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不正当行为的几种表现形式

不正当行为的几种表现形式

时间:2023-06-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规定了以下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①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②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③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不正当行为的几种表现形式

《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规定了以下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假冒仿冒行为

假冒仿冒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假冒、仿冒其他经营者的商品包装、装潢、名称等因素,或者伪造冒用认证标志造成消费者对该经营者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品质的误认。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①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②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④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做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知识点延伸】

知名商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判断一个商品是否属于知名商品,应综合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原告应当对其商品的市场知名度负举证责任

在不同地域范围内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在后使用者能够证明其善意使用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滥用独占地位限制竞争的行为

滥用独占地位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行为。公用企业是指邮政电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等企业;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指的是公用企业以外的,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合法的规范性文件赋予其从事特定商品(包括服务)独占经营资格的经营者,如烟草专卖企业、保险公司等。

(三)行政垄断行为

行政垄断行为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的行为。

(四)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五)虚假宣传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以及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www.daowen.com)

(六)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权利人所合法拥有的一种无形资产,能为权利人带来巨额的经济利益。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①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②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③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④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七)低于成本价排挤竞争对手行为

低于成本价排挤竞争对手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只有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的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的行为才是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低于成本价销售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①销售鲜活商品;②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③季节性降价;④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八)附条件交易及搭售行为

附条件交易及搭售行为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的行为。

(九)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过程中,以向消费者提供金钱、实物等奖励的名义,实则采取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推销商品、损害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的权益。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①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②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③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案例6-1】 某品牌饮料开展抽奖式有奖销售活动,一等奖是某著名品牌的跑车免费试驾2个月。该有奖销售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解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跑车试驾2个月活动是否超过5000元要根据该款跑车的市场价格、租车价格等因素综合考虑。

(十)商业诽谤行为

商业诽谤行为,是指经营者或者其唆使、收买的其他人,通过书面诽谤或口头诽谤的方式,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案例6-2】 某品牌洗衣粉厂家为宣传自己的产品,在各大电视台大量投放广告。广告侧重宣传该品牌的洗衣粉洗净力强,在广告中,将该品牌洗衣粉与市场上某知名品牌的洗衣粉进行对比,意图突出该品牌洗衣粉的洗净力比某知名品牌的洗衣粉洗净力还强。这种宣传方式是否存在问题?

【解析】 该宣传方式不合法。在宣传自己产品的同时贬低他人的产品,也属于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行为。

(十一)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串通招标投标行为,是指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如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招标人向某投标人泄露其招标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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