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按照运输对象的不同,运输合同可以分为客运合同和货运合同。
(一)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1.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1)旅客享有合同解除权 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2)承运人的拒绝承运权 旅客携带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可以将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2.客运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①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
②旅客在运输中应当按照约定的限量携带行李,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
③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
④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
⑤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⑥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此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案例4-24】 李某乘A汽车公司的中巴车前往县城办事。上车后,李某购买了车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因机械故障不能继续运行。李某要求退票,而该车售票员以公司规定当汽车出故障不能运行时可为乘客拦截其他公交车运送乘客,没有规定退票为由予于拒绝。
问:李某能否要求退票?
【解析】 李某可以要求退票。A汽车公司有义务将李某运送到目的地,但由于汽车出故障,没有履行完自己的义务。承运人如何承担违约责任,应由乘客从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两种方式中选择。承运人不能以内部规定对抗乘客的要求。
(二)货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1.货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1)托运人的变更权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2)承运人的拒绝运输权 托运人违反货物申报义务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托运人违反包装义务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3)承运人的留置权、提存权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www.daowen.com)
2.货运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1)托运人如实申报的义务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托运人包装货物的义务 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做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3)承运人的通知义务 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4)收货人的检验义务 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
(5)承运人的赔偿义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4-25】 8月1日甲公司向乙宾馆发出一封电报:“现有一批电器,其中电视机80台,每台售价3400元;电冰箱100台,每台售价2800元。如有意购买,请告知。”
乙宾馆接到电报后,8月6日遂向甲公司回复称:欲购买甲公司50台电视机,每台电视机3200元;60台电冰箱,每台电冰箱2500元,共计支付总货款31万元,货到付款。
甲公司接到乙宾馆的电报后,8月10日回复:接受乙宾馆的要求。
甲公司随后与丙运输公司签订了合同,约定由丙公司将货物运至乙宾馆。丙公司在运输货物途中遭遇泥石流,致使部分货物毁损。丙公司将剩余的未受损的货物运至乙宾馆,乙宾馆要求甲公司将货物补齐后一并付款。
甲公司迅速补齐了货物,但乙宾馆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表示不能立即支付货款,甲公司同意乙宾馆推迟1个月付款。1个月后经甲公司催告,乙宾馆仍未付款。于是,甲公司通知乙宾馆解除合同,乙宾馆不同意,双方产生纠纷。问题:
(1)8月1日甲公司向乙宾馆发出的电报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为什么?
(2)8月6日乙宾馆的回复是承诺还是新的要约?为什么?
(3)丙公司是否应对运货途中的货物毁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什么?
(4)甲公司能否解除与乙宾馆的买卖合同?为什么?
【解析】
(1)8月1日甲公司向乙宾馆发出的电报是要约。因为电报的内容具体确定,而且明确表达了希望与乙宾馆订立合同的意图。
(2)8月6日乙宾馆的回复是新的要约。因为乙宾馆的回复对要约中货物的数量、价格做了实质性变更。
(3)丙公司不应对货物的毁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为承运人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货损,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甲公司有权解除与乙宾馆的买卖合同。因为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解除通知到达乙宾馆,解除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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