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国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制造舆论的时候,在批判20世纪50年代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三大改造”中出现的“要求过急,工作过粗,改变过快、形式过于简单划一”等失误教训过程中,不经意中竟把毛泽东有关合作制的科学思想也给抛弃了,以致集体所有制经济继续沿着背离合作制的道路前行,迄今总体上尚未从传统集体所有制经济体制中解脱出来。其实,毛泽东有着许多关于合作制的科学思想,却未被重视。
可以肯定,民主革命阶段和社会主义革命阶段的前半段时期,毛泽东有关合作制的思想是符合马克思理论的,也符合国际合作联盟所确定的罗虚戴尔经典原则。
毛泽东所有论著中使用的都是“合作社”概念,如新中国建国前的《才溪乡调查》《必须注意经济工作》《经济问题与财政问题》《论合作社》《新民主主义论》《论联合政府》以及七届二中全会上的讲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批语等论著,无不如此。由合作社概念衍生开去,毛泽东使用的相关概念有劳动合作社、粮食合作社、消费合作社、合作社方式、综合性合作社、合作社经济、农业合作化等。而且毛泽东发表了不少有见地的合作制理论,以下列举8点。
(1)农业合作化关系无产阶级政权的巩固。毛泽东指出,“单有国有经济而没有合作社经济,我们就不可能领导劳动人民的个体经济逐步地走向集体化,就不可能巩固无产阶级在国家政权中的领导权。”[55]
(2)创办合作社是个体农民摆脱贫穷的好办法[56]。“经过合作社”,“逐渐地集体化”,是克服个体经济摆脱贫穷状况的“唯一办法”[57]。
(3)强调农民入社要坚持自愿原则[58]。
(4)指出现阶段经济条件所许可的生产的和消费的合作社应“以私有制为基础”[59]。
(5)农业合作化的发展道路应分三步走。第一步,组织带有某些社会主义萌芽的互助组,常年互助组有少量公共财产;第二步,以土地入股和统一经营而有较多公共财产为特点的是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小型的农业合作社;第三步,建立大型的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农民公有制的更高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60]
(6)走先合作化后机械化的道路[61]。(www.daowen.com)
(7)把生产资料的公有化程度作为判别合作社发展阶段的唯一标准。“初级形式的合作社保存了半私有制,到了一定时候……人们就要求改变这种制度,使合作社成为生产资料完全公有化的集体经营的经济团体。”[62]既然初级形式的合作社保存了半私有制,那么高级形式的合作社就是“生产资料完全公有化的集体经营的经济团体”。
(8)引导农民走集体化道路的原则是说服、示范和国家援助。毛泽东指出,引导农民走集体化道路应当“采用说服、示范和国家援助的方法”[63]。其中第3、4、8点思想与罗虚戴尔原则不谋而合。
正是在毛泽东有关合作制思想的指导下,我国20世纪50年代前期所制定的有关合作社的条例、文件,采用的都是有关合作社的规范提法。如《手工业合作生产示范章程》规定,发展工业合作社必须坚持的原则是:①自愿;②集体所有,即社员把主要生产资料折价为合作社所有,并交纳一定数量的股金作为合作社自有资金,年终按股分红,社员若退出合作社,则生产资料和股金退还;③民主管理;④自负盈亏;⑤按劳分配。这些原则和实践与国际合作联盟的要求显然一致。
诚然,也有把合作制与集体所有制等同看待的认识。1954年9月毛泽东在第一部宪法修改草案的说明中则指出:合作社属于集体所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成份。“合作社所有制,即集体所有制”。1954年宪法的提法是:“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宪法把合作社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等同起来,是当时学习苏联,受了斯大林的影响。斯大林在1936年回答一位外国友人提问时,指出:社会主义的基础就是公有制:国家的即全民所有制以及合作社集体农庄所有制[64]。但如果联系到毛泽东当时有见地的合作制理论,联系到《手工业合作生产示范章程》规定,对于“合作社所有制,即集体所有制”的论述,完全可以把它解读为“合作社所有制,即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之一。
毛泽东半个世纪前有关合作社的思想,今天依然“光彩照人”。要是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实际水平出发,并坚持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生产力是长期艰苦的系统工程这样的认识来指导实践,那么,今天中国的合作制经济要规范得多,兴旺发达得多,城市失业人口也会再减少些,也会更加趋于社会稳定。
遗憾的是,到了20世纪50年代后半期,由于过多地强调了人的精神因素的作用,犯了急于求成的毛病,丢掉了毛泽东在长达30年时间里所形成的有关合作社的思想,干了超越生产力发展阶段的事情,主观地以为社会主义就是生产资料的单一公有制;对马克思“向集体所有制过渡”论述的误读,既否定了劳动者的个人财产权,也否定了合作经济的国际通行作法,多次宣布要在三个五年计划的短时间内完成城乡社会主义改造任务,但实际只用了七年时间,追求的是一大二公三纯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离开了马克思的合作制理论,采用了斯大林的做法,把“合作”当作“合并”,把劳动者经济上的合作化当作偏重于政治上的“集体化”,把不同程度的合作社统统当作集体所有制论处;并把集体经济演变为计划经济色彩浓厚的“二国营”管理模式。比如,1955年毛泽东的文章认为:在当前,“合作社和国家企业不一样,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有区别。”但将来,“合作社在形式上是集体所有,在实际上成了全民所有。”[65]
在时行“雷厉风行”的年代,文中所说的“将来”竟变成了“马上”,以致从合作化运动后期开始,出现了垂直管理、局社合署办公、任命领导干部、合作社转厂过渡为地方国营、企业生产供应销售分配都纳入计划经济轨道、退还股金、实行统负盈亏、固定工资制取代了分红制,终于造成被动局面。
由上可以看出: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合作制的科学理论和罗虚戴尔原则之间有着共同一致的基本内容;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阶段和社会主义革命阶段前期有关合作制的正确思想,也与“罗虚戴尔原则”不谋而合。这一事实表明,在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的社会主义中国,本来就应当按照“罗虚戴尔原则”组建城乡合作社。但是合作经济在中国发展的实际走了长达半个世纪的弯路,反而把马克思科学理论以外的某些猜想付诸实践,并把合作制经济不适当地异化为集体所有制经济。这就是发生在合作制上的急于求成——“要求过急,工作过粗,改变过快、形式过于简单划一”,是制度缺失所带来的不良后果。历史的教训极为深刻,值得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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