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无产阶级革命导师中,列宁是第一个把合作社称为集体经济,从而把合作制视作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两种重要形式之一的;也是第一个利用合作社来建设社会主义的探索者。结合俄国实际,列宁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的合作制理论。
1.合作社分类标准从社会分工推及到阶级属性和社会制度属性
十月革命后,沙俄遗留下来的农民协作社多数掌握在资产阶级和孟什维克甚至白卫分子手中,真正独立的工人合作社很少。列宁因此指出,这些合作社“浸透了资产阶级社会的精神”,无疑它们是资产阶级的合作社。[37]列宁把蜕变为白卫分子把持的农民协作社定性为资产阶级合作社。
在马克思著作中,不仅充分肯定了工人合作社的历史进步性,而且论述中涉及合作社的类型有生产合作社、流通合作社(消费合作社),工人合作社(工厂)和农业合作社。列宁的分类更加细致,从以社会分工作为分类标准发展到以社会制度性质作为分类标准,因此列宁著作中涉及几种不同的合作社分类:工人阶级的合作社和资产阶级的合作社、小商品生产者的合作社;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合作社和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合作社;资本主义国家条件下的合作社、私人资本主义下的合作社和国家资本主义下的合作社等。这些分类虽有交叉,但分类的标准定位准确,具有鲜明的阶级属性和社会制度属性,无疑是对马克思合作社分类标准的丰富和发展。
2.合作制经济与未来社会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
在马克思看来,合作社是社会主义运动的一部分,工人阶级自己组建的合作工厂是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积极扬弃”。合作贸易能触及现代经济制度的表面,合作生产能动摇“现代经济制度的基础”[38]。列宁也是这么看的。1910年,哥本哈根召开的讨论合作社问题的国际社会主义者代表大会上,列宁发言中明确指出,合作社是阶级斗争的工具,是无产阶级“彻底剥夺”资产阶级而进行斗争的一个辅助手段。
3.合作运动是改造以阶级对抗为基础的现代社会的一种重要力量
马克思认为,合作制是未来社会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制度,既是社会基层组织,又是社会理想模式。因此设想在“合作社内愈来愈多地消除对雇佣劳动的剥削,并把这些合作社逐渐变成全国大生产合作社的拥有同等权利和义务的组成部分。”[39]比这更早,马克思在《国际工人协会成立宣言》中谈到劳动群众解放问题时,指出要让“合作劳动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发展”[40]。城市中的合作工厂、农村中的农民合作社,就是向全国性集中过渡的中间环节和基层细胞组织。列宁也认为,“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为了消费而有计划组织生产的大的消费合作社”[41],并主张利用资本主义留下的一种群众组织——消费合作社“在产品的生产和分配上建立最严格的全民计算和监督”[42]。
4.合作社是引导农民从私有制向公有制过渡的最好形式(www.daowen.com)
马克思强调走合作化道路过程中决不可得罪农民,不可剥夺农民所有权,不可强制入社。马克思以后,恩格斯明确指出:“我们对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转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恩格斯讲的是从私有制向社会所有制过渡的一个中间环节,这就是合作社。列宁在1920年共产国际第二次代表大会上曾明确“警告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共产党不要立即提出全部土地国有化的口号”[43],因为实行土地国有,实际上也就是废除了农民私有权,等于“公开向他们宣战”[44]。列宁沿着马恩的思路进一步提出设想:让农民“个个参加合作社,还须经过一整个历史时代,在最好的情况下,我们度过这个时代也要一二十年”[45]。
5.消费合作社带有一定的局限性,需要加以改造才能为社会主义服务
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合作工厂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工人组织的合作工厂“应当被看作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是对“资本所有权的潜在扬弃”[46]。而且是“积极地扬弃”[47]。而以消费合作社为代表的合作贸易只能触及现代经济制度的表面,不像合作生产足以动摇“现代经济制度的基础”。列宁也认为,不能把消费合作社“捧上了天”,指出,只要生产资料还掌握在资产阶级手中,“通过消费合作社可以取得的改善只能是极不显著的改善”,消费合作社还“可能造成一种错觉,出为不用进行阶级斗争和剥夺资产阶级,通过组织就可以解决社会问题”[48]。因此,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应当着手改造消费合作社。按照列宁在1905年的设想——“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为了消费而有计划组织生产的大消费合作社”[49],十月革命后列宁开展了利用和改造消费合作社的实践:在军事共产主义时期,把消费合作社作为对全社会的分配实行严格监督的工具;在新经济政策时期,提倡通过发展流通领域合作社发展商品经济。
6.小农协作社是比小农经济优越的一种农业组织形式
20世纪初,当俄国社会革命党代表富农利益,在农民合作社问题上大肆宣扬民粹派观点,否认农村阶级斗争,鼓吹通过合作社和平过渡到社会主义的时候,列宁指出:“自然,小农协作社是经济进步的一个环节,但它是向资本主义进步,而决不是……向集体主义进步”[50]。因为,“大农户有更大的可能建立协作社”,他们利用协作社比小生产优越性“可能的机会比较多”,借以发展资本主义。[51]显然,列宁对旧俄时代的农民协作社的历史进步性在肯定的同时,指出小农协作社是比小农经济优越即有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的一种农业组织形式。
7.为了利用和改造旧俄遗留下来的合作社,列宁设计了多种方案
在战时共产主义时期,列宁主张对旧时消费合作社改造为消费公社,成为粮食人民委员部下属的一个分配机关;利用农业公社、共耕制、农业劳动组合等生产合作形式改造小农经济;在新经济政策时期采取措施大力发展合作社。列宁认为,在苏维埃政权下,合作社的性质是国家资本主义,同样属于社会主义性质。“在我国现存制度下,合作企业与私人资本主义企业不同,因为合作企业是集体企业,但它与社会主义企业没有区别”[52]。在工人阶级已经掌握国家政权和全部生产资料的条件下,“单是合作社的发展就等于……社会主义的发展”[53]。相对于旧俄合作社种种弊端,这是一种“文明的合作社”。列宁充分肯定了这种合作社的社会主义性质,强调指出:“文明的合作社工作者的制度就是社会主义制度。”[54]
列宁肯定了合作社的社会主义性质,但他并没有完全解决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集体所有问题。从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属性来说明公共财产,是在列宁逝世后,经过苏联农业集体化的实践,由斯大林予以解决的,他在1936年《关于苏联宪法草案》的报告中,论述了“生产工具和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所有制”的两种形态。在1952年发表的《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中,又进一步分析了集体农庄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的区别,提出了把集体农庄所有制提高到全民所有制的设想。由此形成了不成文的斯大林的“所有制教条”。这一教条认为,社会主义就是公有制;全民所有制是高级形式的公有制,集体所有制是低级形式的公有制,集体所有制必然向高级形式的全民所有制升级过渡;至于个体经济和私营企业属于资本主义范畴,社会主义根本没有它们的容身之地。这一教条影响深远。以致各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体制改革都是从突破所有制教条入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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