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具体规定了消费者应享有以下9项权利。
(一)安全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犯,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于安全权的要求,既包括人身安全权也包括财产安全权,既包括消费品本身的安全,也包括消费环境的安全。
要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安全权,是要看经营者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是够能否保证消费者最基本的安全性的要求。
【案例6-4】 请判断商家的以下行为,是否侵害了消费者的安全权:①小王在家具城购买了一把转椅。一天,小王正在转椅上学习,忽然转椅液压杆部分爆炸,造成小王受伤。②小李到酒店住宿,没有带身份证,工作人员说:“算了,我随便给你登记个号码得了”。③小赵跟团到海南旅游,途中单反相机被偷了,小赵认为旅行社侵犯了自己的财产安全权,应该赔偿损失。
【解析】 ①家具城提供的转椅不符合产品安全性的基本要求,造成了小王的人身伤害,侵犯了小王的安全权。②酒店作为消费场所,应保证酒店内所有消费者的安全,对每一个顾客身份进行登记是酒店应尽的义务。酒店不认真核实入住者身份,侵犯了在酒店住宿的其他顾客的安全权。如果由于酒店的这一行为造成其他顾客的人身、财产损失,酒店是要赔偿的。③旅行社是否侵害了小赵的财产安全权,要看小赵的单反相机是否在其控制的范围之内。一般来说,相机、手机、钱包等物品在顾客的控制范围之内,旅行社不能随意施加影响,旅行社只要尽到了基本的提醒义务,是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即旅行社没有侵犯小赵的财产安全权。当然,如果小赵把相机交给旅行社保管而丢失,小赵是可以以财产安全权被侵犯为由主张赔偿的。
(二)知情权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信息真实、准确、全面、完整。经营者不能避重就轻,也不能“报喜不报忧”。而消费者了解有关产品和服务的信息渠道也应当是通畅的,经营者应通过宣传介绍、说明书、在产品上附加标识等方式使消费者全面了解产品信息。
【案例6-5】 大周在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购买了一辆别克轿车,提车时大周发现这辆车的维修保养手册中填写的提车日期、汽车起始公里数与实际不符,连客户签名也不是自己的名字。对此,汽车销售公司解释说:“没关系,这是我们公司内部提车流程的问题,跟您没有关系,您就别管了,放心提车吧。”请问汽车销售公司的说法正确吗?
【解析】 汽车销售商提供给消费者的维修保养手册中记载的信息应与提车时的实际情况相一致,否则新车在以后保养和维修过程中都可能遇到问题。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以内部流程为由没有告知大周关于汽车的真实信息,是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表现。
(三)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与此同时,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案例6-6】 某日,大周将自己的别克轿车开到一家4S店保养,工作人员说:“今天给车做保养的人挺多,要不您把车放在这儿,明天再来取好了。”大周答应了。第二天来取车时,大周发现,4S店不仅对他的车进行了保养,还把机油滤芯、活塞环活塞、气门套管、水泵等部件都换成了全新的进口名牌产品,价格不菲。大周很不高兴,问工作人员:“我并没有叫你们更换这些零件啊,你们怎么不提前与我商量一下?”工作人员回答说:“您昨天也没说更换这些零件需要您同意啊。”工作人员的说法对吗?
【解析】 工作人员的说法不对,4S店的行为显然侵犯了消费者大周的自主选择权。
几年来新兴的网购、电视购物等购物方式,消费者在交易时无法直观地了解产品的情况,对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做了特殊的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须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①消费者定做的;②鲜活易腐的;③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④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7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四)公平交易权(www.daowen.com)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案例6-7】 小姜在芙蓉园小区购买了一套100米2的商品房,每平方米1万元。交房后经专业机构测量,小姜的住房仅有90米2,白白缩水了10米2。小毛在玫瑰园小区购买的商品房则恰恰相反,小毛购买的也是1套100米2的住房,每平方米1万元,交房后经测量该套房屋有110米2,开发商要求小毛补交10米2的房款共计10万元。小姜和小毛应该怎么办?
【解析】 案例中,芙蓉园和玫瑰园两个小区的开发商均没有尊重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他们提供的商品房不符合“计量正确”的要求,造成了消费者的损失。
对于商品房“缩水”和“涨水”的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①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②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因此,小姜房屋缩水的10米2,3%以内的开发商要返还小毛3万元,3%以上的7米2,开发商要返还14万元。小毛共计得到17万元的赔偿。小毛房屋涨水的10米2,小毛只需要支付3%之内的3万元房款即可。当然,小姜和小毛也可以主张解除合同,返还房款及利息。
(五)获得赔偿权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六)结社权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当前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主要是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协会简称消协,中国消费者协会是1984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到目前为止,全国县以上消费者协会已经达到3000个以上,对于维护消费者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七)知识获得权
消费者有权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知识包括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知识,这主要是由商家提供的,也包括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知识,由通过相关部门的和媒体的宣传获得。
(八)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案例6-8】 某日小胡去超市购物,正当小胡拿着购物清单选购商品时,两个超市工作人员冲上来夺走了他的购物清单撕了粉碎,并不由分说将其赶出超市。小胡十分气愤,向消协投诉了该超市,超市解释说,以为是竞争对手到超市来记商品价格,所以才对小胡有以上行为,小胡拿着纸、笔寻找商品的动作很容易使人误会。
【解析】 超市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小胡的人格尊严,是严重的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商家对于顾客搜身行为、语言上的侮辱行为等均属于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的行为。
(九)监督权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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