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合同终止条款及权利义务清理

合同终止条款及权利义务清理

时间:2023-06-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另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混同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不能因此而终止。

合同终止条款及权利义务清理

合同的终止是指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消灭,当事人不再受合同关系的约束,合同效力完全终结。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终止的7种原因: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解除、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和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一)合同的解除

合同的解除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

1.约定解除 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通过双方协商决定而进行的合同解除。

2.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当事人因行使法定解除权而终止合同关系。法定解除是单方的法律行为,当条件成就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无须与对方协商,可以直接要求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的条件主要包括: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另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案例4-18】 甲商场与乙服装厂签订一份服装买卖合同,约定乙于某年3月1日前向甲交付一批春装,货到后3日内付款。3月5日,乙通知甲,由于订单太多,加工能力不足,不能按期交货,请求给予2个月的宽限期。甲认为乙的迟延履行会使自己错过春装的销售旺季,随即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问:甲的请求能否获得支持?

【解析】 甲的请求合法,因为乙迟延履行债务致使甲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甲有权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并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在此不适用法定解除条件3,主要因为标的物具有季节性,对交付时间有较高的要求,所以不能再给合理的履行期。

(二)抵 销(www.daowen.com)

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履行,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基于抵销产生的根据不同,分为法定抵销和协议抵销。

1.法定抵销 法定抵销是指由法律规定其构成要件,享有抵销权的当事人以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销效力。法定抵销的构成要件有:①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③双方的债务均为可抵销的债务。

当事人一方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且不能附条件或者附期限,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

2.协议抵销 协议抵销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而产生的抵销。因此,协议抵销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即使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当事人只要达成抵销协议,抵销即成立。但依照法律规定不能抵销的除外。

(三)提 存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债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保管而消灭债务的一项制度。在我国提存机关是公证机关。

1.提存的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②债权人下落不明;③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提存费用过高的,是指6个月保管费用超过物品价值5%的标的物。

2.提存的效力 提存标的物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提存的效力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标的物提存后,无论债权人受领与否,均产生债务消灭的效力;②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③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④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⑤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提供担保之前,提存机关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⑥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四)免除和混同

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使合同终止。免除是单方面的法律行为,自向债务人表示后,即产生债务消灭的结果。

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混同成立的原因,包括概括承受和特定承受。概括承受,如企业合并。特定承受,是指在合同关系中,其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或者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混同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不能因此而终止。如债权为质权的标的,发生混同,该债权不能消灭,否则会有害于质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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