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员工持股是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条件还是结果?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与以往国有企业改革之间存在怎样的关系?混合所有制经济与现代市场经济之间存在怎样的关系?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中国特有还是国际规范?它是不是属于马克思所说的社会所有制的一种形式?有的媒体把股份合作制当作混合所有制经济加以宣传,在理论上是否说得通?怎样准确理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论述和决策?诸如此类的理论-实践问题正摆在我们面前亟待破解。笔者以为,这些问题都与如何理解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概念有直接关系。
迄今,对混合所有制经济概念的理解存在着很大差别,直接关系到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理论和实践。对此,笔者以为有必要加以严格界定,因此给混合所有制经济也下了个定义:不同所有制性质的投资主体共同出资组建的现代公司制企业。
上述定义表明,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本质特征有两个:一是同一公司企业的投资主体有多个,分别属于不同所有制性质;二是由于股份无限公司一般不存在,所以是股份公司中的股份有限公司。也表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在先,员工持股在后,员工持股是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一个结果。
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概念,在中央文献中首次出现在1999年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决定指出:“国有大中型企业尤其是优势企业,宜于实行股份制的,要通过规范上市、中外合资和企业相互参股等形式,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央的这个论述至少讲明了几个关键点: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必须同时具备逻辑关系很强的三个前提条件,一是大中型企业,二是其中的优势企业,三是“宜于实行股份制的”企业。显然只有同时具备了这样三个前提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才能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发展了这个理论,一是从国有企业推及不同所有制企业,二是不再限于大中型企业。因此笔者以为,从一般企业到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一组多层次的同心圆,最里面的才是混合所有制经济;也可以看作一座“金字塔”,处于塔基的是一般企业,处于塔尖的才是混合所有制经济,从塔基到塔尖需要依次经过公司制企业、股份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混合所有制经济。显然,对建立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前提条件要求最高、最为“苛刻”。
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当今广泛存在的一种资产组织形式。美国有“职工持股计划”——曾宣称为“人民资本主义”,日本有企业“员工持股计划”。更早,我国晚清就有官股商股进入的股份制航运公司,新中国有公私合营企业。
混合所有制经济不同于混合经济。混合经济是指既有市场调节又有政府干预的经济。在这种经济制度中,决策结构既有分散的方面又有集中的特征。混合经济概念的始作俑者是阿尔文·汉森。汉森,当代美国著名的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家,在罗斯福“新政”时代,曾任政府经济顾问。在其代表著作《财政政策与经济周期》(1941年)中较系统地解释了“混合经济”的含义。他认为,从19世纪末期以后,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就开始逐渐变为私人经济和社会化经济并存的“公私混合经济”或者“双重经济”。汉森认为,这种“混合经济”具有双重的意义,即生产领域的“公私混合经济”(国有企业与私人企业并存)和收入与消费方面的“公私混合经济”(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福利开支与私人收入和消费的并存)都是指宏观层面公私经济同时并存的经济体制。后来,汉森的得意门生、迄今唯一以经济学教科书形式荣获诺贝尔奖(1970年)的保罗·萨缪尔森在享誉世界的名著《经济学》(1948年)一书中也专门论述了“混合经济”。他认为,“混合经济”就是国家机构和私人机构共同对经济实行控制,但是国家对经济的调节和控制更为重要。对此,萨缪尔森说:“普遍存在于世界各地的事实是:现代混合经济国家的人民都要求他们的代议制政府采取各种经济政策,来维持高额的就业数量、旺盛的经济增长和稳定的物价水平。”
总之,“混合经济”在实质上就是国家干预的、以私人经济为基础的市场经济,显然不同于混合所有制经济。混合经济是指全社会经济中的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同时并存,或者不同性质所有制经济同时并存的状况,而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指同一企业内部不同性质所有制股权混合投资、相互持股的状况,一般发生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公有资本和私有资本融合成企业资本,一旦投入便成为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不可退股。二者存在着宏观经济与微观经济的重大区别,不可混淆。但是近来,有人把孙中山先生有关“民生主义”——国家、省、县都建设起不同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体系——的设想解释为混合所有制经济;也有把股份合作制看作混合所有制经济的。(www.daowen.com)
笔者的上述定义如果可以成立的话,那么当下亟待从理论上破解的一个现实问题就是:企业员工持股是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条件还是结果?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指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允许非国有资本参股。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上述所引中央文献论述指出:“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本质特征即“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之后,一连讲了三个“允许”的政策措施:一是“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指明发展数量即“更多”;二是“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允许非国有资本参股”,指明允许“参股”到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当中;三是“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员工持股”,指明所“允许”的对象是员工、前提是混合所有制经济。据此可以肯定:是先建立符合混合所有制经济本质特征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即“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以此为大前提,才“允许员工持股”。显然,员工持股是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一个结果,而不可能是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前提条件。近年来,有的地方把员工持股作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前提条件,笔者以为是本末倒置,并不符合三中全会原意。如果把员工持股作为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前提条件和标志,那么,本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甚为严格的条件就会变得非常容易,就背离了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初衷。有的地方把股份合作制企业统计为混合所有制经济,以至“混企改革”还没有启动就有70%以上的企业被认定为混合所有制经济了,造成翻牌假象;有的地方制定了3~5年要求达标的“混企改革”计划。显然,长期以来所形成的那种“运动式”的惯性思维方式有待淡化。
建立混合所有制经济,必然触及企业科层治理结构,从一般企业到混合所有制经济,必须跨越公司制企业、股份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三道门槛,才能实现质的飞跃。可以肯定,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公私投资者共同出资和参与治理的现代企业制度才是混合所有制经济。股份合作制、合伙制、一股独大的公司制等企业都不属于混合所有制的范畴。
笔者的结论是,只有先建立符合混合所有制经济本质特征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即“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以此为大前提,才“允许员工持股”。决不能把员工持股作为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标志,不然就会把混合所有制经济降格为股份合作制,不利于混合所有制经济从理论变为政策进而指导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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