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是指欠缺有效要件,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经过有权人的追认,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有权人在一定期间内不予追认,合同就归于无效。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有以下3类。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未经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
法定代理人以行动自愿履行合同的行为也视为追认。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必须是无条件的,不得附加任何条件,除非合同相对人同意。
【案例4-13】 某中学生15周岁,由于喜欢网络游戏,在某网吧输掉了3000元。他偷偷地把家里的邮票和金币拿出去卖,卖的钱用于还债,后来被家长发现。由于邮票和金币的交易价格低于实际价值很多,家长找到票贩子要求返还邮票和金币。票贩子认为这是正常交易,不同意返还。
问:票贩子该不该返还邮票和金币?
【解析】 某中学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邮票和金币的买卖超出了他的认识能力,他与票贩子之间的买卖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家长是法定代理人,票贩子是相对人,该效力待定合同只有经家长追认才有效。案例中,家长拒绝追认所以合同无效,票贩子应该返还邮票和金币。
(二)无权代理合同(www.daowen.com)
无权代理指无代理权的人代理他人从事民事行为。无权代理产生的合同对于被代理人而言属于效力待定合同,但是构成表见代理的则除外。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
【案例4-14】 某年7月5日,甲授权乙以甲的名义将甲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售,价格不得低于8000元。乙的好友丙欲以6000元的价格购买。乙遂对丙说:“大家都是好朋友,甲说最低要8000元,但我想6000元卖给你,他肯定也会同意的。”乙遂以甲的名义以6000元的价格将笔记本电脑卖给了丙。
问:丙购买后反悔了,能否撤销该合同?
【解析】 丙不能撤销买卖合同。因为乙代理甲和丙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权代理合同,丙属于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但是丙明知乙超越代理权限仍然签订合同,所以丙不是善意相对人。
(三)无处分权行为
无处分权行为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的行为。法律上的处分包括财产的出让、赠与及在财产上设定抵押等行为。无处分权行为如果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否则,合同无效,无处分权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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