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但可以依法转让出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其出资的转让方式可以分为以下4种。
1.股东自愿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自由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但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2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③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法院强制转让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转让给其他购买人。(www.daowen.com)
3.公司股权回购 一般情况下,公司不得回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为了维护少数股东的权益,《公司法》设置了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①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如果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股东资格的继承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为公司的稳定运营,股东可以在章程中对股东资格继承问题进行特殊规定,如:“自然人股东死亡后,是否继承人能否继承股东资格由股东会表决决定,如股东会表决不能通过,则由其他股东购买该继承股权。”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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