但在城市改革中走了另一条道路:给占70万原先戴上资本家“帽子”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恢复真实身份[1];除给全国少数公私合营时的大老板(荣毅仁等5户)[2]发还全部资产外,绝大多数经过公私合营到1966年定息终止成为公有制的企业继续保持既有的所有制关系。对国有企业先后实行扩权让利、利改税、拨改贷、承包制和租赁制、提倡能人治厂等改革步骤。城镇集体企业在维持联社体制下推行包、租、卖、股份合作制等改革步骤。一个公认的事实是,城镇公有制企业改革的成效远不如农村改革那么理想。其根本原因在于:当年从私有制转向公有制的要求过急、工作过粗、改变过快、形式过于简单划一。草率转制只为追求经典社会主义的“大、公、纯”。由于已成历史,当年超前的所有制关系基本未有触动。当初所追求的“过快”“过急”固然不能倒转,但对于“过粗”“形式过于简单划一”所造成的后果却是可以通过改革加以改变的,可以把“过粗”的工作后果改变为“精细”,把“过于简单划一”的形式改变为多层次、多元化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当总体上的卖方市场转化为总体上的买方市场,企业成为独立法人进入国内外同类产品竞争时猛然发现,大多所有制关系超前的国有“老大”企业、集体“老二”企业无论是产品还是经济效益,打不过洋人企业和老板企业。虽然国家花了最大的力气先后让国有企业吃财政、吃银行、吃股市以解决改革成本问题,并采用了各种改革手段,能打胜仗的企业不多;国家颁布非公经济“36条”希望私营企业投资包括基础产业、基础设施在内的国有经济领域,却发现业主们缺乏进入的勇气和决心。在实行包、租、卖、股、合资等国际公认的私有化手段以后,公有制经济比重下降成为必然趋势。如今国有经济领域一再退缩,国有经济比重一再下降,从各领域、各行业退向垄断行业,国资委已经宣布对军事、电网电力、石油、电信、煤炭、民航、航运七大行业实行绝对控制,归中央直接掌控的大型企业及企业集团从189户聚集为152户。这些企业产品关联链条长、关联度高,无疑足以担当国民经济主导。在集体所有制经济中,“苏南模式”靠向了“温州模式”;一些著名的村级集体经济单位,如天津大邱庄、河南南街村、上海旗忠村等,或曝出领导班子经济丑闻或私分股权和盈余,或对敢于非议村干部的成员断绝集体福利供给,或曝出企业高管的绯闻以及贪污公款等。(www.daowen.com)
笔者因此以为,只有当公有制经济活力大幅上升、竞争力显著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显著发展的时候,公有制经济才会重现主体地位。诚如邓小平1987年所指出的那样:“现在虽说我们也在搞社会主义,但事实上不够格。只有到了下世纪中叶,达到了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才能说真的搞了社会主义,才能理直气壮地说社会主义优于资本主义。”[3]因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经济比重的发展轨迹应当是“高—低—高”,呈“U”形走势。这是生产力-生产关系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作用的客观要求,任何人为因素、统计口径变化,都无法改变这一规律性要求所规定的曲线走势。显然,改革目的的实现必须服从于生产力-生产关系规律的要求,不以任何人的好恶为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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