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处分
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与合伙企业的财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财产份额是合伙人基于其在合伙企业的出资和合伙协议的约定,对合伙企业享有权利、需要对合伙企业分担亏损的一种身份资格。简单地说,拥有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人就是合伙人,处分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就是处分合伙人的身份和资格。
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www.daowen.com)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案例5-12】 2013年1月1日,刘备、张飞、关羽、赵云4人开办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从事长途货运业务。刘备、张飞是有限合伙人,分别为企业出资20万元和车辆;关羽、赵云是普通合伙人,关羽出资10万元,赵云以劳务出资,负责企业的日常事务运营。2013年5月1日,关羽将自己的1/3财产份额转让给了赵云,其他合伙人接到通知后不同意。6月1日,关羽又将剩余财产份额的一半转让给了诸葛亮,张飞、刘备同意,赵云反对。这2次财产份额的转让合法吗?
【解析】 关羽是普通合伙人,将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企业内部的合伙人只需要向其他合伙人发出通知即可,因此,就算张飞和刘备不同意,关羽将财产份额转让给赵云的行为也是合法有效的。
该合伙企业对财产份额的外部转让没有另行约定,因此,应当遵循《合伙企业法》的规则,对外转让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在赵云反对的情况下,关羽将财产份额转让给诸葛亮是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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