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经济主导=国有经济控制力
逻辑结论必然是:具有国有经济控制力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公有制主体。
三中全会强调指出:“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就是“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显然,当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得到很好发挥的时候,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也就显示出来了,“公有制主体地位”也就得到“巩固和发展”了。据此,笔者以为,社会主义经济公式可以表述为:社会主义经济=国有经济主导+混合所有制经济。“公有制主体”地位从全社会深入公司企业内部,不但对其他所有制经济具有引领作用,在产业链中发挥龙头作用,而且在混合所有制经济内部发挥控制力。因此,只要坚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公有制主体地位”就会得到进一步拓展。由国有经济主导=控制力得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公有制主体地位就体现在混合所有制经济当中。因此,具有国有经济控制力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公有制主体。
随着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逐渐普及,多数企业将来都是混合所有制,企业既有国有股,又有个人股,还有社会股、外资股,无法用姓“公”姓“私”的传统标准来衡量企业的社会制度性质。采用“混合所有制经济”概念是水到渠成。显然,从“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到“混合所有制作为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体现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认识的深化发展。因此,沿用国有企业或者私营企业来认定企业的性质的思路将逐渐趋向淡化。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意味着公有制要通过产权的多样化,吸收民营资本进入,在股份制基础上,建立起混合所有制经济,同时允许包括管理层在内的企业员工持股。同时,也要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成混合所有制,让公有制企业持股,也鼓励员工持股,结果是企业的股权结构变化引起所有制形式变化。
既然“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混合所有制经济=基本经济制度,现实社会主义=混合所有制经济,那么,社会主义所有制到底是什么样的?邓小平在1985年尖锐地指出:迄今“还在摸索之中”的一个大问题,就是“什么是社会主义,如何建设社会主义”。[53]有待“摸索”的一个基础性问题就是生产资料所有制。“摸索”,就是相当时期内无所适从,笔者以为可以从马克思经典中寻找依据。
关于所有制问题,近几十年来的一个经验教训就是偏于以意识形态作为标准,习惯性地把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解为社会主义公有制,以至于在中国,公有制一直变得十分意识形态化,而长期内国有制又被看作公有制化身。
可以肯定,马克思和恩格斯著作所依据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就是“社会所有制”。现代市场经济的丰富多样性打破了意识形态束缚。现代市场经济所要求的资本社会化、生产资料社会化、不同所有制的融合,才是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基本规律与现实要求的产物。混合所有制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就是马克思所指的社会所有制。并且,终于发现,“社会主义公有制”应当是“社会所有制”!这里要感谢于光远先生的重大贡献。于光远考证发现的、被中央编译局认可的,并作为马恩著作最新译本依据的“社会所有制”取代了“社会主义公有制”!于光远为我们树立了一个学术范例。(www.daowen.com)
原来,混合所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就是马克思所指的社会所有制!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建立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又一个典型实例。同时,又是对社会主义经济公式的新贡献,将现实社会主义公式和混合所有制经济画等号。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社会主义新实践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社会主义的经济公式,继邓小平将社会主义经济公式从经典著作推向现实、创造现实社会主义经济公式之后,三中全会又将现实社会主义经济公式从宏观经济推向微观经济,把马克思主义经典公式同中国实际相结合,形成了中国化社会主义经济公式,即“社会主义=混合所有制经济”,并成为全面深化改革、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指导方针。社会主义经济公式从马克思到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经历了从书本到现实、从宏观经济到微观经济的丰富发展历程。可以肯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既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也是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的必然结果。
顺理成章的是淡化所有制具有历史必然性。由此决定了共产党领导下搞市场经济必然成为最大的中国特色,这一特色规定了所要求的公有制,是与国际规范的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有制。从原先与传统计划经济相适应的公有制转向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有制,是一个从改革到适应的过程。因此,公有制主体包括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公有制主体的质量需要区别与传统计划经济相适应的公有制和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有制;仅就公有制主体数量而言,要经历“高—低—高”过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有制主体,才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目标模式。要是在改革开始和中途就必须“坚持”公有制主体,否则就被扣上“私有化”帽子,那就无法进行所有制改革了。途中比重下降的是与传统计划经济相适应的公有制,而比重提升的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有制。两种不同的公有制主体存在着质的差别。曾经对公有制比重下降的担心和划线做法,显然已经没有必要了。淡化所有制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
“市场社会主义”是国内外普遍流行的一个概念,曾经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一统天下的年代,被作为批判对象,而今已被广泛接受为中性概念。“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的划时代命题,迅速涤荡了“市场社会主义”的负面含义。这里笔者借用“市场社会主义”概念的方法论,以为可以把“与传统计划经济相适应的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有制”两类经济现象,分别概括为“计划经济公有制”和“市场经济公有制”,借以区别不同经济体制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古代万里长城、大运河也是公有制,只是封建公有制。今天美国依照法律规定,国有企业只允许从事邮政、公交、自来水供应、污水处理、博物馆、森林公园、水利工程、航天、养老、医疗保险、存款保险等领域,均为私人所无法做、做不好或无利可图的公益事业[54],其目的是维护社会稳定,资金大多来源于财政,无疑是“资本主义公有制”。与原始社会公有制、奴隶制公有制、封建制公有制、资本主义公有制相对应,当然有社会主义公有制。由于社会主义是随生产力发展水平而划分不同阶段的,所以需要区分初级阶段的公有制和发达阶段的公有制。初级阶段的公有制又有改革开放前与改革开放以来的重大差别,笔者因此将其划分为“计划经济公有制”和“市场经济公有制”。结论必然是:经济体制改革就是把“计划经济公有制”改造成“市场经济公有制”,计划经济公有制比重从高到低,市场经济公有制比重从低到高。这是一个过程,二者此长彼消。
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社会主义经济最新公式是继邓小平公式新发展之后又一个重大理论贡献。邓小平的社会主义经济公式,不但具有理论意义,而且具有历史意义,是社会主义制度特征和初级阶段特征的统一。同时,它还具有实践意义,有利于坚持社会主义大方向前提下的经济体制改革深化,彻底打破对市场经济的恐惧感。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社会主义经济最新观点——“混合所有制经济=基本经济制度”,把公有制主体从宏观经济引向了微观经济,强调在现代企业制度内部不同所有制经济的相容和互补,创造了“现实社会主义=混合所有制经济”公式。如果说“社会主义经济=公有制主体+按劳分配主体(共同富裕)”公式是经济体制改革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阶段的产物,那么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就是和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经济公式。新理论、新公式、新贡献,进一步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向与国际接轨的现代市场经济。诚然,社会主义制度所要求的公有制主体从全社会移位到混合所有制公司企业内部,公有制主体地位从百分比占优变成控制力占优。
显然合乎逻辑的理论是:国有资本的力量不在于存量大小,而在于控制力,包括国有控股公司对其他所有制资本的吸引力,作为龙头企业对产业链的牵引力,对同类企业的竞争力。国有资本的控制力取决于三个要素——资本规模、股权结构和资本效率。公司资本规模巨大,以致一般股东连1%的份额也只能“可望不可及”;股权结构与投资主体多元化相关;资本效率与经营管理相关。经营管理水平高的公司企业,对投资者的吸引力也强,所以两者最终都取决于经营管理的完善程度。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也是新旧两个“36条”的理论表述,实现的前提条件是国有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并日趋完善,增强吸引力。两个“36条”对国有行业开放领域写得很明确,但效果并不理想,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对投资者的吸引力有待提升。市场的公正性在于资本总是流向效益高的地方。这是任何行政手段、思想动员所难以做到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足以答疑和破局。
(原载《福建论坛》201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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