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但是,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二)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约定或者法定的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应先以其自有财产清偿;自有财产不足清偿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www.daowen.com)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因此,要区别对待合伙企业的债务和合伙人的个人债务。
【案例5-15】 王某同赵某、钱某开办了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企业开办后生意红火,每年有盈利。3年前,王某曾经借朋友张某3万元用于买房,如今借款到期,张某和刘某向王某索要。王某称无力偿还。张某提出代位行使王某在合伙企业中的一部分权利。不久,王某的债权人刘某也向其讨债,王某曾经向刘某借款3万元用于股票投资。正好刘某曾因购销合同欠合伙企业负债3万元没有偿还,于是刘某说:“正好你欠我3万元,我欠你3万元,咱们的债两清了!”问:张某、刘某的要求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解析】 他们的说法均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王某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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