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企业解散是指企业作为经济实体资格消灭的过程。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①投资人决定解散;②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③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1.清算方式 清算是企业解散的法律后果,是对解散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理,收回债权,偿还债务,如果有剩余财产,依法进行分配的过程。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了2种清算方式:一是投资人自行清算;二是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2.清算程序
(1)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的,由人民法院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确定。
(2)清算财产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财产偿债顺序为:首先是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其次为所欠税款;最后为其他债务。(www.daowen.com)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独资企业设立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应以投资人家庭共有财产清偿个人独资企业无法清偿的债务。同时,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
(3)注销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后,个人独资企业经营实体资格终止,应当缴回营业执照。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案例5-6】 李鑫设立了个人独资企业三鑫面粉厂,在设立申请书中载明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经营半年后,由于亏损严重,李鑫决定解散企业,在清算中发现企业全部资产还债后,仍欠A公司10万元货款。A公司要求李鑫用家庭共有财产清偿遭到拒绝,李鑫坚持用个人财产3万元清偿,剩余部分以后再还。
问:应该如何清偿A公司的债权?
【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案例中,李鑫应该用家庭共有财产清偿A公司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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