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未成立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不同,它以合同未能有效成立为基础,只有损害赔偿一种方式。
(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③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行为。例如,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者未申请登记的。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负有缔约过失责任的当事人,应当赔偿遭受损失一方的信赖利益。具体范围包括:①缔约费用。如差旅费、邮寄费等;②准备履约所支付的费用。如车船租赁费、贷款利息等;③上述费用的利息;④因此而丧失的商机所造成的损失。(www.daowen.com)
【案例4-19】 王某见孙某的门面房不错,遂想租房。孙某见王某有意租房就热情接待。王某称自己想租房开饭店,准备先租1年。孙某表示,自己可以搬离该门面房,出租给王某。但是王某提出,房子太脏,请孙某简单装修后再商签合同,自己手头资金充足,可以给孙某较高的租金。3个月后,孙某装修完毕找王某商签合同,王某说,自己的资金在股市被套牢无力开饭店,所以不能再签订租房合同。孙某很恼火,要求王某赔偿自己为出租该门面房而支付的装修费和搬家费。王某认为,双方没有订立合同,自己没有责任赔偿对方。
问:王某是否应该赔偿孙某?
【解析】 王某和孙某的合同尚未订立,但是王某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自己的资金在股市,存在着资金不足,不能签订合同的可能),致使孙某信赖合同必然成立而造成了损失,王某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孙某的装修费和搬家费。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