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保全是指为防止债务人以积极或者消极方式减少财产从而给债权人造成危害,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而依法采取的法律措施。主要包括代位权制度和撤销权制度。合同保全的特征是:均以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为前提,均以切实危及债权安全为必要,须依法定程序采取保全措施,其行使范围应以债权额为限,保全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一)代位权制度
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1.代位权成立的条件 当事人行使代位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②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这种情况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③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④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2.代位权的行使 代位权人应当向次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
(1)代位权的请求数额 应当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超过次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法院不予以支持。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代位权行使的结果 经法院审理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消灭。(www.daowen.com)
【案例4-17】 某信托投资公司与神丰公司于2009年1月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该投资公司借款300万元给神丰公司,到期日为2009年10月底。直到2010年1月,神丰公司仍未归还借款。经查账,其账上资金只有80万元,不足以还款。调查得知:神丰公司曾借款300万元给畅想公司,约定2009年7月还款,迟迟未还,也未见其催讨。于是投资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神丰公司对畅想公司的债权。
问:投资公司的诉讼请求能否获得支持?
【解析】 债务人(神丰公司)因怠于行使对畅想公司300万元的债权,使债权人(某信托投资公司)的借款不能及时归还,造成损害,因此信托投资公司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对神丰公司的债权。
(二)撤销权制度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实施的以财产为标的,且危害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1.撤销权的适用条件 债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危害债权人债权的;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③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④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的。
可见,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应区别不同情况来确定:如果债务人的行为是无偿的,则可直接享有撤销权;如果债务人的行为是有偿的,且受让人为善意,则不能享有撤销权。
2.撤销权的行使 撤销权人应当向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
(1)撤销权的请求数额 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撤销权行使的时效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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