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优化方法

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优化方法

时间:2023-06-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应当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李鑫请张强帮自己管理企业是一种独资企业的何种事务管理方式? 李鑫出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三鑫面粉厂,聘请张强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张强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李鑫同意。

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优化方法

(一)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方式

1.投资人自行管理企业事务 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单独投资设立,企业即为投资人的个人财产,因此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对此没有条件和程序上的特殊要求。

2.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企业事务 如果投资人不能管理企业,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应当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相关法律条款索引】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0条: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②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③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④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⑤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⑥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⑦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⑧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⑨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⑩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案例5-4】 李鑫投资开办了一家面粉厂。经营一段时间后,李鑫觉得自己要照顾家里的老人和上学的孩子,再加上经营面粉厂实在是精力不够,想委托亲戚或者朋友帮帮自己。他觉得自己的表弟张强很有才干,于是向张强提出由他替自己管理企业,张强一口答应。李鑫很高兴,对张强说:“从今天起,面粉厂就由你全权管理啦!”张强拍着胸脯答应:“你放心,我一定比管自己的事儿还上心!”李鑫请张强帮自己管理企业是一种独资企业的何种事务管理方式?授权的过程是否存在问题?

【解析】 此为投资人委托他人管理企业事务的方式。现实中,很多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在自己无法管理企业之时,会请亲戚朋友帮助自己管理企业事务,在这个过程中往往忽视明确授权范围,为企业以后的经营埋下隐患。因此,在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独资企业时,尽量不要采用口头约定、“全权委托”的方式授权。应以书面的方式明确授权的时间、范围、责任等具体内容,避免以后出现不必要的麻烦。(www.daowen.com)

(二)对善意第三人权益的保护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谓第三人,是指除受托人或被雇用的人员以外与企业发生经济业务关系的人。善意第三人是指第三人在与企业发生经济往来时,对投资人就委托职权的限制不知情,也没有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员之间相互串通、故意损害投资人利益。

【案例5-5】 李鑫出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三鑫面粉厂,聘请张强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张强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李鑫同意。某日,张强未经李鑫同意,以面粉厂名义向赵丽购入价值2万元的货物;又向孙振购入价值8万元的设备。张强签订的2个合同的效力如何?

【解析】 与赵丽2万元的合同在授权范围之内,是有效的。与孙振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要看孙振对于企业内部的授权限制是否知情。如果孙振对职权限制知情,或者与张强有恶意串通的行为,则合同无效;如果孙振就委托职权的限制不知情,也没有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员之间相互串通、故意损害投资人利益,则孙振属于善意第三人,合同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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