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东会(股东大会)的性质及职权 有限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份公司中的股东会称为股东大会。
根据《公司法》第37条规定,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股东大会会议的形式 股东会并非公司的常设机构,其职权的行使主要是通过召开股东会会议来实现。股东会会议形式见表1。
表1 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股东会会议形式
3.股东大会决议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会议的决议,一般事项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下特殊事项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案例5-19】 小蒙、大国、小梅拟投资设立一家经营乳品的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小蒙出资350万元,大国出资100万元,小梅出资50万元。三人在协商公司章程内容时,对股东会一般事项的表决问题出现了争议。小蒙提出一般事项过1/2股权即可通过;小梅提出所有事项对公司都很重要,要过100%股权通过;大国认为,为公平起见,干脆一人一票过半数。他们对于公司一般事项表决规则的设计是否合法?
【解析】 一般事项的表决是指除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以外其他的公司事项。《公司法》中对有限公司股东会一般事项的表决规则没有规定,因此小蒙、大国、小梅三人提出的股东会一般事项的表决方式都是合法的。但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表决方式对股东们的影响是不同的。小蒙是大股东,在公司占70%的出资比例,按照她提出一般事项过1/2股权即可通过的方式,小蒙可以做到对公司的绝对控股,大国和小梅则没有任何发言权。小梅提出的要求100%股权通过的方式则有利于小股东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但容易造成公司治理的僵局。大国提出的一人一票过半数的方式也是《公司法》允许的,但可能会遭到出资最多的小蒙的反对。由此可见,《公司法》对有限公司组织机构的要求没有过多的规定,尊重股东自身的意愿,而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的过程就是股东在争取自身对公司权利的过程。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其中,特别决议事项包括: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案例5-20】 鼎福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准备和一家关联企业进行合并,鼎福公司在对合并事项进行股东会表决时,程序如下:该公司共有7名股东,接到公司通知后,即有2名股东王某、黄某书面表示不赞成,并拒绝到会表决。他们占20%股权。开会时,苏某和高某也表示反对,他们的股权占25%。该合并决议能否得到通过?
【解析】 该合并决议可以得到通过,需要注意的是,股份公司股东会和创立大会表决均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股权作为计算基数,不出席会议的股东是不能行使表决权的。因此,鼎福公司的合并决议可以通过。
(二)董事会
董事会是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由董事组成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董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常设机构,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也有一定比例的职工代表。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下列职权: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1.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为3~13人,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以外,遵照公司章程规定。
2.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由5~19
人组成,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www.daowen.com)
【案例5-21】 某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该次会议召开情况及讨论的有关问题如下:
①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出席该次会议的董事有王某、张某、李某、陈某;董事何某、孙某、肖某因事不能出席会议,其中:孙某电话委托董事王某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肖某委托董事会秘书杨某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②根据总经理提名,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同意,聘任顾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决定给予顾某年薪10万元;董事会讨论通过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表决时,董事张某反对,其他董事表示同意。
③该次董事会会议记录,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请分析该股份公司董事会召开情况是否合法?
①出席该次会议的董事人数是否符合规定?
②董事孙某、肖某委托他人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
③董事会通过的2项决议是否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④指出第三部分的不规范之处,并说明理由。
【解析】 ①董事会的组成人数及出席人数均合法。②孙某和肖某出席会议无效。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③两个表决事项均属于董事会职权,聘任顾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过全体董事半数,可以通过。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未过全体董事半数,不能通过。④董事会会议记录不需监事签名。
(三)经 理
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四)监事会
监事会是公司的内部监督机构,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①检查公司财务;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③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⑤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⑥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且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知识点延伸】
《公司法》第1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②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③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④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⑤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公司法》第148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①挪用公司资金;②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③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④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⑤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⑥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⑦擅自披露公司秘密;⑧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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