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著作中并没有关于合作经济的专论,但有关农业问题的论述中凝结着丰富的合作经济的思想光芒。正是邓小平,在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过程中,把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要求的规律用到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上,用到农业上,把马克思关于合作制的思想中国化,把毛泽东当年未能如愿的有关合作制的科学思想付诸实施。
邓小平有关发展合作制的思想主要有以下7个方面。
1.打破单一公有制格局,构建社会主义多元所有制结构
共产党的最终目标是建立单一公有制。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限制,不可能也不允许构建单一公有制。中国和前苏联的经验教训足以借鉴。正在深入思考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样关系社会主义命运问题的邓小平,在1985年8月明确指出:“社会主义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一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二是不搞两极分化。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现在占整个经济的百分之九十以上。同时,发展一点个体经济,吸收外国的资金和技术,欢迎中外合资合作,甚至欢迎外国独资到中国办工厂,这些都是对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66]这是邓小平首次提出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思想,指出社会主义经济应当是一个主体—补充结构,旨在打破传统单一公有制格局,破除社会主义现阶段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大、公、纯”及其实现手段上的种种不恰当做法。在邓小平的指导下,党的十三大报告指出:“公有制经济本身也有多种形式。除了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以外,还应发展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联合建立的公有制企业,以及地区、部门、企业相互参股等形式的公有制企业。”党的十五大报告又指出:公有制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公有资产部分。这就表明“公有制主体”是用公有资产的数量加以衡量的。
2.每种公有制形式本身也必须采取适合生产力发展的组织结构和管理体制
每种公有制形式本身采取适合生产力发展的组织结构和管理体制问题,直接关系到这种所有制的生命力和发展前途。早在20世纪60年代,邓小平针对当时盲目追求公有制升级过渡的倾向提出了尖锐批评,指出:“原来是省上的一个煤矿,成本低,交给中央的煤炭管理局后,成本就高了。在地方上还算一算账,归了中央管理,账也不算了,认为反正亏本不碍事,国家赔得起。苏联并不是这样的,美国、法国等资本主义国家也不是这样的,甚至国民党也是不敢这样搞的。”并谆谆提醒广大干部:“要注意的是不要脑子发热,一脑袋的贪新贪大,追求堂而皇之的形式,脱离中国的现实。”[67]
3.农业合作化必须服从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要求的规律
1962年,正当我国国民经济遇到空前困难的时候,邓小平适时提出需要调整超前的生产关系的主张。指出:“生产关系究竟以什么形式为最好,恐怕要采取这样一种态度,就是哪种形式在哪个地方能够比较容易地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就采取哪种形式,群众愿意采取哪种形式,就应该采取哪种形式,不合法的使它合法起来……‘黄猫、黑猫,只要捉住老鼠就是好猫。’……现在要恢复农业生产,也要看情况,就是在生产关系上不能完全采取一种固定不变的形式,看哪种形式能够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就采用哪种形式。现在看来,不论是工业还是农业,非退一步不能前进……公社核算退为大队核算,大队核算又退为生产队核算,退了才能前进……要尽量保持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就是有些包产到户的,要使它们合法化。”“在全国,要巩固集体经济,也就是巩固社会主义制度,这是基本方向……在农村,还得要调整基层的生产关系,要承认多种多样的形式……比较好。”“为了恢复农业,还要解决市场和物价问题。市场要管好。中央已决定把全国的供销合作社普遍搞起来。搞好供销合作社,不仅有利于交易,而且还可以组织和促进生产,增加市场供应,使农民增加收入。”[68]
这里,邓小平提出了这样几个有关集体经济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1)经济落后的农业大国尤其要注重农业的国民经济基础地位。经济发展靠农业基础,恢复国民经济同样需要从农业入手。(2)农民懂得怎样种田,只有尊重农民意愿才能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3)自觉运用生产力——生产关系规律就要因地制宜,就要尊重农民意愿,就要采用多种多样的生产关系形式。因此要把超前的生产关系实事求是地退下来,从公社所有制退到生产队所有制,包产到户也是农村集体经济的一种形式。邓小平1980年指出:“我们总的方向是发展集体经济。实行包产到户的地方,经济的主体现在也还是生产队……可以肯定,只要生产发展了,农村的社会分工和商品经济发展了,低水平的集体化就会发展到高水平的集体化,集体经济不巩固的也会巩固起来。”[69]从“低水平的集体化”向“高水平的集体化”过渡,主要取决于生产力发展水平,而不是依仗暴力。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不但包括城乡集体生产性合作社,也还要注重农村供销合作社。
4.发展和巩固农村集体经济的“关键是发展生产力”
邓小平指出,发展和巩固农村集体经济必须具备四个条件。即:机械化水平提高了;管理水平提高了;多种经营发展了;集体收入增加并且在整个收入中的比重提高了。[70]涉及生产工具、经营管理、收入水平以及由此决定的农民生活水平,说到底是取决于农业生产力的发展。
5.尊重群众意愿,坚持自愿原则,社会主义改造速度不宜太快(www.daowen.com)
邓小平指出,“有人说,过去搞社会主义改造,速度太快了。我看这个意见不能说一点道理也没有。比如农业合作化,一两年一个高潮,一种组织形式还没有来得及巩固,很快又变了。从初级合作化到……普遍搞人民公社……实践证明这样并不好。”[71]因此,“从当地具体条件和群众意愿出发,这一点很重要。”[72]
