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马克思恩格斯的合作制理论启示

马克思恩格斯的合作制理论启示

时间:2023-06-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马克思恩格斯生活的时代,西欧早期市场经济国家已经产生并且还在涌现合作制经济即合作社和合作工厂。马克思恩格斯对工人劳苦大众自己的合作制经济给予了高度关注,不但有着特别高的评价,而且提出了建设性的指导意见。在马克思逝世以后,恩格斯继续研究农民问题时找到了这种过渡的形式即合作社。马克思、恩格斯还就合作社的发展问题提出了三项建议:要大力宣传。马克思的上述三点建议今天依然适用于合作社的制度建设。

马克思恩格斯的合作制理论启示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留下了丰富的集体(合作)经济思想。在无产阶级革命导师中马克思第一个使用“集体所有制”概念,诚然是指全社会集体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那种情形,不同于今天一般意义上的集体所有制。马克思恩格斯生活的时代,西欧早期市场经济国家已经产生并且还在涌现合作制经济即合作社和合作工厂。其中有基督教合作主义派的合作社、拉萨尔派合作社、空想社会主义者创办的合作社、工人劳苦大众创办的合作社等。

马克思恩格斯对工人劳苦大众自己的合作制经济给予了高度关注,不但有着特别高的评价,而且提出了建设性的指导意见。

1.合作制经济与共产主义有着密切关系

在马克思看来,合作社是社会主义运动的一部分;合作制的基础是现代工业制度和信用制度。现代大工业中的合作制——合作工厂的发展,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的工厂制度和信用制度作为基础。[25]工人阶级自己组建的合作工厂是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积极扬弃”,因此“建议工人们与其从事合作贸易,不如从事合作生产。前者只能触及现代经济制度的表面,而后者却能动摇它的基础”[26]

2.合作制的性质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对立物

合作社是“以自由的联合的劳动条件去代替劳动受奴役的经济条件,需要相当一段时间才能逐步完成(这是经济改造);这里不仅需要改变分配办法,而且需要一种新的生产组织,或者勿宁说是使目前(现代工业所造成的)有组织的劳动中存在着的各种生产社会形式摆脱掉(解除掉)奴役的锁链和它们目前的阶级性质,还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和国际范围内进行协调的合作。”[27]

3.合作制是向共产主义过渡的中间环节

合作制是未来社会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制度,既是社会基层组织,又是社会理想模式。因此设想在“合作社内愈来愈多地消除对雇佣劳动的剥削,并把这些合作社逐渐变成全国大生产合作社的拥有同等权利和义务的组成部分。”[28]比这更早,马克思在《国际工人协会成立宣言》中谈到劳动群众解放问题时,指出要让“合作劳动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发展”[29]

城市中的合作工厂、农村中的农民合作社,就是向全国性集中过渡的中间环节和基层细胞组织。

4.合作运动是改造以阶级对抗为基础的现代社会的各种力量之一(www.daowen.com)

“它用事实证明了那种专制的、产生赤贫现象的、使劳动附属于集体的现代制度,将被共和的、带来繁荣的、自由平等的生产者联合的制度所代替的可能性。”[30]合作制是自由的联合劳动,因此“联合起来的合作社按照总的计划组织全国生产,从而控制全国生产,制止资本主义生产不可避免的经常的无政府状态和周期的痉挛现象,那么,……就是共产主义,可能的共产主义”[31]。“生产资料的全国性集中将成为自由平等的生产者联合体所构成的社会的全国性基础,这些生产者将按照共同的合理的计划自觉地从事社会劳动。”[32]

5.农村合作社是引导农民从私有制向公有制过渡的中间环节

走合作化道路的过程中决不可得罪农民,而必须尊重农民的生产资料私有权,把农民土地所有权转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即共同支配和使用属于私人所有的土地,在土地入股基础上的共同劳动,而不是剥夺农民所有权,不可强制入社。马克思在《巴枯宁〈国家制度和无政府状态〉一书摘要》中明确指出:凡是农民作为私有者大批存在的地方,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将以政府的身份采取措施:“一开始就应当促进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过渡”;这种“过渡”,当然不能“得罪农民”,不能“废除农民所有权”[33]

在马克思逝世以后,恩格斯继续研究农民问题时找到了这种过渡的形式即合作社。恩格斯明确指出:“当我们掌握了国家权力的时候,我们绝不会用暴力去剥夺小农(不论有无报偿,都是一样)……我们对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转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并举例加以说明:一个村庄或教区的农民,“把自己的土地结合为一个大田庄,共同出力耕种,并按入股土地、预付资金和所出劳力的比例分配收入。”[34]

显然,恩格斯是继续沿着马克思的思路,给出了科学答案:从农民私有制走向全社会所有制的第一步,就是组建农民合作社。恩格斯讲的是从私有制向社会所有制过渡的一个中间环节,这就是合作社。这就表明,“首先”要采取的措施是组建合作社。

总之,农村合作社是一种自愿加入、集体支配入股土地、共同劳动、股金分红、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集体所有制形式。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合作制是介于私有制与单一公有制即全社会所有制之间的一种“半公有半私有”所有制,其中公有和私有的比例可以有很大的差别,具体形式从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的合作小组、互助组,直到生产资料完全由集体所有占有支配和使用、实行按劳分配的部分劳动群众所有制,如联社和人民公社,似乎这是一个多层次的色层图谱,每一色层是所有制结构实际变动的反映。

马克思、恩格斯还就合作社的发展问题提出了三项建议:(1)要大力宣传。因此“建议一切合作社把自己总收入的一部分作为行动和言论两方面来宣传自己的原则的基金,也就是说,除了传播自己的学说,还要促使建立新的生产合作社。”[35](2)组建合作社要坚持实行自愿、互利的原则。(3)设想,通过组建合作社,把不同阶层的工人、农民组织起来,通过资金、土地、劳动力入股方式组成生产合作社,采取“同意让股东得到少量的利息的这种纯粹临时性措施”[36]。逐渐扩大劳动分红的比例,最终过渡到共产主义。

马克思的上述三点建议今天依然适用于合作社的制度建设。我们没有必要离开马克思去追求超越阶段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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