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辖的概念
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在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中的权限划分。它解决的是法院系统内部各级法院之间和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分工问题,也就是原告到什么地方的哪一级法院提起诉讼的问题。
(二)管辖的种类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第一审民事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一般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主要是重大涉外案件,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或知识产权案件以及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让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主要是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主要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或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分工,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和选择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根据当事人的住所地确定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按照这一管辖原则,民事诉讼一般应当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亦即“原告就被告”原则。
(2)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为标准来划分法院的管辖权。例如,一般的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因侵权引起的诉讼一般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等。(www.daowen.com)
(3)专属地域管辖 专属地域管辖是指法律明确规定某些案件的审理必须由特定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不允许当事人或法院加以变更。这类经济案件主要有2种:一是不动产案件,它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二是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的案件,它只能由港口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4)选择地域管辖 选择地域管辖是指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之一进行起诉。如果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应当由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3.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已经受理的案件,在发现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时,依照法律规定将其转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的行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接受移送的法院即使认为此案依法不属于本院管辖,也不得再自行移送,而应当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法院进行指定管辖。
4.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或者因为两个法院之间对同一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经过协商不能解决时,由上级法院指定某一法院行使管辖权的情况。下级人民法院对于上级人民法院的指定,应当执行,不得推诿拖延。
【案例8-4】 原告甲于2001年6月10日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称:被告乙于1996年11月租用原告房屋2间,每月租金200元,租期3年。现租期已过,原告要求被告迁出,收回房屋自用。中级人民法院告知原告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没有受理原告的起诉,让其到区人民法院起诉。甲认为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员水平高,更能公正审理案件,区法院的审判员水平不高,不愿去区法院起诉。本案应由哪级法院管辖?
【解析】 级别管辖解决的是去哪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问题,本案纠纷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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