6.支持农业合作制的新形式,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1980年5月,邓小平在同中央负责同志谈话时指出:“农村政策放宽以后,一些适宜搞包产到户的地方搞了包产到户,效果很好,变化很快。……凤阳县,绝大多数生产队搞了大包干,也是一年翻身,改变面貌。有的同志担心,这样搞会不会影响集体经济,我看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73]在这次谈话的基础上,中央在同年9月召开了各省委第一书记座谈会,形成了《关于进一些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的会议纪要,由此推动了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迅速推广和完善,振兴了整个农业的合作经济。
7.通过发展农村商品经济,把“产品合作经济”提升为“商品合作经济”
马克思、恩格斯的农业合作社构想,主张共同劳动、直接分配,合作社脱离了商品经济体系,建立在产品经济基础之上,自然也排斥了家庭经济的存在。列宁根据俄国国情认为,生产领域合作的共耕制有不少被富农控制了,因此不是改造农业的理想形式,而主张依靠个体农民,借助商业合作社形式把农民组织起来。把马克思的“产品合作经济”推向了“商品合作经济”。
邓小平突破了前人设想,根据中国国情力主推广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扬弃了曾经建立的“产品合作经济”,注重于生产领域为基础的农业合作制。1980年邓小平指出:要“使农村的商品经济大大发展起来”[74],采取的关键步骤一是废除带有浓厚“产品合作经济”色彩的人民公社;二是支持农村乡镇企业发展,使之成为我国商品经济的发达形态(市场经济)发展的主要支柱之一;三是推行农村双层经营承包责任制,借以提高公有化程度,提高农业的商品化率,增强合作社的凝聚力;四是发展农业适度的规模经营。在加强农村社会服务体系建设的基础上,坚持群众自愿的前提下,通过发展适度的规模经营,进一步提高农业商品化程度,把农业的“商品合作经济”推进到更高水平的现代市场经济,使之“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成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化农业。“当然这是很长的过程”[75],需要循序渐进,不能强行推进。
从马克思到邓小平有关集体(合作)经济的论述中可出看出:第一,集体(合作)经济作为社会主义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随着对社会主义的认识不断深化而渐趋市场化,与市场经济结合在一起,从“产品合作经济”走向“商品合作经济”,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第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前后一百多年的论述都是当时所处时代的产物,带有鲜明的时代色彩,并且都与本国国情相结合。第三,几乎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前后一百多年的论述同步,罗虚戴尔原则也在总结经验中不断提炼。自从1844年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诞生,到18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第一次代表大会举行,并把罗虚戴尔合作社的办社原则列入联盟章程,作为国际合作社联盟成员国的合作组织共同遵循的原则,被称之为“罗虚戴尔原则”加以推广,期间经历了半个世纪的合作制经济的世界性实践。迄今,国际合作社联盟总结颁布的罗虚戴尔原则先后已经有1921年、1937年、1966年、1995年四个版本。这是合作社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实践与时俱进的产物。据此,国际合作社联盟在1995年成立100周年的曼彻斯特大会上给合作社下了一个原则性经典定义:“合作社是人们自愿联合、通过共同所有和民主管理的企业,来满足共同的经济和社会需求的自治组织。”这一经典定义,是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经历了150年的实践,国际合作社联盟经过100年的理论探索和指导合作运动实践的基础上,才研究出来的原则性经典定义。这一经典定义强调了3个方面:①合作社的性质。是企业,又是自治组织。②合作社的组建原则。坚持人们自愿联合、共同所有和民主管理。其中“共同所有”和“民主管理”,在西班牙文本中分别为“联合所有”和“民主管理”,在法译本中为“集体所有”和“民主方式行使权力”。③举办合作社的目的。是满足共同的经济和社会需求。这正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前后一百多年的论述中所共同具有的精华部分。因此可以肯定,从马克思到邓小平的论述都与罗虚戴尔原则的基本精神不谋而合,因此是客观规律的真实反映。
今天我们重温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前后一百多年有关集体(合作)经济的论述,需要做的是:恢复集体所有制经济的本来面目,把合作制作为集体经济的一种有效实现形式。为此,需要在界定产权的基础上推进集体所有制经济的改革,并依据马克思有关合作制的科学理论、依据毛泽东、邓小平有关合作制的科学思想,参照罗虚戴尔原则,尽快制定出新中国合作社法,把有关合作社的法律地位、经营范围、管理原则、组织机构、分配标准等一般性问题做出规定,以保障合作社正常运营,维护社员的基本权益。合作社的公有化程度可高可低,合作社的领域可从生产到流通,合作社的范围可宽可窄,合作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可大可小,因此无须追求规范化、大规模、高比例。
笔者曾著文提出,合作社是弱势群体的经济组织。今天中国农村还有近2 900万极端贫困人口,他们的人均年收入不足637元,人均年收入在637~882元的刚刚解决温饱问题的贫困人口多达6 000万人[76]。此外,城市还有一千多万人口生活在贫困线以下。面对城乡贫困人口多达上亿的现状,让合作社在中国恢复青春活力,重现生机,将集体所有制经济改组为合作制经济——合作社和合作工厂,显得尤为迫切。一旦合作制成为集体所有制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我国城市和乡村就将涌现大批形式各异的符合国际规范的合作社,诸如,低收入家庭参加的消费合作社,住房困难户组建的住宅合作社,实行双包责任制的农户组建农产品销售协会、农产品外销合作社,农工商合作社,废品回收合作社,组建外出打工合作社等等,既可以为各类弱势群体提供有效服务,又能够规范市场秩序,杜绝不法分子偷盗公共财物的销赃渠道,能够有效防止包括招工欺骗、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在内的坑害现象,杜绝社会黑恶势力的操纵和欺诈,还能够避免官商勾结滋生腐败。这对于建设和谐社会无疑具有现实意义。[77]
(原载《上海集体经济》201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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