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
1.订立协议与制定公司章程 股东设立公司必须先订立公司章程和协议,以明确将要设立的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各方的权利义务。这样既便于公司的规范运作,也便于有关部门的审查批准和登记。签订协议是出资人对于设立公司事项达成的一致约定。
2.缴纳出资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办理设立登记 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4.出资证明书及股东名册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是股东身份的证明,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案例5-18】 张三、李四、王五3人拟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名为河北发达包装箱有限公司。其中,王五以房产出资30万元。公司成立后又吸收赵六入股。后查明,王五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20万元,王五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6万元。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该案应如何处理?
【解析】 首先王五应用个人财产补足对公司的出资,不足部分由公司成立时的其他两位股东张三和李四补足。(www.daowen.com)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1.确定公司发起人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是指依法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并承担公司筹建事务的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发起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过程中,依法承担如下法律责任:①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②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③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制定公司章程 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必须由全体发起人共同制定,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必须经创立大会通过。
3.股份的认缴和募集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在募集设立时,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总额分别由发起人认缴和向社会公开募集,其程序较发起设立更为复杂、严格。全体发起人认购的公司股份不得少于公司应发行股份总数的35%,其余部分向社会募集。发起人缴纳股款的方式和要求与发起设立相同。
4.召开创立大会 股份有限公司是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创立大会,由发起人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的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当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并行使下列职权:①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②通过公司章程;③选举董事会成员;④选举监事会成员;⑤对公司设立费用进行审核;⑥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⑦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时,可以做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创立大会就上述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三)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机构建立后,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公司登记机关自接到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30日内须做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