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经营者应承担以下10项义务。
(一)守法履约的义务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过程中,应当依照《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其自身义务。此外,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接受监督的义务
经营者应当积极、主动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经营者主动接受监督,既可以赢得消费者的信赖,又可以获取有价值的市场信息,促进产品的升级换代或者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双赢”。
(三)保证商品或服务安全的义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如果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积极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和措施。
(四)告知真实信息的义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的询问,应当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此外,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商品明码标价,以便消费者获得必要的价格信息,进而做出相应的消费决策。
(五)标明经营者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经营者应当在其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某项服务上,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而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更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以防消费者误认、误购。(www.daowen.com)
(六)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的义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据商业惯例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主动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该项义务的履行,既有利于消费者掌握日后维权的依据,也有利于激励经营者提升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此外,消费者向经营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七)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的义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性能、质量、用途和有效期限,但如果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前已知其存在瑕疵的,该消费者将不能据此向经营者索赔。同时,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八)承担“三包”或者其他民事责任的义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法或者依照与消费者的事先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其他责任,主要是指经营者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九)不得以格式合同等方式减免责任的义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声明、通知、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即使经营者以上述方式做出了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此类规定在法律上均属无效,消费者的明示同意,并不能改变此类规定当然无效的现实。
(十)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如果经营者违反了此项义务,将会因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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